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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快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宽视野”的特色研究应用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和地区其他高校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学期注册;
(二)表现较好,学有余力;
(三)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五条沈阳地区高校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到我校修读辅修专业第六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6月,相关学院公布开设辅修专业名称、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以及招收名额;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到开设该专业学院报名;
(三)由开设该专业学院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条件,并将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审批;
(四)开课时间一般于当年暑假开始第三章培养方案第七条辅修专业设置立足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本着充分利用我校现有资源,突出我校办学特色的原则第八条辅修专业的课程是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培养方案一般设置10门左右课程和6—8周的实践环节,总学分为24-30学分学业年限一般为一年半到两年第九条辅修专业承办学院(部、中心)负责制定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并上报教务处备案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随下一年重修完成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一般应当在各主修专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第十一条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教学管理与教师聘任,根据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将教学日历上报承办学院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当按正常教学要求授课,鼓励教师通过混合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的课酬标准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非主观原因无法完成年度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也可选择计入教学工作量,参见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学生课程免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中已修的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其要求和学分等同于或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持辅修专业出具的成绩、学分证明,经所在院审核认定,教学院长签字后,可申请免修主修专业该门课程的成绩以“免试”记载,但学生须增选与主修专业免修课程学分相当的专业选修课;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已修的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其要求和学分等同于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在辅修专业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认定,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免试”记载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根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进程,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安排教师出考试题、印刷试卷、安排考核时间、地点以及监考人员第十五条考试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考试违纪取消第一专业学籍的学生,同时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第十六条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承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对任课教师教学的管理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时进行,学制为三〜四个学期,一般不延长;
(二)辅修专业实行单独开班授课开课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也可安排在假期;
(三)学生凭辅修专业听课证听课,并按正常课程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但学生应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观看网络课程、完成作业及参加该课程考试第五章结业第十八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学生结业资格审查,并上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后,将辅修专业证书下发给学生第十九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条主修专业结业的学生,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一条学生未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第六章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按照、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学籍处理或者评优时不计入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或者成绩,但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