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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小教学事故处理制度为了推进我校教学管理规范化,保证正常的秩序和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等级划分
1.三级教学事故1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时间在5分钟之内2因教案过于简单,影响教学效果的3专用教室或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4因个人原因,教学进度慢于正常教学进度达到二周5上课时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导致课堂秩序混乱6无特殊原因坐着讲课7该布置作业的课程,教师不认真布置、批改作业或请人批改作业8主、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因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升旗仪式、集会活动10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代课11不按规定及时交齐各种教学计划、总结等资料12拖堂5分钟以上并影响下节课教师正常上课的13穿背心、吊带装、短裤、超短裙、拖鞋上课,或在校区袒胸露背,践踏草地,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14教师错误言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15实验室、功能教室、办公室、教室、图书室、学生寝室等未关水、电、门、窗而造成水电浪费或盗窃事故金额500元以内的16教学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未及时处理17实验课教师未指导学生正确操作方法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坏金额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18电教设备管理不善,致使设备无法使用,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19排课、调课出现失误达4次20考场、监考安排出现失误达4次
2.二级教学事故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10分钟以内2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参加有关教研活动,造成不良影响3不按课程标准授课,造成教学内容混乱;未撰写教案4教学不负责任,讲课常出错误,该布置作业的课程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学生、家长意见较大5试卷命题粗糙,有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成绩6在规定时间内,试卷未拟制、校对,试卷未送相关部门审阅,试题保管等未按规定执行,影响正常考试7监考时遗失学生试卷一张8明知学生考试作弊而不予制止9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器材对外联系或上课吸烟、嚼槟榔10轻度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学生家长意见的11漏订、少订教材,或接到通知未及时到新华书店领取教材,造成学生一周以上上课时间无教材使用12教学时间内或学生外出活动,因教师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13实验室、功能教室、办公室、教室、图书室、学生寝室等未关水、电、门、窗而造成水电浪费或盗窃事故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14对照明电器、电源和电教设备未及时抢修,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秩序15重大教学活动、学生活动,无摄影、摄像或效果非常模糊,导致资料无保存价值16排课、调课出现失误达7处次17考场、监考安排出现失误达7处次18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上课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3.一级教学事故1旷教无故迟到或早退11分钟以上含11分钟2在课堂中宣扬有违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课堂教学内容和党的方针政策不符;散布其它不健康的、不利团结的、不利于学校稳定和发展并导致一定负面影响的言论3体罚、谩骂、侮辱学生,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引起学生公愤4未经教导处批准而擅自更改评分标准,影响公正、公平评分5升阅卷前后、成绩登录时,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因个人恩怨私自给学生降分的6泄漏考核、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7实验室、功能教室、办公室、教室、图书室、学生寝室等未关水、电、门、窗而造成水电浪费或盗窃事故金额1000元以上的8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的9监考时擅离考场,对学生考试违纪不闻不问或徇私舞弊;10拒绝接受合理的教学任务或教育教学管理任务;11排课、调课出错达10处次,或考场、监考安排出现失误达10处次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认定程序各部门发现教学事故后,由各部门责任人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认定表》,核查并初步认定报教务处备案.认定权限三级教学事故由部门报教导处核查认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导处报行政会议核查认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埋.发现教学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相关负责人应视为间接责任人.对发生三级事故者,批评教育,提高认识,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届教学评优评奖一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同时视情节扣发所属部门责任人岗位津贴一年内出现2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一级事故处理.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学期绩效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关部门责任人岗位津贴lo.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均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附:**小学小事故认定小组名单组长副组长组员附则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