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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兴为兴兴兴兴兴为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号*******E[3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财务人员第二章移交前财务检查第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正式工作交接前应由财务部组织对移交人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由移交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四条公司内部单位调动
(一)财务部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移交人财务资料的检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向移交人、接交人传达;
(二)移交人在接到问题清单后,5日内完成对问题的整改;
(三)财务部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时间完成整改的,移交人继续负有整改责任,由财务部令其限期整改;
(五)移交人不积极配合检查和整改的,财务部视情况,可将问题移交公司纪委部门,追求其责任第五条离职和调至集团内其他单位
(一)财务人员离职或调至集团其他单位的,需提前X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备;
(二)财务部在接到报备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移交人未归档财务资料的检查,并形成问题清单,向移交人、接交人传达;
(三)移交人在接到问题清单后,5日内完成对问题的整改;
(四)财务部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五)调动集团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时间完成整改的,由财务部令其限期整改;
(六)移交人不配合检查、整改或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公司将上述问题移交集团纪委部门,追求其责任;
(七)离职人员未完成整改的,不允许办理离职手续第三章准备移交工作第六条接交人员应对照问题整改清单和说明,对移交工作进行分析和判断,视情况可要求移交人员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说明第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完成凭证的审核、记账;
(二)核对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三)将本人经手的工作情况、项目(单位)情况、存在的问题、重点工作、注意事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等,以书面形式向接交人员说明;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现金、网银U盾及账号、密码、凭证、账薄、报表、印章、支票薄、发票、收据、其他会计资料等第四章正式移交工作第八条原则上移交人必须完成问题整改后方可移交,特殊情况经财务部同意先行移交的,不免除移交人整改责任第九条具备以下手续后方可办理正式移交工作
(一)因内部单位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公司审批通过的人员调动审批表;
(二)因离职或集团内其他单位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第十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工作移交
(一)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网银U盾、印鉴章、财务章、税控设备等资料;
(二)项目开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卡资料等;
(三)项目对外开具和收到的各类保函情况;
(四)经管的项目账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支票、发票等确保资料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五)现金账要与现金盘点账实相符,银行账要与网银对账单(由接交人亲自获取)账实相符;
(六)项目的债权、债务(包括潜在债务)情况如在报表中没有反映的,应予以单独说明并移交;
(七)项目税务情况说明,包括纳税申报、对上对下发票开具、税款缴纳、差额征收以及发票台账等资料;(A)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和其他资料;
(九)其他项目财务资料,如合同资料、业主资料、项目财务分析、历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正确无误的最新一期成本核算报表、已提供发票台账等;
(十)整理在银行、税务等系统留存的联系人信息,以便接交人及时变更联系人,防止出现离职后银行、税务等系统联系不畅而出现工作失误;
(十一)日常节点完成的事项、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十二)接交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出纳的工作移交
(一)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网银U盾、印鉴章、财务章等资料;
(二)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三)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四)领用的各类收据的使用情况,收据的本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页数编码的详细记录;
(五)遗留问题、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六)接交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五章监交工作第十二条为了明确责任,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一)项目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项目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负责监交;
(二)项目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分子公司财务部长负责监交;
(三)分子公司财务部长交接,应由分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四)分子公司财务总监交接,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交第六章其他第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项目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第十四条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存档一份第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十七条移交完成后,立即停止移交人员的用友软件、信息化软件和税务软件等管理权限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办理移交的,应暂缓发放其当月工资,待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发放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