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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8绵狱执字第325号罪犯何顺明,男,生于1983年07月09日,侗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余庆县,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罪犯何顺明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23日作出2005深宝法刑初字第20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漏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此: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期夺反治权利五年,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11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03月28日起至2021年03月27日止于2011年11月29日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改造,2015年10月25日转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0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4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05月20日2016\\07刑更4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应于2019年01月27日刑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认罪悔罪方面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听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积极接受思想改造遵守监规方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民警的管理和教育,受到管理民警的好评“三课”学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积极发言,学习态度端正,认真记好笔记2017年下半年“三课”考试成绩平均80分参加劳动方面该犯在四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从民警的安排,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受到管理民警的好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全额履行经查,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无违反监管法规的记录,在2016年03月至2018年01月考核中,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扬上列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三课”成绩单,罪犯何顺明本人和民警李某某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罪犯何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柒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附罪犯何顺明减刑案卷材料1卷1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