还剩54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分,-制(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建及与立会文化刃耐发展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的魏初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及其相关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保护原则】
(三七)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乌八)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九)以护城河、西关涌、东濠涌等为代表的历史水系,南越国木构水闸等水务遗产,以及荔湾湖、东山湖、流花湖、麓湖等湖泊;
(五十)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北十一)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生十二)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十三)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四)协同和机器厂旧址、柯拜船坞旧址等体现本市工业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以及广九铁路、广三铁路、粤汉铁路等历史铁路线遗迹;
(十五)余荫山房等历史名园以及古树名木;
(十六)岭南荔枝种植系统、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统等体现岭南农耕文化的农业文化遗产;
(十三七)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二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十四条【整体保护】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及其周边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第十二五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保护对象需要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和措施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4六条【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对象定期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对象的申请或者推荐建议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单位、个人申请或者推荐建议等情况以及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方案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传统风貌建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对符合有关认定标准而没有被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认定工作;仍不纳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失去保护价值、保护等级变化等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北七条【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飒普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推荐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等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遛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对象推荐建议后的生旦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红土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遨旦一周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电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通知有关部门,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可以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维护修缮和合理利用,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夫法津、法魏的魏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名八条【保护档案】市城乡规划行政惊将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分收纳所形成的下列资料
(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城乡魏利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一合与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相衔接,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涉及城市更新的一初,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涉及新城新区建设的期制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涉及乡村庄的魏初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第二十三条【保护规划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铢寿糊必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北遗产球声的关系,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展现岭南建筑文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能续其唐在功能,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地产开发比例,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域优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疗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二条【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挖的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疫的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挖制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合并编制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绿色低碳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更、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广州历史文化的记忆和乡愁求护乡真相互旅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方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0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级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二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区级保护资金,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
(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二十五三条【保护范围划定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灰史建筑和坛史风统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次、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环境协调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四条【保护规划传导衔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二十zt五条【国土详细规划的保护内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壁度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走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三)邂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科学利用治统力和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售前就睿定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保护规划的公示公布】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初刻部门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C、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二十名七条【保护规划的实施方案】佟乂民政应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风貌管控、功能业态、消防保障、市政以及交通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实施时序等内容,经区历史文化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第三第一二十八条【保护规划的修改】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或定部门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利为部门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三第二二十九条【片区保护责任人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第三十士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一(人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核查建筑的权属、代管及使用情况;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三十区一条【片区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五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三一)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呈二)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星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地维护、修缮、使用、利用;
(五四)防渗防潮防蛀;(共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六)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第五土三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本市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收储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收储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核实升展幽史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五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土地收储工作城乡建设工程应当在立项文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片区策划和设计方案的,还应当在相关文件中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新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预先保护第五第三三十四条【保护标志设置】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M成时间年代、认定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保护标志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支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第五十六三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信息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现刻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废屋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城乡规划行欧主管部/7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建筑物、构筑物是四皮重宠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需要变更权利人的,可以按照我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第五第区三十六条【历史文化保护数字化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化水平缄一乡魏利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旅游、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水遨「市场监督管理等行就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第三第六三十七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管理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壶傀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和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保护利用需要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造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五)修建道路、她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雕塑、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与历史风貌协调;
(七)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下地埋设或者需要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美化处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第七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廖女以下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监督,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召开会议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三十八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九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审批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提出W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芨蓑措施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的,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地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并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市婷乡魏切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郎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威•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核北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郎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土五四十条【历史文化保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绿川保拧名录的保护对象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因保护和利用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旅游、龙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园林、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消防、民防、地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第四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的修缮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港行政管理郎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知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实施修缮工程的,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修缮工程