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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镇、村两级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集体)资产为镇、村(社区)所拥有或实际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全镇国有(集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包括资产监督管理、资产确权、台账登记(备案)以及资产使用、收益、处置等管理第四条镇属部门及各村(社区)负责对本单位使用或本单位所分管的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包括流动资产的管理;实物或产权、股权、公共基础设施的保管、确权、登记;资产收益的及时收缴;上报资产报表;提出出租或处置方案镇属部门及各村(社区)所分管的资产经资产确权后予以确定第五条镇、村(社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员,与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共同做好镇、村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六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统一配置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七条镇、村(社区)新增配备标准外的资产,需经集体讨论,主管部门审核,报镇政府审批,明确资金来源不得自行其事或新增负债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八条国有(集体)资产的使用是指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九条不得用国有(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实施产权登记,做到家底清楚,产权明晰,账、卡、物相符,并将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镇属部门、村(社区)应登记造册,每年1月底前报送资产年报(表格样式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3)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实施程序
(一)镇国有(集体)资产需对外出租的,管理部门应向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年出租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镇集体研究确定出租方案,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筛选确定承租人,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年出租金额在10万及以上的,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办,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筛选确定承租人,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报市国资办备案(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件4)
(二)村(社区)集体资产需对外出租的,应经村(社区)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集体讨论确定出租方案,按规定标准确定年租金底价,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筛选确定承租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出租价格低于规定标准的,需经集体讨论,说明理由,分管领导、分工定村领导同意,报镇财政审核,由镇集体研究决定
(四)国有(集体)资产的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租赁期一年以内的,租金在合同订立后一次性付清;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金按年收取,先交付后使用,租金超过三年的需经镇集体研究决定
(五)各部门、村(社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出租期满的国有资产要按时收回,按原合同要求,做好检查、验收,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及时按程序提出申请,做好下一轮招租工作;对承租期间的社会矛盾,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出租期间,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处置出租资产,另行出租给第三人等
(六)对拖欠国有(集体)资产租金的,出租人应及时依法追诉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或按约解除合同
(七)在租赁期内,因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对所出租的国有房屋、土地拆迁或征用的,国有房屋、土地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通知承租人,办理合同解除事宜,同时做好国有(集体)房屋、土地腾空等相关工作(A)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产权单位需填报镇统一印制的《国有(集体)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表格样式见附5)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九)各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数据准确,情况清楚
(十)新办租赁手续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将国有(集体)房屋、土地、场地等对外进行承包经营(含内部承包)、联营等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调拨、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三条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按照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镇级资产处置事项,由镇政府同意,报市国资办审批;村(社区)资产处置事项,经村(社区)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分管领导和分工定村领导同意后,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报镇政府审批.专项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舶);.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年度内处置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资产;.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移交及跨部门、跨村(社区)调拨的资产第十四条各部门、村(社区)处置资产,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委托市国资办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核准备案第十五条处置资产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办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六章资产收益第十七条国有(集体)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的收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形成的资产收益,应严格按照镇、村(社区)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交财政账户和村级集体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福利,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该办法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