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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学校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办学第六条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学校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第七条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中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按时上报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第三章管理第九条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涉及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及到学校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中方合作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每年3月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