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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合同范本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发包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订立地点布吉街道办事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备案后生效承包人(公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合同备案情况:备案结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笫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的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律与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者修订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承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料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的代表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工监理的工程,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卖专业人士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含
1.14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类临时性程,但不包含
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或者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者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者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者租赁)的,为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机械、器具或者物品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者物品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与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含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与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与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与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啬(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者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者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与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者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与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有其修改或者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与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缺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与(或者)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小时或者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
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2标题与旁注标题与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与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书面形式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者公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者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4.1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
(11)发包人与(或者)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者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一致意工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与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与法规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法律与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律与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及规范准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务必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图纸图纸的提供与使用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与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木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与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延误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4发包人之因此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者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缺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者备查补充图纸技术资料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与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与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通知致承包人通知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者指令均应发送或者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者工程师通知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者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者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拒收通知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9发包人发包人代表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早7天通知工程师与承包人发包人义务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问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与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占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可将
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发包人未完成
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准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与合同订明或者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类事物承包人工作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3)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次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在本工程或者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往常,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缺失与罚款;
(8)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3承包人未完成
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缺失
四、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务必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早7天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权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与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者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与义务工程师权利限制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者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与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与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者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己予批准紧急情况时
11.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与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与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
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权利委托5工程师随时将其任何职责与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者发包人指定务必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责撤回任何此类授权与撤回应由工程师提早7天通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与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与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与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指令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候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能够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公正无私8工程师在履行与行使职权或者处理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类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与公正无私地作出推断并同意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与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含致发包人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承包人如需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与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与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同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与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与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13转让转让
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者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14分包分包
14.1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能够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承建资质
14.2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务必根据
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务必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分包人的资料
14.3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类工程款项肢解分包与分包
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修编说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与深圳市的有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家建设部指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3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而成的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理施工与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与可调单价)施工合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条款内容增、删或者调整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注本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于2006年12月进行了修改,要紧内容如下,请使用时注意
(1)
31.2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调整为不区分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均按
31.2款程序执行
(2)“33竣工结算”部分1)调整了竣工结算书编制、提交与审核条款,增加了竣工结算书提交与审核时限要求;2)增加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逾期不结算”条款
六、施工准备工作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提交与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与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与统称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的要求3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个施工区段或者务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与开、竣工日期,并应包含每月估计完成的工作量与形象进度按进度计划施工
15.4承包人务必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修改
15.5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5.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5.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与说明、工程用款计戈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16施工准备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习惯性、稳妥性与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的缺陷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者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者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关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资料研究分析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与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该资料的懂得、推断与应用负责现场考察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与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晰明白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者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与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熟悉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关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缺失,顺延延误工期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6在确定缺失与(或者)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与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同意的措施但是,关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关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者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有由承包人负责地下构筑物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与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与熟悉,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施工放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与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缺失与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与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者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者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提供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者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
16.10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征用与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与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者对施工人员与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缺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与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临时占地的租用
16.11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与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回复原状供本工程专用
16.12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与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品或者其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7开工及延期工程开工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很多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者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很多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与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者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一致意开工延期或者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顺延并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18暂停施工与复工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的施匚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者其他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者违约造成的,或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者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造成停工
18.3因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的行为或者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顺延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
