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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U!2022葬监减字第291号罪犯尔布堵日,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现在四川省葬窝监狱九监区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以2018\\3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尔布堵日不服,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川刑终2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32年6月5日止于2019年10月2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电子元件加工理线工序劳动中,严守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2021年5月至10月累计完成线盒133125颗,其中超额完成70425颗,表现较好并经监狱悔改评定小组评定,符合减刑条件罪犯尔布堵日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
187.83元,账户余额
553.91元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综上所述,罪犯尔布堵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获表扬4个经监狱悔改评定小组评定,符合减刑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尔布堵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菸窝监狱2022年1月19日附罪犯尔布堵日减刑材料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