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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资源在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实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区镇引才工作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市场化步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各类社会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与区镇建立合作关系的海外人才同乡会、人才工作站、留学生组织等
(三)经事前申报认定、帮助区镇成功引进人才的个人
(四)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第三条充分发挥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区镇人才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市场外延和业务范围,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第四条鼓励发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在人才猎头、引才荐才、人才评价等方面专业优势大力引进区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类创业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务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强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猎头、项目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凡引进符合区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第六条对引荐人才到区镇工作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
(一)每成功引荐1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顶尖人才来区镇创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创新的给予
1.5万元奖励
(二)每成功引荐1名人才在区镇申报且入选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的,给予1万元奖励;入选省“双创博士计划”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每成功引荐1名人才在区镇申报且入选“东疆双创英才计划”的,给予2000元奖励
(四)企业经市相关部门鉴定考核通过1名普通技能人才给予10元奖励,通过1名高技能人才给予20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得重复申请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由企业自主引进的,奖励给企业第七条本办法引进人才的身份确定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准第八条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的申报受理工作主要程序为
(一)事前备案引荐单位或引荐人至镇组织办公室填写《引荐高层次人才事前备案表》,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个人代为引荐人才的,还须出具引才委托证明
(二)奖励申报人才成功申报并入选省、市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后,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镇组织办公室提交《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镇组织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引荐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引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引进人才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引进创业人才的,提供投资协议、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材料;引进创新人才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报酬待遇证明、个税证明、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如不能提供企业养老保险证明的,须提供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由引荐单位、引荐人与引进人才双方签字,能证明引荐与被引荐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区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商认定,并提交区党工委或镇党委讨论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由区党工委或镇党委研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由区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按规定拨付奖金奖金拨付方式为全额拨付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区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H■•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