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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婚姻无效起诉书婚姻无效起诉书(通用3篇)婚姻无效起诉书篇1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事实与理由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婚姻无效起诉书篇2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爰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具状人一年一月—日婚姻无效起诉书篇3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一号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一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一单元一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20—年6月—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