18.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期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同时该暂停施工不再
18.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能够作出下列选择(但并非务必)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体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复工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与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体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与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者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者损坏19工期及延误工期本工程或者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各段时间内完成,或者在根据
19.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期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工作时间的限制3承包人在夜间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者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提早竣工奖励费4承包人在
19.1款约定的工期及
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早完成本工程,或者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早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早竣工奖励费提早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早时间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一实际工期)延期缺失赔偿费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
19.1款约定的工期及
19.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与埃的那个的延期缺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二实际工期一工期一批准的延长工期)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19.6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缺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己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缺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与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与方式堆放承包人负责保管
20.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者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
20.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者损坏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承担责任
20.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恩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结算方式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与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承担责任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与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与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执行指令3如承包人不执行
21.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者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用材料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与产生的费用的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运输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与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与(或者)刑事责任不得指定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22材料设备的检验材料与设备的检验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内容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与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与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提;II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费用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次检验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说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随时检查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与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者支配的所有车间与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与协助
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23工程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根据质量保证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与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与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接触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职责承包人在质量操纵方面的责任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与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尽管这些方案与措施须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提供与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操纵与检验人员,检查与操纵工程施工质量;3操纵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包含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与合同约定的标准;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含隐蔽验收、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操纵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缺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施工质量检验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与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同意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与得到补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的缺失,顺延延误工期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早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与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与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重新检验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缺失与(或者)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4工程试车工程试车1如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与费用承担工程试车程序2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与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与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者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责任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者重新购置、拆除与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者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与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与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己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5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责任1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入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责任2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与方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同意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与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监督
25.3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时施工安全防护
25.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邻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与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承包人的现场作业
25.5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与处理材料设备与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与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化石、文物
25.6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与有地质或者考古意义的结构物与其他遗迹或者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构成合同的文件
七、词语含义
八、承包人承诺
九、发包人承诺
十、合同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词语定义
2、标题与旁主
3、书面形式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
7、图纸
8、通知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
9、发包人
10、承包人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五、转让、分包
13、转让
14、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安全事故处理
25.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专款专用
25.8承包人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要紧责任26工程的保护工程保护
26.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与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与将用于与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工程的修复
26.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者其任何部分,与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缺失或者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成品、半成品保护
26.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对其使用或者在其基础上施工,务必得到承包人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缺失,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27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27.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中标价格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纳税与缴税
27.2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与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或者其分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与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或者其分包人承担并支付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27.3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使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价款的调整
27.4使用固定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但是,用于本工程的要紧材料价格发生特殊变动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要紧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及相应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使用可调单价合同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作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项目单价调整方法法律法规的改变
27.5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27.6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统一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时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暂定价
27.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者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根据暂定价的最后确定
27.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通过后期招标或者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者设备的价差部分调整,其他部分包干,不予调整暂定金额
27.9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根据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
27.10暂定金额应在有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在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零星项目价款确定
27.11零星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所列的按用工、机械台班与材料费用结算的零星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零星项目的,承包人应在同意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就用工数量与单价、机械台班数量与单价、使用材料数量与单价等提出报告,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造价工程师确认
27.12第27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28工程量确认工程量计算规则
28.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种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
28.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估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与准确的工程量工程计量
28.3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全面资料与必要协助记录与图纸4需要使用记录与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与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与确认有关记录与图纸,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与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与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与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确定的工程量是正确无误的计量结果5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
28.4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者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
28.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
28.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者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关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及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内容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者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者予以确认,或者将其修改造价工程师确认
28.6第28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29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10〜30机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机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29.2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与金额像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的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应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29.3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与回扣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支付款中扣回期中结算
29.4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与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期中结算书
29.5承包人应按
29.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建造师)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减)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期中支付证书
29.6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与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与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与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发包人支付
29.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乂未达到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价工程师确认
29.8第29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工程变更变更内容
30.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含在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含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者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与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约定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者设备变更程序
