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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1、制订目的为规范与促进本市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别是为使年轻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上海市律师协会授权,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在总结上海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供本市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指引
2、概念界定本操作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0底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双方就此达到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是指总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项目;分包工程的发包人能够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除地基与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项目为标的,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发包人与分包人就支付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与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等内容与该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务合同
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针对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具备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与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与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第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在承发包、总分包或者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同意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勤奋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习惯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奋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基本要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所设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与要求,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市律师协会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与己失密或者已解密的除外0万元下列或者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下列的建筑工程外,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律师在审杳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2)发包人有无为了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有意将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下列或者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下列的工程项目;
(3)是否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者超过六个月不开工的情形;
(4)发包人有无在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发包人发包资格审查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有无法人资格或者者是否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无与建设工程相习惯的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
(3)有无与建设工程管理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若不具备的,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4)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已获批准;
(5)建设工程是否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是否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有关技术资料;
(7)发包人有无存在不良记录
3、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一致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律师应当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其承包或者分包的工程业务是否一致
4、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其承包的分包工程业务是否一致、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为个人
5、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审查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下列内容
(1)有无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有无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3)有无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建筑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业务范I制承接施工任务;
(5)外资建筑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证书所许可的下列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①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②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③外资等于或者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④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的签订建设筛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此仅仅讨论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关于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要紧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书与中标通知书的要紧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2、合同的要紧内容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能够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下列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与内容;
(2)工期,包含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与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与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律师应提示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使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能够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有关的合同文本
3、发包人的要紧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含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与结算款与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保修金等款项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履行下列要紧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类材料与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同意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要紧义务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履行下列要紧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同意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合同解除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者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提示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5.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5.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要紧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己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律师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告知委托人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与清算条款的效力;
(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6、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I)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招标投标法规定务必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一致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缺失与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缺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7、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8、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一致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2承、发包双方能够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9、违约责任的约定律师可根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法律后果律师可根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承包人,发生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的情形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缺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缺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者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缺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缺失承担责任律师可根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委托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第四节分包、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
1、自行完成与分包1自行完成指承包方以自己的管理人员与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程2分包承包人能够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其它单位;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承包人本身不具备此特殊资质,承包人务必将此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单位施工分包又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务必是发包人本单位的人员上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发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者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务必由施工总承包方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指能够满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与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安全、耐久地承受内外各类作用的,由不一致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类承重构件相互连成一定形状的组合体律师应该提醒委托人注意分包的范围,避免转包与非法分包等情形的出现
2、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约定外,务必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务必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能够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分包项目以最小标的为限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3、发包人指定分包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分包工程中,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4^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关于劳务作业分包,承发包人应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务必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律师可合理告知委托人,劳务作业分包与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委托人不得以总承包人或者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
5、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责任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完成下列责任
(1)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律师应提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工期对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7、禁止转包的情形
7.1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违反《建筑法》的规定,不行使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7.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2)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3)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与派驻相应人员,或者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8、违法分包的情形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施工工程或者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第五节工期延误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能够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能够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下列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与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缺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者指定代表
4、停工期间的确定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与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第六节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详见第五章)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律师可依约合理提示承包人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能够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己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与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3、竣工结算的确认与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根据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合同另有约定期限的除外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与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4、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能够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并解除合同利息从约定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者按照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5、“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的确认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一致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方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6、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关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无须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7、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关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8、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关于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第七节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
1、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律师能够提醒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或者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律师应该提醒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第八节工程担保与保险
1、承包人履约保函律师能够提醒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形式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宜提供母公司保证或者银行保函,而不宜提供保证金律师能够提醒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前拒付工程款
2、工程保险律师可建议发包人自行投保建筑工程或者者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发包人也可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统一指定保险人以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律师能够提醒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与按照上海市的规定购买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第九节工程质量与验收(工程质量与验收有关内容详见第四章)
1、隐蔽工程验收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包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不仅能够顺延工期,而且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缺失
2、工程竣工验收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组织验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不得就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与由此造成的人员、财产缺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仍务必确保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并承担民事责任
4、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当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以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5、竣工验收备案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发包人报送的,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不要选择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第十节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变更律师应提示承包人在发现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减工作量的图纸或者变更技术要求等时,应当及时书面要求发包人书面确认该变更,并按照约定程序提交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报告报发包人
2、工程索赔
2.1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类费用、顺延工期、赔偿缺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索赔的法律特征有
(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一致,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一致,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3与工程签证通常不依靠于其他证据不一致,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务必依靠于证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约定,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类费用、顺延工期、赔偿缺失,承包人可按下列规定向发包人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与证据,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资料管理,并在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
3、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类费用、顺延工期、赔偿缺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者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签证的法律特征布•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通常不依靠于证据律师应该提醒承包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拖延的、工程变更、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违约等原因所导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尽量要求发包人签证新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证与索赔的规定
6.2款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7.2款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4.1款发包人交图签证;
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9.
