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林以种为先,种以质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我省于1997年出台《安徽省林木良种审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定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为我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7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我省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而于2020年清理撤销了《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林长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良种推广使用效益更加显现,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品种审定的呼声愈发强烈特别是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及我省“对照学习沪苏浙,推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创新做法,制定《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十分必要又具有可行性
二、起草依据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
三、起草过程一是依法依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要求,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借鉴兄弟省份有益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二是认真谋划研究2022年6月,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安徽省主要林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2023年1月,省林业局根据对照学习沪苏浙,推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要求,鉴于国家尚未出台草品种审定办法,暂时不将草品种纳入,只针对林木和涉林植物同时认真研究了浙江省将非主要林木纳入林木品种审定范围的做法,草拟了初稿,于2月7日征求了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并进行了吸收采纳,形成了《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分总则、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和受理、审定和公告、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名称、引种备案、撤销审定、附则等8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第二章规范了设立安徽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章规定了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范围、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形式审查与现场查定第四章申请受理后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公示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规定以及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复审,建立档案的规定第五章规定了通过审定品种的统一编号与命名规则第六章规定了引进其它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备案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等第七章规定了对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林木良种应当给予撤销的程序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品种审定所需工作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该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