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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发
[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与AssociateConstructor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与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与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与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与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与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与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与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务必通过注册登记,方能够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与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与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人事部与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与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同意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有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与注销情况第四章职责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建适师在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与有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与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与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能够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能够担任二级及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建造师务必同意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与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与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