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11.1款延期开工签证;12款发包人暂停施工签证;
13.
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14.3款工期提早签证;
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18款重新检验签证;
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26.4款承包人停工签证通知;
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8.1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32.
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33.
133.2款同意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43.1款发现地下障碍与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4^工程量计算律师应该提示承包人,在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施工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等书面文件形成确认;若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计算工程量的根据
5、合同管理措施
(1)提高与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与自觉性,把签证与索赔作为降低成本与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与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与有针对性的签证与索赔管理;
(3)明确发包人代表与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4)注意提出签证与索赔的期限与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
(5)深入研究获得签证与索赔的方法与实际效果,友好协商与谋求调解是有效方法
(6)随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聘请懂行的律师或者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索赔
6、管辖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窠件时,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向施工行为地或者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可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事先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实际施工人包含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律师应提示实际施工人,能够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也可直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不一致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者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者第三人律师应提示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者者违法分包的情况是否清晰,将导致发包人承担不一致的责任(I)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清晰的,对施工人施工的事实予以默认,与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
(2)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不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8、争议解决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律师可提醒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律师按下列步骤代理工程诉讼或者仲裁
(1)诉前证据收集、梳理、审查有关材料与核对已付、未付之工程进度款;
(2)分析研究法律关系,找准被告、代为起草诉状、准备证据目录;
(3)难以取到的证据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马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保障举证不超过时限;
(4)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帮助委托人查找可供查封的对方的财产、到期
5、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要紧适用于律师从事建设工程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质量与工程造价管理及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律师代理委托人有关建设工程诉讼业务,本操作指引也根据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作有相应的指导性操作规定,同样具有参考作用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通常规定
1、提供服务根据为保护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律师办理招投标业务法律服务水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章
2、适用范围律师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及其有关的法律服务业务,可参考本章内容第二节招标
1、是否务必招标的审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首先应查明委托人的责任项目是否属于务必公开招标的范围,并据此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2、务必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1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类项目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务必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①、
②、
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含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与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与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债权、可被冻结的银行帐户及有价证券或者票据;
(5)召集原告出庭人员及有关人员,锁定事实与证据,列出书面代理提纲,准备好对被告反驳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并与原告出庭人员明确出庭时的分工;
(6)在庭审程序全部完成后,在法院认可的期限内,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的代理词
9、优先受偿权律师应提示承包人自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如下前提条件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3)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节通常规定
1、提供服务根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律师承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服务质量,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参考
2、适用范围律师为不一致的当事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操纵非诉讼服务、承办质量纠纷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可参考本章第二节为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发包阶段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为确保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在招标文件与有关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除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约定建设单位特别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与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约定标准的处理方式与违约责任对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费用或者增加的费用与如何支付应作具体约定,如使用固定价格计价方式,要明确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相应费用是否己包含在固定价格范围内
2、勘察阶段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务必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务必真实、准确、齐全律师应帮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体约定勘察单位的责任,特别是违约责任按《建筑法》第56条规定,勘察单位务必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如违约影响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设计阶段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务必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务必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喑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4、施工阶段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务必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含勘察成果文件、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务必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务必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能够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5、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之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建设单位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之前需要使用的,律师务必以书面方式提醒建设单位因此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提示建设单位,可采取的计策包含可签订部分验收协议或者项目验收协议,以规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建设单位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将得不到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除外
