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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政工程审查要点DQ
3.1给水专门设计DQ
3.2排水专门设计DQ
3.3燃气专门设计DQ
3.4热力专门设计DQ
3.5环境卫生工程专门部分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1.1负荷等级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
8.
0.7条要点第
8.
0.7条
一、二类城市要紧水厂的供电应使用一级负荷
一、二类城市非要紧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使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DQ
3.
1.2防爆及安全根据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的有关章节要点第
9.
8.17条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使用下列安全措施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2加氯(氨)间务必与具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与固定观察窗3加氯(氨)间与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与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代时,应设置漏氯汲取装置(处理能力按什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汲取塔的尾气排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漏氯汲取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第
9.
8.19条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与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与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第
9.
8.27条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与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
9.
8.17条第2款与第
9.
8.19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第
9.
9.19条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务必使用防爆型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第三十八条要点第38条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使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DQ
3.
5.3生活垃圾堆肥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2001]213号)要点堆肥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共给,供电负荷级别应为三级……DQ
3.
5.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系统接线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要点第
9.
1.1条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电气系统的
一、一次接线与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第
9.
1.2条当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并网、并接入地区电力网时,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定第
9.
1.3条垃圾焚烧厂生产的电力应接入地区电力网,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规模、汽轮发电机的单机容量及地区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电时,发电机额定电压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使用
6.3kV或者
10.5kV第
9.
2.2条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与启动的内部电源或者其他外部电源第
9.
3.1条垃圾焚烧厂厂用电接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厂用电压可使用6kV或者H)kV当利用余热发电时,高压厂用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2)高压厂用电宜使用单母线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台数不宜大于4台3)低压厂用母线应使用单母线接线,每条焚烧线宜由一段母线供电,并宜设置焚烧先公用段,每段母线宜由一台变压器供电4)按炉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5)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接线时,常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6)接有I类负荷的高压与低压厂用母线,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使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使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接有H类负荷的高压与低压厂用母线,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5.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系统接线要点备用电源宜使用手动切换方式III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7厂用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厂用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接线组别宜为Dynll型,低压厂用变压器宜使用干式变压器2厂区高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根据焚烧线的运行方式或者要求确定厂区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3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的数量为8台及以上时,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可设置2台4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使用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的备用方式5当使用互为备用的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时,不应再设置专用厂用备用变压器8高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宜使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定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应尽快手动断开或者自动连锁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需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常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应设置同期闭锁9锅炉与汽轮发电机用的电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与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也可使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关于工艺上有连锁要求的I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I类共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10发电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根据《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第
12.
1.
1、
12.
1.
2、
12.
1.
6、
12.
1.
8、
12.
1.9条要点第
12.
1.1条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按下列要求选择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使用
6.3kV或者
10.5kV2发电机与变压器为单元连接,且有厂用分支线引出时,宜使用
6.3kV第
12.
1.2条发电机电压母线的接线方式,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或者负荷的性质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及下列时,宜使用单母线或者单母线分段接线2每段上的发电机容量为12MW及以上时,可使用双母线或者双母线分段接线3当分段时,应使用分段断路器连接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生活垃圾焚烧工程系统接线要点第
12.
1.6条发电机与双绕组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对供热式机组,可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装设断路器;对凝汽式机组,不宜装设断路器发电机与三绕组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宜装设断路器与隔离开关厂用分支线应接在变压器与该断路器之间第
12.
1.8条发电机的中性点,使用不接地方式当与发电机电气上直接连接的6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或者10kV回路中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A且要求发电机带内部单相故障继续运行时,宜在厂用变压器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也可在发电机的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第
12.
1.9条主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与要求决定接地,或者不接地,或者经消弧线圈接地当使用接地或者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应装设隔离开关DQ
3.
5.5生活垃圾焚烧厂测量仪表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要点第
9.
4.7条与电力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的出口处应设置能满足电网要求的四相限关口电度表DQ
3.
5.6生活垃圾焚烧厂照明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有关章节要点第
9.
5.2条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使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使用下列供电方式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者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垃圾焚烧厂房的要紧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与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使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
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使用24V电压供电当使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与接触良好的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第
9.
5.3条烟囱上应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并应符合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的要求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1.3给水泵站设计根据《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
10.
2.
2、
10.
2.4条要点第1022条.电气主接线的电源侧宜使用单母线不分段关于双回路供电的泵站,也可使用单母线分段或者其它接线方式第
10.
2.4条使用双回路供电时,应按每一回路承担泵站全部容量设计根据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
10.
6.
3、
10.
6.4条要点第
10.
6.3条站用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可能出现的最大站用负荷使用2台站用变压器时,其中1台退出运行时,另1台应能承担重要站用负荷或者短时最大负荷第1064条站用电的电压应使用380V/220V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系统当设置2台站用变压器时,站用电母线宜使用单母线分段接线DQ
3.
1.4直埋钢管输水管道根据《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要点参见DQ
2.13腐蚀操纵有关描述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2.1负荷等级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要点第
6.
1.19条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1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根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要点第
7.