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的,应当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岭南建筑文化特色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二条【保护范围内的安全监管】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设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管,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予以标识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等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郎门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建筑物、构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所在地麦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n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进行危房治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情况危急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所在地房屋住房城乡建设方成•管朝门进行紧急排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第四十三三条【保护范围内的拆除监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城乡向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嬷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打酸代理部门作出决定,涉及新建、扩建项目的,可以与新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四条【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监管】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有损毁危险的,建回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本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殴主管部门和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和就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十0五条【历史建筑的禁止性活动】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第四十苕六条【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城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O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建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房城多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并具有损坏危险,且保护责任人经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修缮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修缮责任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财政经费予以保障第四十上七条【历史建筑修缮审批和监管】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历史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4屋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避加申请免费修缮技术咨询和指导一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瓠门应当免赛为保护责任人提供部泡猊务,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并根据修缮的具体情况指导保护责任人执行本条第二款的下列魏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咨询、指导等技术服务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报区房屋住房城乡建设左政管现部门审核设计、施工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其中够缰浇双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假程、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许可批准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修缮工程开工前,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无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历史建筑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终房屋市住房城乡建设厅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清单,政务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统一受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历史建筑修缮提供技术服务区丁屋住房城乡建设建威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图则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的,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四十七八条【历史建筑修缮补助】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除修缮补助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给予适度的资金补贴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修缮补助和保养、维护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历史建筑的迁移和拆除管理】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建设国防设施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辄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公示和听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和听证意见作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决定,并按照规定报批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应当听取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意见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迁移、拆除,逐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第一五十条【日常巡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综合网格员相关知识培训,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和记录城一乡行劣主管渤/7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管理部/7文化广电旅游、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隹诚乡建谊、城市管理综合找法物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传感监测等智慧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历■建熨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非国有历史建筑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给予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利用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补偿第五十一条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发挥历史建筑的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
(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走方分分盛各方面的惹力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的评审、论证、咨询第五七条【部门职责】城乡就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疗酸主管部门负款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历史典貌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等工作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文物文化广电旅游行源管理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是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绑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房屋住房城乡建假行政管理郎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房屋使用、结构安全、健而初修缮的监督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管、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审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不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三条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区人民政府组织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城市管理、建设、民政、农业、林业园林、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周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城市管理、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消防、民防、地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予以注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要求:
(一)建筑物、构筑物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
(二)建筑物、构筑物是历史建筑第五十七一条【许可变更或撤销的补偿】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等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城乡规制规划和自然资源行诚生管部门会同财政、房屋、建该住房城乡建设等住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章利用传承第五十二条【融入城乡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库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更新、土地出让、乡村振兴等工作协同实施,加强制度、政策、资金协调对接,统筹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社会教育作用、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第五十三条【与城市更新协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协同实施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块内实现经济平衡的,可以在项目所在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产生的成本,应当纳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成本核算第五十四条【与土地出让协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土地收储项目出让协同实施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实施要求纳入出让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第七五十五条【与乡村振兴协同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农村住宅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与乡村振兴协同实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在保护范围内的新村建设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三)乡村振兴有关产业安排彰显乡村历史文化特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通过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投资入股、租赁经营、无主物业收归集体所有等方式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盘活利用第五十六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补偿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承担历史文化保护责任的区域予以适当补偿,推动新城建设反哺老城保护第五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起建立保护基金,支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领域的发展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的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十八条【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担保方式,扩大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优化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流程,拓宽融资渠道第国第义五十九条【征收补偿】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该历史建筑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可以给予该历史建彝所有权人不痣人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补偿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利用根据本条例第丝型L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补偿第六十条【置换腾退】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支持第三方运营主体,通过产权转让、置换、协议出租、委托管理、退租等腾退方式,收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为绿地、广场、口袋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创业空间等,恢复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改善人居环境第六十一条【业态提升】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引导措施包括-扶持和培育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以及承载历史文化价值的商业、产业等;_培育产业集群生态,因地制宜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创新型旗舰企业、大师和名人工作室等;三植入小型产业孵化器、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以及共享办公空间第六十二条【线性遗产活化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区域联动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粤港澳大湾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最广州历史文化步径、历史铁路线等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系统完整展示广州历史文化第五第二六十三条【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老字号经营、科技孵化、创新创业、商务办公、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虚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的让、出租孝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照本市规定执行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发乡规划娅划和自然资源疗汲主等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不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在作出相关行政审批,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时,可以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第六十四条【历史文化阐释弘扬】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阐释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一)授权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岭南文化、海丝文化、创新文化、华侨文化,以及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历史故事等文化资源的挖掘、研究和价值阐释;
