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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为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号2023-2-13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如实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厂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前款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逐级报告至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且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厂区负责人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发生轻伤事故,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启动项目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分(子)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办法规定,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挥救援工作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指挥救援工作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厂区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对发生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授权由事故发生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公司成立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设备、工会、人力资源、纪检及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厂区等)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第十九条事故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在调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分(子)公司安全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项目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将进行督查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公司或者分(子)公司在本单位内部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自公司接到事故报告起,事故调查处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事故调查处理时限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经济处罚和处分两种形式公司内部的经济处罚及处分与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第二十四条未发生亡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分(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细则并严格执行,处理结果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一)发生亡人或3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依据下列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从其规定事故等级内部经济处罚规定一般事故(亡人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对事故直接相关责任人处以4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项目/厂区负责人处以rOOOO元〜
7.0000元罚款;.对分(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0元〜500元罚款;.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rOOOO元〜元罚款;5■.对事故项目处以20万元〜3万元罚款较大事故
1.对事故直接相关责任人处以58元〜roooo元罚款;.对事故项目/厂区负责人处以左元〜50000元罚款;.对分(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工元罚款;.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元〜50000元罚款;.对事故项目处以30万元〜60万元罚款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超过两起(含)一般及以上或者影响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从重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按以上规定的同等级事故罚款的上限进行处罚;谎报、瞒报事故的,按同等级事故罚款加倍执行
(二)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根据发生事故的等级及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从严从重处分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遵照国务院或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属于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理,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或责成分(子)公司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属于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项目部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文中所指“经济处罚”按文件执行,“行政处分”同时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事故(非死亡)以下等级的罚款交至分(子)公司财务部,一般事故(死亡)以上等级的罚款交至公司财务部集团公司对事故的罚款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不得挪为他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丑*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