30.2工程变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早M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装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出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务必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与说明建议书
30.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的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设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其他变更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者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者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与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缺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理化建议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换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缺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使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与获得的收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者分享31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1.1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己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15%或者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确定方法;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能够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2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认后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予以确认,并报发包人批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2)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的提出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在发出变更指令28天内将不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者将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与(或者)工期的调整
(4)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顺延工期报告发出与确认的时限变更价款争议自理
31.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臻意见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变更价款支付4确诊增(减)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造价工程师确诊
31.5第31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与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通知政论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32.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留置或者追加支付担保3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估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志物,或者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估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民政部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竣工时的现场清理4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与各类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类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能够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消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重新验收5如工程量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者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
32.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
32.3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不组织验收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未经验收强行使用7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本工程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来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甩项竣工
32.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32.9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与上述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规定办理优质优价
32.10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方式给予承包人奖励验收质量未达标
32.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按
32.5款约定进行返工或者修复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处罚办法33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书
33.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与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与索赔事项(包含提早竣工奖励费及延期缺失赔偿费等)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汇总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通常包含竣工图、工程变更资料与经确认的计量报告、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变更价款报告、索赔报告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提交竣工结算书
33.2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审核竣工结算书
33.3发包人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根据结算资料•,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内
(1)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并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者
(2)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要求补充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修改及审核
33.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者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提交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者补充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仍有异议的,可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
33.5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含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者补充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逾期不结算
33.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包含经修改的竣工结算或者补充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包含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竣工支付证书
33.7在竣工结算书审核完毕后7天内,工程师应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竣工支付证书中应载明按照经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最后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竣工支付
33.8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不支付
33.9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我愉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能够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者向保证人提出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能够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者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造价工程师确认
33.10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均须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违约、索赔与争议34违约发包人违约
34.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法给承包人造成的缺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
18.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
29.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
29.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
33.8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违约
34.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缺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
19.1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
23.1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继续履行合同
34.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索赔索赔理由
35.1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当时记录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储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提出的索赔,并应同意另一方或者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承包人索赔程序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与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缺失与(或者)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了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了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缺失与(或者)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与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者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与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3)、
(4)的约定相同发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与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缺失报告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者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与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者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己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就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与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
(3)、
(4)的约定相同承包人索赔的支付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
35.3款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发包人索赔的支付
35.6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
35.4款提交的索赔报告与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造价工程师确认
35.7第35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36争议解决争议
36.1不管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者竣工之后,不管在否定或者终止本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者起因于本合同、或者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含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者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专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履行合同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同意;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缺陷保修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发交接证书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的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应包含下列要紧内容
(1)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质量缺陷保修期;
(3)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4)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5)质量缺陷保证方式质量缺陷保修争议3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或者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3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含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与地震、洪涝与专用条款规定的大风、暴雨、高温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处理程序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缺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与估计清理与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将缺失减至最小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缺失送到最小
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16、施工准备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延误
17、开工及延期
18、暂时停工与复工
19、工期及延误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与检验
24、工程试车
25、安全文明施工
26、工程的保护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27、合同价款
28、工程量确认
29、工程款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30、工程变更
31、变更价款确定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十三、违约、索赔与争议
34、违约
35、索赔
36、争议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工程质量保修
十五、不可抗力
38、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与担保
39、工程保险
40、工程担保费用承担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与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与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缺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免除责任5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与担保39工程保险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为本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到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与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能够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办理的保险2承包人务必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约定保险事项.3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理赔程序.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缺失或者损害时,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与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与索赔工作保险凭证5发包人与承泡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足够的保险额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者让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39.7发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因此造成的全部缺失与索赔40工程担保履约担保
40.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支付担保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金额3履约担俣与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有效期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o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支付担保的有效期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6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者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缺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保证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7如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者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缺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约定担保事项8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与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41合同的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合同终止2除第37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诚实信用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发生转让发生通用条款第13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域违约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含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程序
42.4发包人与承包人一方根据
42.
1、
42.
