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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激励各类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程序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广2次,全年不超过4家,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奖金额度依据每年市委、市政府综合奖励办法确定鼓励获奖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质量奖、省省长质量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对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奖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配套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六条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市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扬中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七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后报市长批准第八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评审员专家(评审员专家从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建立市长质量奖培育机制,有计划、梯队式推进标杆企业的培育工作;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第九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第十条市有关部门、各镇(街、区)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一条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社会认可度较高;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第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有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失信记录的;
(二)有重大质量投诉,属于企业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的;
(三)有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第四章评定方法、程序及奖励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和市长审批等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后得出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第十五条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有多家企业得分达到600分及以上,按得分高低排序,一般得分前1—2名为获奖者如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不含600分),则当年度该奖项空缺第十六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制订印发工作文件,下发各镇(街、区)和市各有关部门,明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计划安排第十七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各镇(街、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十八条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九条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第二十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将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或本市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报市长审批确定获奖者对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同时授予奖牌及奖金其中奖金用于奖励企业质量工作中有关人员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整体水平提升第二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宣传、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并予以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服务、生产安全或环境等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六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10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