6、建设工程质量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第三节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为勘察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应提示勘察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从事建设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单位务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务必真实、准确
2、为设计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应提示设计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务必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全面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节为施工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施工阶段律师应提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与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施工单位务必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与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与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务必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与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包含但不限于停工、检测、修复、变更、重作等解决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竣工验收阶段律师应提醒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标准,如质量不合格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主张工程结算价款在建金工程竣工前,如施工单位向律师咨询关于质量争议的,则律师应提示施工单位尽快要求或者协助委托鉴定,并告知如鉴定不合格,则鉴定期限通常不能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3、保修责任当保修人向律师咨询保修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之后果时,律师应告知保修人,如因此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由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缺失的,保修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为监理单位提供涉及工程质量的法律服务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律师应注意下列建设工程务必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务必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施工阶段律师应提示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国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与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竣工验收阶段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第六节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质量法律服务
1、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律师应提醒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与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投保责任险,同时明确投保人与受益人如已设定有工程保险金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自提供保修保单起释放全部保修金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处理
1、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假如当事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缺失程度存在争议,律师应向当事人建议申请法院或者裁决机构提起工程质量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造成的缺失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律师要特别向当事人告知,不申请质量鉴定有可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判定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2、鉴定单位与人员的资质资格、利益冲突审查工程质量缺陷的鉴定,鉴定其性质、严重程度与原因及其责任承担是质量事故鉴定的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鉴定结束后,还应进行鉴定质量缺陷的整改方案与费用等第二阶段的鉴定工作律师应特别注意第
一、第二阶段的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鉴定
3、工程质量鉴定的提起,鉴定单位的确定,费用的预缴,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与重新提起鉴定等参考本操作指引第五章第八节的内容
4、当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且施工单位拒绝修复时律师能够提示建设单位,应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判令或者裁决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如施工单位先就工程价款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其应就质量纠纷提出反诉或者反申请
5、当建设单位向律师咨询质量争议时,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要时能够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第一节通常规定
1、提供服务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即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建筑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同时,工程造价还与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工程质量有密切联系为明确律师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的内容、程序,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旨在为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造价法律事务作参考
2、适用范围律师在为建设项目提供全过程或者阶段性服务中涉及工程造价事宜的法律服务,可参考适用本指引律师在办理工程造价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时,也可参考本指引
3、工程造价含义工程造价系根据国家定额规定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它由工程成本价(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构成通常情况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均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第二节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要紧内容为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项目技术论证、经济评价、总投资估算、投资效益与投资风险等内容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部分的重要构成内容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期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编制主体的合法性
(1)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律师就工程造价部分应注重审查其编制根据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
(2)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的,律师对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着重审查如下内容
①咨询单位及咨询人员的资质与资格;
②咨询文件涉及工程造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定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规模、投资渠道、投资主体,按不一致程序、不一致级别、不一致权限,经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准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要紧报送审批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3)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进展改革规划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第三节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是建设单位操纵建设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方案、设计所使用的施工方法、材料、设备的选品选型等均与工程造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设计的不一致阶段即初步设计(扩充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应的构成工程造价的“两算”即概算与预算律师针对不一致的两个设计阶段指导当事人审查相对应工程造价的“两算”
1、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审查
(1)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的资质资格;
(2)初步设计涉及工程造价的技术措施方案的经济性、有用性;
(3)所设计的建筑物外观、结构、功能的经济合理性;
(4)选用的设备、设施与房屋结构的相称性、合理性;
(5)概算编制的根据及其合法性;
