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中学对外交流合作制度为规范我校师生对外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品质,根据学校章程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友好交流国家、地区及学校的选择要符合我国方针政策,要在支持我国的国家和地区中,选择交流合作对象.对外交流合作的目的是为学校师生的成长服务,通过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开阔师生眼界,丰富师生阅历,增长师生知识,提高师生技能,同时广大师生要根据学校安排积极参与活动,在交流与合作中向国(境)外友人展现良好的素养和精神风貌.学校与国(境)外学校和地区开展友好交流合作应遵循资源、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在文化、教育、人才、信息、阵地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促进双方在交流合作中互动协调发展.通过考察、互访、讲学、进修、培训、学术研讨、研学旅行、资源交换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友好学校的建立耍遵循自愿、互惠、发展原则,应在第三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外事部门等)见证下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生效后所有活动均按协议内容执行.我校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由校长室牵头,国际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本制度解释权在校长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