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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康市定点诊所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2023年版)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安康市医疗保障局监制安康市定点诊所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书为促使定点诊所更好的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甲方确定乙方为安康市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以及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自觉接受患者及有关部门监督第二条甲方对乙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检查、第三方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第三条乙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接受参保人员监督第四条乙方不得刷卡销售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外的物品,也不得以非药品促销诱导参保人员刷卡购药第五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卫健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许可范围,为参保人提供门诊基本医疗及治疗用药服务,做到药品质量合格、治疗安全有效第六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年度内发生任何等级的医疗事故,甲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根据后果扣除其全年度质保金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办理就医手续时,应认真核验个人信息,对单次就医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登记持卡人和购买人身份证件信息虚假冒名的购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结算的费用予以追回第八条乙方必须据实为就诊患者开具门诊发票,不得开具与诊疗费用不相符的发票如发现乙方不据实开具发票,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发票金额的10倍违约金,并暂停刷卡1-3个月第九条乙方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上一月刷卡购药费用并在结算系统中进行对账甲方初、复审无误后及时将上一月刷卡购药费用拨入乙方账户财务在付款时预扣应付款的5%作为协议执行质量保证金,经年度考核后,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决定质保金返还金额考核采取百分制,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的,甲方将质保金全额结付给乙方;年度考核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甲方扣减质保金的3%;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除扣除全部质保金外,终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乙方在医保刷卡数据交换中应遵守下列协定,未遵守将停止医保刷卡业务并终止医保协议
(一)乙方必须按要求配备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医药信息系统及药品进销存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等设备,具备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条件
(二)乙方必须配备专用计算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认真维护计算机,做到定期维修,定期保养,保证计算机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开展的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刷卡操作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一)由于计算机人为损坏、感染病毒或非法操作造成计算机故障,无法交换数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医保刷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甲方,不可随意更改因操作不当等原因使硬件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三)年终结转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统一安排,由于乙方不配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条因乙方刷卡时因未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而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受损的,甲方将暂停乙方医保刷卡业务1—3个月第十三条下列四种情况,甲方将暂停医保刷卡业务4一6个月涉及违规费用的,乙方按违约金额的2至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伙同持卡人将个人账户资金套现的;
(二)药品管理混乱,进销存、账物库严重不符的;
(三)因违规操作引起其它医保定点药店网络瘫痪或者中病毒的;
(四)将电子医保凭证(社保卡)内资金转换成购物卡的第十四条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服务协议,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按违约金的2至5倍支付违约金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以及将诊所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发包、出租单位名义开展医疗服务的;
(五)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帐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为个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及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七)利用网络攻击其他定点药店(诊所)或医保信息系统的,或因违规操作引起其它定点药店网络瘫痪或者中病毒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九)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十)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甲方报告的;
(十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三)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五)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乙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协议自动中止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在国家医保局动态编码平台上修改相关信息后进行提交,逾期未在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上修改提交的,甲方可暂停与乙方结算医保费用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为所雇聘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第十七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中止)或解除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调不能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十九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甲方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相关文件对乙方同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曰止甲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