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3年)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对建筑市场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建设工程管理科
四、审批机关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对住建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住建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权力
(四)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八、办理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与执行结案
九、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30日
十、监督方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8345099H
一、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