0.5条不得间断运行的再生水厂,其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2.1负荷等级根据《天津市再生水设计规范》PS
4.B29-167-2007要占第
7.
0.7条城市再生水处理厂的供电应使用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根据用电负荷,再生水厂内宜设独立的变配电站;建筑中水厂(站)内根据具体工艺、占地等条件选择合理的变配电电压等级根据《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I
0.I.2条要点第
10.
1.2条泵站宜使用专用直配输电线路供电根据泵站工程的规模与重要性,合理确定负荷等级DQ
3.
2.2防爆及安全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要点第
7.
3.11条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操纵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与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与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根据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要点第
5.
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加氯间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务必使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机应使用隔爆型或者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2操纵开关及按钮应使用本安型或者隔爆型设备3照明灯具应使用隔爆型设备第
5.
8.2条操纵盘、配电盘不应布置在防爆1区,布置在防爆2区的操纵盘、配电盘应使用隔爆型设备第
5.
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DQ
3.
2.3排水泵站设计根据《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第
1022、
10.
2.
4、
10.
6.
3、
10.
6.4条要点参见DQ
3.
1.3给水泵站设计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3.I负荷等级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6.
5.20条、第
7.
6.8条、第
8.
11.1条、第963条、第
7.
6.7条要点第
6.
5.20条门站与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第
7.
6.8条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第
8.
11.1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与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第
9.
6.3条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第
7.
6.7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三级负荷”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
10.
1.1条要点第
10.
1.1条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DQ
3.
3.2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
9.
2.2条、第
9.
2.3条要点第
9.
2.2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者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务必设防雷接地第
9.
2.3条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务必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含整个储罐2装有阻火器的甲八乙类油品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者大于4mm时,不应装设避雷针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3.2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线),要点但务必设防雷接地3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务必设防感应雷接地4浮顶罐、内浮顶缶崔小成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所2的软铜复绞线关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l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
1.8而的不锈钢钢丝绳根据应满足《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设计规程》CJJ120-2008的有关章节要点第
5.
8.1条污泥消化池、沼气柜、沼气过滤间、沼气压缩机房、沼气火炬等防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务必使用防爆电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机应使用隔爆型或者正压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2操纵开关及按钮应使用本安型或者隔爆型设备3照明灯具应使用隔爆型设备第
5.
8.2条操纵盘、配电盘不应布置在防爆1区,布置在防爆2区的操纵盘、配电盘应使用隔爆型设备第
5.
8.3条防爆电器选择应符合《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有关章节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
10.
2.1条、第
10.
2.4条、第
10.
2.6条、第1022条、第1023条要占第
10.
2.1条油罐、液化石油气罐与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务必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第
10.
2.4条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第
10.
2.6条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使用铠装电缆或者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第
10.
2.2条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3.2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雷接地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液化石油气罐与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要点电阻、配电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与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地上油品、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管道始、末端与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Qo第
10.
2.3条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述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与防静电接地装置液化石油气罐使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务必用锌棒或者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横截面不应小于16mm2DQ
3.
3.3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接地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6.
6.15条要点第
6.
6.15条当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务必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QDQ
3.
3.4危险场所接地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
6.
5.22条、第
8.
11.3条要点第
6.
5.22条储气罐与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第
8.
11.3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
10.
3.1条、第
10.
3.2条、第
10.
3.3条、第
10.
3.4条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3.5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要点第
10.
3.1条地上或者管沟敷设的油品、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与分支处应设防静电与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Q第
10.
3.2条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与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第
10.
3.3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防静电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很多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卜,可不跨接第
10.
3.4条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Q汽车加油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932条DQ
3.
3.5加气站石油天然气工程防静电要点第932条地下或者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1进出装置或者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4管道分支处与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
10.
1.3条DQ
3.
3.6事故照明要占第
10.
1.3条
一、二级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4.1负荷等级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1条要点第
15.
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与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与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3.
2.6条要点第
3.
2.6条区域性生活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彳出于一级DQ
3.
4.2监测与控制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24.
11.1条要点第
24.
11.1条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机组与7MW热水锅炉机组应使用计算机监控DQ
3.
4.3设备选型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2条要点第1522条电动机、启动操纵设备、灯具与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一致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习惯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与运煤走廊等有爆炸与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务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DQ
3.
4.4供电形式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4条要点第
15.
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使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DQ
3.
4.5安全照明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5.
2.
10、15211条要点第15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与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第15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与其他要紧操作的地点与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与锅炉房邻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编号项目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4.6燃烧系统运煤系统制煤系统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11.
2.
13、
11.
2.
14、
11.
2.
15、
11.
2.
16、
11.
2.17条要点第11213条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与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DQ
3.
4.6燃烧系统运煤系统制煤系统要点第11214条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1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与燃料供应;2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4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与开启事故排气扇第11215条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第
11.
2.16条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第11217条运煤与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与除尘装置联锁编号项R设计审查根据及要点DQ
3.
5.1负荷分级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第三十一条要点第31条转运站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与服务区具体情况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50052-2X9与地方有关法规执行大、中型转运站供电设施应使用一级负荷并有自备电源《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DQ
3.
5.2生活垃圾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