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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13A编号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协议(2014年)培训医院培训人员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本市实行统一管理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现培训医院和培训人员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培训要求和考核第二条培训医院按照从业和培训的要求,对培训人员进行专业的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岗位考核和年度考核第三条培训人员应按《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本专业培训细则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培训计划
三、培训纪律第四条培训医院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责任制和考核等制度,并告知培训人员做到职责明确,考核规范,奖惩分明第五条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培训医院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科培训规范,自觉接受培训医院管理第六条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涉及保密内容或单位秘密的,应遵守保密制度和培训医院的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国家或培训医院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公开或出让如损害国家和培训医院利益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培训保护和培训条件第七条根据培训人员专科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医院为培训人员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环境、培训条件和培训保护,提供与专科培训要求相应的保护用品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第八条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医院可以终止协议1严重违反培训医院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给培训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接受培训的;5培训期内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第九条培训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人员可以终止协议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专科培训保护或条件的;2培训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培训人员合法权益的;3培训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危及培训人员人身安全的第十条培训人员因专科培训综合考核不合格需补考的,按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培训医院因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使协议终止,并给培训人员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培训人员违反培训医院有关职责或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培训医院的规定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第十五条培训医院和培训人员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培训医院和培训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培训医院(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培训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