(6)概算与投资估算的衔接与吻合及差异的调整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审查(除前述概算审查外)
(1)施工图设计及其说明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在满足安全性可靠性等其他功能的前提下,是否符合经济、有用的原则;
(2)预算编制的根据是否符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
(3)预算与概算、投资估算的衔接或者一致性,若有超概算或者估算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调整的方法特别是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需要追加投资资金的应按审批程序管辖范围及时申请报批,或者修正设计方案,以缩小建设规模,减少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第四节施工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事务招投标活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市场竞争,公平、公正选择承包人及承揽工程的交易活动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发包工程是确保工程质量、操纵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律师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招投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标底、商务标、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
1、对招标文件标底的审查
(1)标底编制的根据及其合法性,标底不得低于成本价;
(2)施工图预算组的三要素-工程量计算规则,单价构成根据(定额价、市场价、中准价),费率适用标准及合理性;
(3)投标价的下浮率幅度,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测定
2、对投标文件中商务标的审查
(1)施工范围与预算的一致性,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子目有无疏漏;
(2)合同价款构成方式即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若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则应约定造价调整方式与条件,成本价加酬金合同中所涉及的“成本的含义或者标准;
(3)涉及增加工程造价或者核减工程造价的变更签证的程序、权限、时效;
(4)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的程序、方法、根据、时效;
(5)涉及节约工程造价的施工方法的优化及合理化建议的审核、认定程序、奖励方法;
(6)质量奖标准,计算方法,确认的程序
3、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审查(I)涉及工程造价的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2)技术规范标准;
(3)节约造价的施工方法的根据;
(4)材料、设备、设施选用标准的根据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根据;
(2)劳动力进场、各工种配制的原则、比率及根据;
(3)机械设备配制的合理性根据;
(4)施工现场布置的合理性第五节建筑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的各环节各工序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造价的变化,即施工图的变更会导致造价的增加或者减少;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化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的变化或者市场行情的涨、跌引发工程造价的变化;施工质量、工期也会引起造价的变化律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依法为当事人适时提供提示审查,其要紧内容为
1、施工图会审施工图纸是明确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明确所使用的建材、设备的品牌、规格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1)会审时间及组织参与会审的主体开工前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召集主持,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参加;
(2)施工图会审的内容发现施工图纸有错误的经设计院核实予以纠正;图纸有不妥或者遗漏的予以修改完善;对施工方法使用新材料或者替代材料节约造价有合理化建议的,予以论证确认;对图纸、施工方法有不明确的予以澄清;需增加或者减少子目的予以调整;前述种种均涉及工程造价为此,有关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变化情况,提出必要的造价增减报告根据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方案予以调整
2、开工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大量准备工作,包含建设单位经办理法定的报建、从业许可等手续、技术、施工场地等条件的具备,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审查或者签发开工报告,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要紧审查下列内容
(1)开工的法定手续的完备及约定条件的成就,即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取得;
(2)施工技术条件的齐备,即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的齐备;
(3)施工场地、用水、用电等符合“三通一平的条件
3、施工过程中履行合同审查建筑施工过程的特点是时间长、变化多、涉及面广,据此,在施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书面变更资料,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是合同的构成部分,是结算工程造价的根据
(1)对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的审查
①施工内容变更的事实认定;
②工程量及工期、质量、设计变更等内容的签证主体、程序、权限等的审查;
③工程量增减变化的量化标准及计算方式的审查
(2)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及完成工程量的审查
①形象进度节点与支付进度款的标准;
②已完工的工程量核对;
③己完工的工程质量核检
(3)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及其资料审查
①组织参加验收的主体及其职责;
②验收的程序规范及标准;
③工程资料的齐全标准(包含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测试凭证、混凝土强度、配合比等资料)
4、影响工期延长原因的审查
(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量增加;
(3)因管理不善施工前后工序脱节相互影响;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5、不可抗力事件的审查
(1)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2)阻止或者预防不扩大缺失措施的采取;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报告程序及时效
6、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即工程竣工,应向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律师帮助审查下列事项
(1)组织、参加验收主体的不一致职责;
(2)验收的程序、时效,不及时验收或者不验收的后果;
(3)验收规范及标准(国标、企标、合同约定标准);
(4)质量缺陷责任的认定及返修费用的承担;
(5)工程资料的汇总、整理,并按有关部门要求装订成册
(6)向有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六节竣工结(决)算阶段的法律事务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总造价要进行结算,以确定最终造价及工程尾款金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均须对工程造价进行财务决算,以检查项目的效益律师应提示或者协助当事人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
1、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1)竣工结算时效,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建设部
(2001)107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
(2)竣工结算根据
①工程量计算根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现场签证、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报价书等涉及工程造价的其他资料;
②定额适用根据定额(单价、费用、费率)的适用,三大材含量及用量的确定,材差、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根据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施工期间的定额根据当时的市场信息价调整材料、人工差价,定额无子目的按市场价
(3)现场签证效力的审查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时效、程序、权限审查签证的效力
2、对审价单位审价报告的审查
(1)审价、鉴定单位及其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
(2)审价的根据、最终造价构成根据的审查;
(3)工程量计算方法、费用取定、费率适用的审查第七节质量保修阶段工程造价的法律事务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间仍涉及有关造价即费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从下列方面审查有关内容
1、保修合同或者特定条款的审查
(1)质量保修金比例或者金额的设定;
(2)质量保修起止期限的约定;
(3)保修或者返修的程序
2、质量保修期届满保证金的处理
(1)质量返修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
(2)扣罚保修金的标准、程序;
(3)返还保修金的时间,预留保修金利息的免除或者计取
3、质量返修责任或者费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途径第八节涉及工程造价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价纠纷,对未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或者对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经清算的工程款项,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往往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鉴定,并依审价鉴定报告作为判案根据律师办理此类专业案件应从下列环节提出法律意见
1、审价鉴定的申请
(1)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对主张的工程造价提出审价鉴定申请
