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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康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2023年版)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安康市医疗保障局监制)安康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为保障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购药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甲方确定乙方为安康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范围为门诊药品零售服务(仅指个人账户支付)第三条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可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并公布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处理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并采取多种方式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购药结算流程及医保服务内容等甲方鼓励乙方提供全天候配药服务,同时,乙方应加强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的培训工作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医保服务行为及医保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七条乙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和药品价格公示栏,做到内容及时更新,接受参保人员监督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检查、第三方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第九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营销人员诚信档案,强化质检和营销人员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品,完善药品管理制度,并认真做好保管、储存,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第十条乙方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患者及有关部门监督第十一条乙方营业员有向购药患者告知的义务在患者购药时必须向患者讲清购药的品名、药性、适应症、用法、用量、副作用、禁忌等内容向慢性病患者提供与确诊病种相关的药品零售服务第十二条乙方必须据实为购药患者开具税务零售发票,不得开具与购药费用不相符的发票第十三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办理购药手续时,应认真核验个人信息,对单次购药超过500元及以上的,登记持卡人和购买入身份证件信息虚假冒名的购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结算的费用予以追回第十四条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上一月刷卡购药费用并在结算系统中进行对账甲方确认无误后及时将上一月刷卡购药费用拨入乙方账户财务在付款时预扣应付款的5%作为协议执行质量保证金,经年度考核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质保金返还金额考核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的,甲方将质保金全额结付给乙方;年度考核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甲方扣减质保金的3%;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除扣除全部质保金外,终止本协议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乙方在医保刷卡数据交换中应遵守下列协定,未遵守将停止医保刷卡业务或终止医疗服务协议
(一)乙方必须按要求配备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医药信息系统及药品进销存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等设备,具备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条件
(二)乙方必须配备专用计算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认真维护计算机,做到定期维修,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开展的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刷卡操作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四)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开展的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刷卡操作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开展医保政策和操作规程进行培训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一)由于计算机人为损坏、感染病毒或非法操作造成计算机故障,无法交换数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医保刷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甲方,不可随意更改因操作不当等原因使硬件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三)年终结转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统一安排,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七条乙方刷卡时因未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而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受损的,甲方将暂停乙方医保刷卡业务1至3个月第十八条下列四种情况,甲方将暂停医保刷卡业务4至6个月,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按违约金的2至5倍支付违约金
(一)伙同持卡人将个人账户资金套现的;
(二)药品管理混乱,进销存、账物库严重不符的;
(三)因违规操作引起其它医保定点药店网络瘫痪或者中病毒的;
(四)将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内资金转换成购物卡的第十九条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按违约金的2至5倍支付违约金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药店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药店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或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五)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帐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为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及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用于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外刷卡的;
(七)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九)利用网络攻击其他定点药店诊所或医保信息系统的,或因违规操作引起其它定点药店网络瘫痪或者中病毒的;
(十)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十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十二)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甲方报告的;
(十四)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五)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十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七)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定点连锁经营药店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笫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协议自动中止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在国家医保局动态编码平台上修改相关信息后进行提交,逾期未在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上修改提交的,甲方可暂停与乙方结算医保费用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为所雇聘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第二十三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中止)或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调不能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十五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甲方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相关文件对乙方同样有约束力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甲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