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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
(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
(二)学工部、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
(三)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
(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
(五)学生代表1人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申诉材料;
(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
(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
(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
(三)要求学生本人退学;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所属院部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理由不充分,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三条在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终结第四章复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复查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决定第十五条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六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作出申诉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申诉事项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复议会议的方式对申诉进行复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复查结论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八条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第十九条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采取复议会议进行复查的,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复议会议,并根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对申诉人,宣布申诉事由,介绍参会人员;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会委员可以就有关事项向申诉人、承办部门代表或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复查结论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一经确定有回避人员,复议会议暂停由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人员后,会议继续进行第二十条委员会在对申诉进行复查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应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办法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重新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第二十条之
(二)
(三)
(四)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应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复查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六条申诉人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委员会的正式复查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委员会提出再申诉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原《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