(2)主张工程价款一方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已被对方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确定工程价款条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请鉴定而对该价款有异议时,方提出鉴定申请
(3)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必委托鉴定
(4)工程造价已被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定,旦已被双方确认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财政审计为由重新申请鉴定
2、审价费用的预付司法鉴定费,通常由申请鉴定方预付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半预付
3、审价单位的选定双方能够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定鉴定单位;若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使用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鉴定单位
4、对审价鉴定初稿的异议按审价鉴定程序,鉴定单位经与双方核对工程量,或者自行计算工程量后,向委托人出具鉴定初稿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对鉴定初稿从下列几方面审查,提出异议
(1)审价鉴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及资格、审价鉴定单位的选定程序合法性;
(2)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费用、费率适用的根据;
(3)材料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根据;
(4)审定造价构成的根据
5、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律师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与异议
(1)审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价鉴定的范围;
(3)审价鉴定的方法、程序及其根据;
(4)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与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根据
6、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
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鉴定报告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有下列情况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有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包含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一致意见的;
(3)鉴定结论明显根据不足的,包含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4)通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包含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包含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或者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一致鉴定结论的当发生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时,能够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按照法律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的,应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六章附则
1、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中应出具的法律文件律师能够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有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提供阶段过程法律服务或者全过程法律服务等律师也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律师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标的巨大的专项服务参与服务的律师应当通过专也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与行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应当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涉及标的巨大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律师由于工作失误或者提供了错误的法律意见而给当事人造成的缺失会十分巨大,律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亦相应重大因此,建议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所在的单位,应当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使律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也使当事人能放心地聘请律师参与招投标活动
3、本指引是根据2007年11月30日前国家与上海市公布的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实务操作制订的若国家与上海市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应以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根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含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含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含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n;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同时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操纵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含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含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律师应注意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招标的条件律师应当注意工程招标须具备卜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己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的,应有满足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能力的,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6、招标代理机构及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律师应注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能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下列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投标律师应注意招标人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布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者其他媒介公布招标人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与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与时间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8、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律师应提示招标人能够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能够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通常应当包含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投标须知,与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与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要紧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W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能够由招标人从中选择很多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9、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与需要,自行或者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须包含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包含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如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者落实情况(包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勘查的时间及地点、招标文件答疑方法与期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包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与地点,评标的方法与原则等;
②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与设计文件;
③使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拟签订合同的要紧条款;
⑥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与施工机械设备等内容的编制要求;
⑦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属于依法务必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除了上述内容以外,律师应提示招标人,所设计的招标文件中根据需要还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招标文件的购买与招标文件归还的原则;
②己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④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操纵条件与用地红线图;
⑤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⑦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约定;
⑧保密条款;
