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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表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公司法相关条款国家主席令2005年第42号修改后公司法相关条款国家主席令2023年第8号评述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以后营业执照上不再表达“实收资本〃事项第一十二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一十二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具体见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缴付期限的要求;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了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取消实收资本验资要求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取消了首期出资的验资要求设立登记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仍需就实收资本变更事宜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取消了股份“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第八十一条股份米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白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米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取消了股份实收资本缴付期限的要求;
2、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当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中选举董事会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当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中对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出资缴付时间做了修订,明确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取消了验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