2、
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工作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与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者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缺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退还的货款与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缺失结算与清理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43合同份数合同正本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别储存一份合同副本
43.2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储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4合同备案合同备案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有关协议书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6适用标准、规范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7图纸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与保密期限//8通知
8.]承包人的地址L邮编/2发包人的地址/邮编/工程师的地址/邮编/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9发包人9」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图纸会审核设计交底的时间/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要求//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0承包人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者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与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需要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等手续的名称//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与费用承担//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发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姓名/3工程师行使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1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姓名/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4分包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1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2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3分包工程名称/分包人/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5专业工程发包1发包人将下列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1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2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3专业工程名称/专业工程承包人/
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单项工程名称//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与要求//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与要求/17施工准备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的承担约定/
七、开工、竣工、工期与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程工期约定/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4提早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5延期缺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23材料设备的检验3检验费用的约定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的材料、设备/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25工程试车
25.1工程试车内容与费用承担/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5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与对应车牌号码//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
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与(或者)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与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口/元/车•次;口人民币/万元整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察人员/检查内容//
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8.8承包人制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29合同价款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
41、合同的生效、终止
42、合同的解除
43、合同分数
44、合同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5、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
7、图纸
8、通知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
9、发包人
10、承包人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五、转让、分包
14、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16、施工准备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9、工期及延误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材料设备检验
九、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与检验
24、工程试车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27、合同价款
28、工程量确认
29、工程款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31、变更价款的确定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十三、违约、索赔与争议1本工程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总价(大写)柒万伍仟元(暂定价)(小写)¥
75000.00元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项目单价口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29.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口固定单价合同口可调单价合同3使用固定单价合同时,由于非发包人及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下表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的幅度时,构成合同价款的项目单价可按表中的方法作相应的调整使用可调单价合同时:项目单价调整因素/项目单价调整方式4暂定价材料、设备或者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定价//5属依法务必招标的材料、设备或者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6暂定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30工程量确认本工程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口其他/31工程款支付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与要求//
31.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一、工程变更33变更价款的确定
33.3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确定使用的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__/
(4)工程量变更幅度__/增加部分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使用的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
33.2变更工程价款与(或者)调整工期报告发出与确认的时限:
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
34.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__//
34.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34.3
(1)履约评价奖励发包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设〜
1.5%范围内)作为奖励
(2)优质工程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_」5%范围内)作为奖励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35竣工结算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
35.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
35.4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后/天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者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者补充结算资料后天;承包人被视为同意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天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可参照下列期限规定
十三、违约、索赔与争议36违约
36.1通用条款
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
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
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
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2通用条款
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通用条款
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38争议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口”内打“J”)口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口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V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40不可抗力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通常为8级;3小时内降雨量为50mm以上的暴雨通常为50nm1;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通常为37摄氏度;4其它/
十六、保险与担保41工程保险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3承包人投保内容//42工程担保3履约担保金额为/支付担保金额为/
42.8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45合同份数
45.2合同副本份数:6其中发包人4份承包人2份合同副本其他储存单位及份数/第四部分补充条款本工程在承包方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待养护期满后并经结算审定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务必严格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生产事故甲方不负责;本合同款为暂定价,工程款以最终结算审核为准,在工程量未增加的情况下,如结算价比合同价高,则以合同价为准下列空白发包方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方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为保证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与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合同内施工项目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口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口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与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年(最低为5年);口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年(最低为2年);口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为/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口装饰装修工程为乙年;J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养护期三个月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使用下列方式口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通常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具体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小写)
3750.00(暂定)元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口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口工程质量保险/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使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与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34、违约
36、争议
十五、不可抗力
38、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与担保
39、工程保险
40、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43^合同份数第四部分补充条款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附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工程名称: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工程规模及特征在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进行绿化整治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按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一切的所有内容
1、房建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2、市政工程(在口内打J并填写工程量)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年月曰竣工日期20年月曰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总价(大写)柒万伍仟元整(暂定)(小写)¥
75000.00元项目单价j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口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构成合同的文件V协议书口J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口J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口J经确认的工程标底;J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J通用条款;口J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J图纸;口J工程量清单;J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口J发包人与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口J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序号材料名称与规格单位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调整方法备注竣工结算书金额审核时间1500万元下列从收到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收到竣工结算书与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序号材料设备名称格号规型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质量等级时间地点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类别桩径数量通风空调工程口空调面积平方米口设计冷负荷冷吨主体结构工程口混凝土口砌体口钢机构口网架口索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修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幕墙平方米电梯工程□电梯部□自动扶梯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户数户口庭院管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工程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米挡墙护坡工程□长宽高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口长宽电信管道工程□米桥梁工程□座电力管道工程□米隧道工程□长宽高路灯照明工程□座排水管道工程口雨水管米道路改造工程□长宽口污水管米排水箱涵工程口长宽高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米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其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