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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工会会费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第三条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工会财务委员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第四条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第五条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第六条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第七条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八条工会会费由学校会计从基本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存入学校工会帐户第九条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按季公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第十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