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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工作意见为妥善解决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问题,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既有房屋危房解危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强化部门协同,压实属地责任,构建高效有力的解危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和产权性质确定解危方式解危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危房解危,解危责任主体拒不履行解危责任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解危执法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二)产权责任原则本着“谁所有、谁解危”的原则确定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责任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产权权属不明晰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解危责任主体为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
(三)属地管理原则街道是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工作主体
三、工作职责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工作的牵头汇总、考核督查、技术服务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危过程中相关宅基地政策指导,宅基地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房解危项目的土地调查、规划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房解危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街道负责危房解危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综合协调推进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总体工作主要工作包括认定危房解危责任主体;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制定危房解危方案并予以审核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实施解危;督促危房解危责任主体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依照职权做好危房解危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群众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危房解危销号工作
四、适用范围北至环城北路-宜禾路,东至环城东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西至新民路,南至夹江
五、解危方式鉴定为危房的城区居民自建住房主要通过维修加固、提前收储、原地翻建、临时封存等方式解危
(一)维修加固通过局部维修、加强建筑物有关构件等工程措施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主要适用于C级或有加固价值的D级危房
(二)提前收储对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D级危房,可对房屋实施提前收储,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解危
(三)原地翻建.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居民自建住房,可按照本意见第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申请原地翻建进行解危.不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危房解危应以维修加固为主经审查,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且经市危房解危联合审查会议研究暂时难以提前收储的,可经市危房解危联合审查会议审定批准后原地翻建原地翻建必须严格遵循“不超过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和用地总面积,且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原则,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未纳入应该提前收储区域(棚户区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的区域,以及属于规划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公用设施用地等控制区域)的D级危房;用地及房屋具有合法权属登记;房屋不影响周边通行及消防安全
(四)临时封存对不具备原地翻建、维修加固条件且整体拆除暂时有实际困难,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D级危房,应撤离相关人员、停止使用房屋,在房屋和周边设置封存和警示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危方式
六、解危流程
(一)房屋鉴定房屋解危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且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依法依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解危初审程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解危责任主体向街道提交申请和解危方案,街道负责开展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发放《城区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提示书》核查要点包括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性;核查危房规划范围(具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核查);初审解危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出具相关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维修加固和原地翻建方案予以整理并上报市解危办
(三)审查原地翻建和维修加固方案市解危办定期将危房解危相关材料汇总并组织成员单位复查,提交市危房解危联合审查会议审定报送原地翻建、维修加固方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街道向房屋解危责任主体发放的《城区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提示书》;.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范围核查意见;.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且经四邻签字认可的翻建或维修加固图纸;.街道、相关村(社区)对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四)批准解危方案危房解危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市解危办下发《房屋解危通知书》经审查不通过的,房屋解危责任主体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制定解危方案,也可申请提前收储、临时封存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危
(五)监管和验收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对解危过程实施监管对违反解危方案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根据各自职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解危项目完成后由街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后交付使用,上报市解危办并销号
(六)不动产权登记原地翻建解危后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及翻建审批相关材料、验收报告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工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工作主体做好确定解危方式、督查、管理、验收、销号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危房解危的政策支持、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推进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解危办定期(两月一次)召开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解危联合审查会议,对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危房进行解危审查
(三)加强巡查管理建立覆盖城区的房屋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实现危房管理的动态化、专业化,确保监管不留空白本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