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幼儿园收费备案工作制度
一、备案范围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向接受教育者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管理权限民办幼儿园,报市物价部门备窠,一级、二级、注册登记级报所在城市区物价部门备案;各县(市)、吉利区民办幼儿园,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三、备案收费项目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夜宿费、延时服务费、双休日入托费除以上收费项目外,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保育教育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折IH费、租金、维修费、教职工工资、办公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按教育部门规定使用的课本费用、取暖降温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二)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幼儿园用餐发生的费用伙食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四、备案程序.民办幼儿园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招生规模、教育成本测算情况、申请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填写《洛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教育部门评定幼儿园等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后,决定是否同意备案;.价格主管部门下发同意备案函,并将其收费标准和有关信息在洛阳物价信息网上公示;.民办幼儿园按照同意备案函的项目和标准制作收费公示栏(式样附后),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五、有关要求.民办幼儿教育事业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各级价格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组织开展收费备案工作,支持我市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对符合备案条件不到价格部门备案的、手续不完备或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价格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且继续收费的,由价格部门依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进行查处,教育部门收回其《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应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备案文号,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让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明白消费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也不得改变收费办法,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经收费备案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原则上保持一学年不变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并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不得在学期中间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冷暖气费、交通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幼儿办理退园手续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凡不严格执行备案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教育行政部门降低其评定等级并相应降低幼儿园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