⑨投标担保与投标人的违约责任;⑩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d招标人其他特别要求
10、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务必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节投标
1、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律师应注意施工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设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习惯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关于特定的招标项目,除了投标申请人务必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以外,项目负责人也务必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2、投标文件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同意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律师应注意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应包含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要紧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资质证书与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等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应有效利用现场勘查与招标文件答疑这些权利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及提示,以便正确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与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储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构成部分
3、投标担保律师应注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能够使用投标保函或者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能够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通常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与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4、联合投标律师应注意两个以上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能够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具备的相对应的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与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人禁止行为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节开标、评标与中标
1、开标时间与地点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与投标文件的其他要紧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律师应注意,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者投标保证金的;
(5)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律师应注意依法务必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通常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有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律师参加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律师要注意审核开标时间与地点的合法性、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等,要根据项目特殊性起草有针对性的询标提纲,审核评标方法的合法性等4^询标律师应注意,评标委员会能够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者说明投标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1)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者中标人律师为招标人起草询标提纲时应注意通过询标澄清不确定的变数与相应的责任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招投标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中标后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往往又会扯皮的问题,比如总包管理费(包含管理范围与取费基价)、不一致年限的保修金及相应保修年限的设置、对监理单位的认可与配合工作措施、与假如中标将选用什么合同文本、如何适用等
5、评标与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能够使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者法律法规同意的其他评标方法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与评价标准进行评审与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关于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能够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时限与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7、确定中标人后向建设部门的报告律师应注意,依法务必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含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与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布•关的文件资料,包含招标公告或者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8、合同的签署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缺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缺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9、中标无效的情形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的,或者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10、可责令改正的四种招投标行为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四种情形的,行政机关能够“责令改正”
(1)违法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务必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务必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能够“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限制投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能够“责令改正”;
(3)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能够“责令改正”;
(4)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能够“责令改正
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律师要注意,发生下列两种情形的,应当重新招标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12、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可承担的业务内容作为投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两方面的工作1保证委托人工作的合法性要紧是审查委托人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它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其内容或者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2监督招标方的工作要紧是
①审查招标文件内容上审其是否公平、合理,特别是招标方提出的特殊要求;文字上审其是否清晰达意,有无歧义之处;形式上审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终,协助委托人作出是否投标——即是否向对方发出具法律拘束力的要约的决策;
②监督招标方的招标、开标、议标、评标、决标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与期间开展若否,可代理委托人向招标方提出意见或者异议,甚至向招标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③中标后,为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把关,并在以后可能程序的争议中代理委托人解决问题作为招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1招标准备期间,律师一要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整个活动自始无效从而产生不堪后果;二要参与草拟或者审查招标文件,包含“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等等2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依照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二要在审查投保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招标方出具法律意见,供其作决标参考确保最终的中标者在法律上合乎要求,即在工程建设方面具备合法的缔约能力3决标后,律师一要草拟并审查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二要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招标方因此工程而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第一节通常规定
1、提供服务根据为依法保护发包人、承包人及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业务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业务作参考
2、适用范围律师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法律服务可参考本章内容第二节调查与审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审查根据《建筑法》第7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除了工程投资额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