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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我们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合同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商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需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若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优先权就毁灭,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未完工工程,优先权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合同商定的竣工之日
二、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比如业主单位拖欠的债务、以在建工程作为担保物供应抵押的银行贷款等,其权利受偿均排在工程价款优先权之后旦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行使优先权,则丢失优先权,银行的抵押权就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业主单位若资不抵债,工程价款就无法得以受偿可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予施工企业的一把爱护伞,必要时我们需要充分予以应用
三、优先的工程价款”的范围《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施工企业的普遍存在的垫资能否享有优先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认为“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以支持追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材料设施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可见,垫资若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费用且该支出已物化为所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应享有优先权;否则,不享有优先权而利息、利润、违约金等违约损失,一般状况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具有优先权
四、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按规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通常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物,包括共有物如我国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等,公用物如公共道理、桥梁、机场、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但我国机关的员工宿舍不属于公用物二《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其次条规定了优先权受偿不能对抗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户若交付超过50%以上的购房款的,应视为已交付大部分款项,施工企业因此可能无法行使其优先权
五、作为施工企业,为爰护自身的权益与保证优先权行使,应留意的事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必需明确且已到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
(二)发包人未根据商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应准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催告时应留意送达方式,当面送达的应让发包人签收;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时应在面函中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再者,为保留证据,最佳的方法是通过公证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三)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需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提出
(四)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将确认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恳求事项
(五)遇到发包人的贷款银行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申明时要特殊留意,慎重考虑,不应轻易承诺同意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或在要求发包人供应相应的牢靠保证或担保后再予出具综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予施工企业确保收回其工程欠款的有力武器施工企业应合理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工程欠款的优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