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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国(境)类别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分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公派和自费出国(境)四种
(一)国家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指由各级及相关部门下达统一计划指定资助的出国(境)人员
(二)单位公派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依据我校与国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计划所选派的出国(境)人员
(三)自费公派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以学习和联合研究为内容,符合专业学科建设方向,由本人自行联系,经学校同意派送出国(境)深造学习并自理费用人员
(四)自费出国(境)自费出国(境)人员指除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及自费公派以外的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人员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二)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三)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表达流畅,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人员的外语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五)出国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五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
三、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高等专科学校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国审批表》)并附报出国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出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将《出国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
(四)将《出国审批表》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
(五)学校领导审批;
(六)需交纳出国抵押金的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四、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一)在国外期限和管理.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最长时间为3年,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最长时间为4年;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出国、出境进修一年及以上者)在所批准期限(含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其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国家工资暂停发放,待按期回国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国家工资.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讲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不超过半年),其国家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我校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进行短期考察、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等,不超过一个月并在批准期限内,其国家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照发.经选派出国(境)任教的教师,根据国家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延期回国.少数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学校批准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等项目公派的出国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申请延期回国的人员,一个月内免报批超过一个月的,要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学校出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对未经批准延期(超出学校批准期限)、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再退回抵押金,其随调家属应调离我校
(三)回国事项.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一周内应到人事处报到,办理回国手续,学校退还个人抵押金,个人将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交由人事处存入其档案.填写《高等专科学校留学归国人员登记表》,否则其工资及公职问题按出国(境)任务批件所批准时限办理.出国期限超过半年的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应组织归国人员做一次学术报告.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五、自费出国(境)
(一)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如未满服务年限,应按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数额交纳违约金,并须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获得批准后即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超过一个月利用假期进行短期因私自费出国(探亲、旅游、考察)的教职工不受服务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