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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法律依据对照表条例(草案)(-)按规定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致主管部门报送;
(三)将在线监测系统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四)经过处置产生的肥料、炉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参考依据处理服务审批一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辂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速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是置眼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条例(草案)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厨余垃爱,是指废弃的剩菜、剩愎、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枳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子电器产品等
(四)建筑垃圾,是指是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爱、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五)绿化垃圾,是指园林绿化、物业服务等单位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参考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三)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锲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速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杰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速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第一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笫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商务、市场监督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费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施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时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早夜市露天市场、地摧经营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门点、摊亭等区域,经营者《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为管理责任人;非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贲任人;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责任人已经搬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A)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占用者为管理责任人;
(九)经济园区、产业园区等相对独立功能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乡村区域,村民委员会为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摭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盘锦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管理责任人管理贲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白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管理责任人第十一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贲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绿地、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公交车始末站点(停车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及早市、夜市等雾天市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营业性门点、摊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经营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由经营者负贲;非经营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性的旅游景区、公园、停车场等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部队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公路、铁路及其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场地由占用者负责;
(十二)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责任人已经强迁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园区、产业园区等相时独立功能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负责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除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以外,还应当建立生活垃坂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问、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某容器和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
(六)制止漏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第十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桁,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环节当中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昉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圾《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应当遵守下列分类投放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其中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炭投放至易腐垃圾收臬容器其中餐房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绿化垃圾应当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诚意倾倒、蜒撤、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揄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延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臬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茎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时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揄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粕、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市行玫区域内生活垃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放至暂存场所(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不得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爱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至暂存场所(点),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某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会公布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分类投放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齐全完好和整洁美观;定时清理垃圾收集点,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收集点地点、分类投放标准、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及时劝阻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巳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二)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同、地点;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旗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臬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洁;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贲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分类投放工作
(一)适时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明确收臬容器类别、规格、颜色、标志、设置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公布餐展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盘锦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揄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笫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南,并向社会公布《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某、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胶片及相纸等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0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与运输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归集点,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臬、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管理责任人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管理责任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归集点归柒点确需临时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收集、运输作业的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归集点不具备收臬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归集点归集点确需临时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绐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管理贲任人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管理责任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位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归集点归集点确需临时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收集、运输作业的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餐厨垃坂、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通过预约等方式单独收运农村易腐垃圾收集运输由管理责任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笫二十四条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市生活垃圾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有害垃烧,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镁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
4.2分类类别大类废品及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灰土类、其他垃圾《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相应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示的密闭专用运输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禁止混装混运;
(三)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时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五十条第一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国务院对确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102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枇一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四)按照规定将分类垃圾运输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场所;
(五)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并将信息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A)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桀、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股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臬、运输的企业.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覆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遒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活垃圾类别、数置和运输去向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记工作《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枭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浇任人拒绝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井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四十九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种类、价格及服务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存放;
(四)建立回收管理台张,如实记录可回收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揄及信息交流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场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第四章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欠置方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五十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
(三)易腐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生化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爱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可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实行就近就地处置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绿化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展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三)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相关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但因应急情况处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实行就近就地处置的,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处置情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102:项目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易腐垃圾,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容易腐烂的有机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等以及家庭产生的茶渣、树枝、花草、落叶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燃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三)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四)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镣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S)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她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处置经营协议,接收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欠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巳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四)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士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拒绝分拣的,处置单位可以拒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第四十九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第五章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居(村)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二、
(四)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三)按照碓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计价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体系;
(五)建立可回收物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相关信息及交易目录等内容,制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玫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发改环资
(2020)1146号)
三、狠抓重点领域推进落实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谆度小于
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蹩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对零售春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珠合利用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址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结合当地政府工作安排,加强时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监督管理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各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餐饮行业禁限塑的具体电管部门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意见》规定期限停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一次性塑料崔具《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可以招募螫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对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
(七)装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八)绿化垃圾,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九)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绕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十)农村地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协调解决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的争议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四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制度,组织建设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杰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因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盘锦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托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按照网格化、智能化、精细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委会)四级联动响应,不断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速设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机关、有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本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条件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第七十条第二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培养学龄前儿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日常教育,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第三十条各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燥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法》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受到处罚的个人,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撷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笫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时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三)将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的;
(四)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笄、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团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珞收集、运情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助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用款《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档运行的,处三万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用款;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色,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下助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液、粉尘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轮、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家庭厨余垃圾表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餐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
(七)装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八)绿化垃圾,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九)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十)农村地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搀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六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置环境卫生规划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视定》第二十三条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理场(厂)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盘锦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消纳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条例(草案)法律法规依据参考依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置,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速设规划等相衔接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城乡疼设事业发展服务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推、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笫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