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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校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维护学校良好形象,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校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我校所有在职教师,包括学校聘用的代课教师
二、行为认定以下行为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收费补课的或变相收费补课的;.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利用学科的不同组成班子,联合进行有偿家教的;.以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的;.以各种名目举办“奥数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的;.以任何名义开办“托管班”、“寄读所”等收取费用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无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的(在职教师在具备合法办学手续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课的,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它应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处理办法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在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职务降1级(即高级职称职务降为中级职称职务,中级职称职务降为初级职称职务,初级职称职务降为员级职称职务),情节严重的,调整岗位;.省级特级教师、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名师,要在抵制有偿家教上做出表率,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一经发现违反本规定,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报有关认定部门,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因此原因造成学生伤害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偿家教所得,由当事人所在学校负责如数退还学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