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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初中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一般性轻微违纪,由年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年级范围内处理.重大违纪由学校学工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包括⑴全校通报批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留校察看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工处查处问题的;.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第三章处分的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工处核实处理;.由学工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应自觉学习中学生行为规范接受学校学工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第九条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德育直接处理,留校察看处分交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工处公布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纪律行为的处理L上课、集会、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口头警告;.上课、集会随便讲话、看课外书、打瞌睡、影响课堂、集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对旷课行为的处理.学生不经过班主任或者值日领导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的都视为旷课.迟到、早退3次累积为旷课1节.旷课7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旷课10节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二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考试作弊,该科成绩以零分记,根据认错态度给予记警告上处分.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第十三条对不尊敬师长行为的处理.上课违纪而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公开顶撞任课老师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园内违纪却不接受老师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公开同老师、管理人员顶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以上2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对抽烟、饮酒行为处分.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的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以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参照以上条款执行第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处理.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为他人作伪证、隐瞒情节、影响调查取证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打架造成伤害的,一切损失由违纪者负责第十六条对偷窃、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并能主动承认错误,除酌情给予以经济赔偿外,不给予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串通社会人员偷窃、对同学实施敲诈勒索,情节较严重的,除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章撤销处分与存档第十七条对受处分学生的管理.年级、班级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班主任要经常主动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做思想工作,帮助爱护受处分学生.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写出书面意见,交学工处审核,可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受记过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至一年;.对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加重处分.对毕业前不能撤销处分者,毕业时综合表现评定为不及格等,延期发放或不发放毕业证.毕业前撤销处分的不记入学生档案,未按期撤销处分的记入学生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应条款予以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初中部在校的全体学生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