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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1南宁市轨道交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含低运量轨道交通以及枢纽工程等配套项目(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变更其中,
(一)初步设计阶段变更是指自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至施工图审查合格前,对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建设工期等重大技术方案进行变更,包括深化、优化及合理化
(二)施工图阶段变更指轨道交通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单位故意通过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获取施工利润的,由领导小组请自治区住建厅、市住建局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相关办理人员在项目变更审批中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进行变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不包括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管理内容,项目概算调整、清单漏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组长市轨道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副组长市重点办(轨道办)主任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办(轨道办)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重点办(轨道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重点办(轨道办)负责统筹项目变更工作;负责统一收集相关变更材料,并依据各单位职责交各单位办理;负责项目I类变更的初审和II变更的审批工作负责对项目变更参与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项目I类、II类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对项目III类变更进行监督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变更涉及到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建设工期等重大技术方案变更进行审查;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所需要初步设计变更、修编等工作;参与项目I类、n类变更的审核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中涉及规划方案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核;参与项目I类、II类变更的审核工作
(四)市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I类、n类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对项目I类、n类变更方案进行备案;负责对项目ni类变更进行监督;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变更现场执行情况
(五)市财政局负责对变更涉及的单价调整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变更资金的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项目I类、n类变更的论证工作
(六)市审计局负责在轨道交通项目审计中,对项目变更事项进行审计;参与项目I类、II类变更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包括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两种方式领导小组会议与市轨道指挥部会议合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与市轨道办例会合并召开
二、变更要求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获得批复的初步设计(含招标设计)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以进行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的原则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原则
(三)符合规划、规范、标准和批复的原则
(四)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原则
(五)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
(六)不得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原则
(七)已批准的变更不得再次变更原则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变更
(一)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功能缺失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技术标准等较原施工图发生变化,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要求变更的
(四)因征地拆迁导致,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的
(五)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时序、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六)在满足技术安全和使用需要前提下,节约投资的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
(二)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引起的
(四)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
(五)施工单位提出的为方便施工为主要目的的优化变更第八条需要增加原招标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且增加部分符合招投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规定执行
三、变更分类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变更分为I类、II类、III类变更
(一)I类变更.对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基本原则、线位、站位、基本工法、设备系统的功能、运营条件、建设工期等重大技术方案变更.对工程的建设规模、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标准、功能、运营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单次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单次变更超施工合同金额的10%或累计变更超施工合同金额的10%o
(二)n类变更.虽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但变更的内容涉及工程局部设计方案和一般原则,且技术比较复杂.对工程的建设规模、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标准、功能、运营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变更.单次引起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300万元〜1000万元的变更;设备采购、建筑装修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增或减)1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单次变更超施工合同金额的5%或累计变更超施工合同金额的5%o
(三)IH类变更凡不属于I、n类变更都为ni类变更
四、变更流程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I类变更程序.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再报住建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于30天内报市住建局进行确认备案(-)n类变更程序.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初设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同意后,由市住建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于30天内报市住建局进行确认备案
(三)III类变更程序.项目设计单位出具项目初设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方案论证.论证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按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于30天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查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变更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第十二条变更内容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园林等行政部门审批内容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或审查机关批准同意后再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变更论证会组织部门出具的变更论证会议纪要应明确变更工程投资估算或预算金额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上报论证及备案的设计变更预算进行严格把关,备案、备查预算方案金额超论证会审核预算金额15%的,该变更手续视为无效单项n类或m类变更的备案、备查预算金额超过woo万元或3oo万元的,应重新按I类变更或n类变更流程办理,否则超过部分金额不予认可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变更且增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领导签批同意后,可先准许实施,后按程序补办变更手续
(一)造成投资估算增加达300万元以上的,应取得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二)造成投资估算增加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应取得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准许实施
五、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初步设计阶段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如需要调整投资,在按本暂行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涉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按调整到合理价格后的单价作为变更单价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中涉及单价调整、合同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或过程结算)时将单价调整随同结算资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所增加的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出60%o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部分不与减少部分相互抵扣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原则上不予拨付进度款,待项目结算后一并拨付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变更内容的实施进行严格把关,变更内容结算投资与备案投资相差超过30%的,该施工图设计变更手续视为无效,不予拨付该部分工程款项第二十一条无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还是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节约投资的优化变更,都不予进行奖励,全部扣除对应造价第二十二条由于变更造成超施工合同金额10%的,超出部分不计提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六、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3个月内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严禁按照未审查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按照未审查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行为,不予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发生变更的由领导小组将其行为通报自治区住建厅、市住建局及其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