(二)运用数字化展示、融媒体宣传、主题展览、优秀案例评选等形式向公众展示;
(三)举办传统节庆、传统市集、历史路径文化体验、创意文化艺术体验等主题活动;
(四)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向公众开放;
(五)鼓励、引导中小学校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教学内容第六十五条【传统工艺培育和传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统工匠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职业院校开设历史文化遗产修缮技术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传统工匠技能人才第五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体检评估制度】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检评估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保护利用状况进行体检,每五年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成效等进行全面评估第五十八六十七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第)六十八条【政府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为保护责任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保护管理组织履行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第六十九条【部门联动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及制文物、建设、土地、房屋、城行管理综合龙法物关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联动制度的要求,加强普查、日常巡查、预先保护、应急处理和许可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一条城乡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历史名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传统地名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务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避去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财政、土地、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民族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管理潮/7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㈤I条【社会责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运营主体、建设主体等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婶以履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孜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参贪廖茎保护对象实施日常保护耋利用管理、发展运营、宣传推广等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历史建筑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第六第二七十条【信息公开】市城乡规划、文物、房屋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布预先保护对象、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普查结果、保护名录、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等信息第六第三七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历史文化湾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纲人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文化广电旅游、麦屋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等行成•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第七十二条【公益诉讼】本市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诉讼破坏保护对象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第左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区政府法律责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或者编制要求组织编制、修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未按照本条例第7■本条、第十七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保护与利用的具体实施方案的;(0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二十九条规定指定九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完成调查或者普查工作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北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比zk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的;(金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五±为六十八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的;
(八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五七十四条【政府部门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城市管理等棺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诊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认定标准提出度皮遵或」历史风貌区或者传统村落侏护名录制定方案或者调整方案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保护与利用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土四)开展房屋征收、土地收储违反本条例第五土三十三条规定的;(♦二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专2三十五条规定载明相关信息的;
(二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二条、第四十五六条规定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比五四十条规定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或者保障方案的;(图I)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图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该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九)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二条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或者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进行监管的;(木十)批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三条规定的;(出十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六条规定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根据该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十二)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上七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的;(名十四)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四十zL九条规定的;
(十三五)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七十条规定公布信息的;(十星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七十一条规定接受举报或者投诉的;
(十五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六七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开展日常巡查或者保护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六十七七十六条【不履行片区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保护管理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区二十九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七条【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二条第一项、嘉二丈或者第五四项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渝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二条第三二项规定保障历史建筑结构使用安全,发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房屋住房城乡建设行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大力七十八条【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上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五项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历史建筑修缮涉及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北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变历更遵究孙立虞或者房屋号为进行加建、改建、扩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物夫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V上二八十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环境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W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现有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企业未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治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第二八十一条【保护范围内违规设置外部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上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八十二条【违反禁止性活动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0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塔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占用园林绿地的,由绿4林业园林园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占用河湖水系的,由水务行)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占用道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B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物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搭建或者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物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结构、造型或者风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或走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住房城乡建没行液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拄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第四八十三条【历史建筑违规修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二条第一款第4三项、第四十五六条第二款、第四十zt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物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第五八十四条【保护范围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会部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第六八十五条【擅自损害、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ZL九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拄部门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书面征求城乡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左酸隹食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和经审定的复建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夫部门会同城.乡魏利、文物造屋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核实第♦第七八十六条【破坏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例第三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上八章附则第七第八八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6^5^/1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名城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内容和调整方£
(三)指导、协调、监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第九条【保护资金筹措机制】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普查认定、测绘建档、保护修缮、规划编制与实施,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抢险、宣传培训、补助、奖励等工作(-)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转让、抵押、出租收益;
(四)债券、基金等筹集的资金及其收益;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十条【区域联动】本市加强与国内、国际其他城市的协同合作,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粤港澳大湾区等历史文化跨区域联动保护与发展第二章保护—求体系第十一条【体系内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由自然景观、人文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互融合、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第十二条【保护对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二经批准的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保留保护的山水格局、历史河湖水系、地下文物埋藏区、古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水务遗产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广州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传统街巷、铁路线遗迹、湖泊、河涌等本条规定的保护对象,法律、法规已规定认定标准的,依照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认定标准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职责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第掰十三条【重点保护内容】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之笈塞本市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以下内容(-)市域自然山水格局;(包二)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流溪河、增江等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漠河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二三)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四)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土五)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一六)珠江两岸一六生态文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