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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与企业财产不受缺失,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执行红、黄牌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第三条公司安监部门与安监人员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四条公司所属煤矿职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检部门、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第五条在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阶段性安全处罚办法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第六条财务部门务必建立安全基金专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通过后下文执行第二章罚则第七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务院446号令)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立即停产整顿,煤矿矿长在公司安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煤矿处罚款3万元,施工单位罚款3万元,煤矿矿长处以1万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
24、使用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
25、人、物料混运的;
2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有关规定
27、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的(包含对拉绞车);
28、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有关规定的;
(四)一通三防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与矿井产量
2、生产水平或者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的;
4、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尘的;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巷道贯穿后未及时调整风流的;
7、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8、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未设警戒警标的;
9、要紧风门无闭锁装置或者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10、瓦斯抽放未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荷、浓度等参数的;
11、未执行“一炮三检”的;
12、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13、放明炮、糊炮的;
14、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15、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6、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制定撤人、设警戒的;
17、大巷烧焊无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操作的;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或者其它油脂的;
19、密闭墙前瓦斯积聚的;
2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的;
21、高瓦斯矿井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
2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2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24、密闭墙未实现三断的;
25、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探头不能按期调校或者调校装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6、双风机双电源系统不完善或者不能自动切换的;
27、井下存在盲巷、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符合质量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主通风机水柱计、轴承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仪表不完好的;
(五)地测防治水
1、未按规定进行超前钻探或者钻探深度不足的;
2、钻探设备不到位的;
3、钻探眼布置与探水设计不符的;
4、塌陷坑与小煤窑井口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5、贯穿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
6、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晰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7、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与充填的;
8、中央水仓、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小于总容量70%的第九条存在通常安全生产隐患、通常“三违”,责令煤矿立即整改,根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5000元,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对煤矿矿长处以3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1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2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期不能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附件:山西煤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三违”认定标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5种76项(国务院446号令)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者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要紧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与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n、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与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与监控系统,或者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6、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与保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2、没有备用要紧通风机或者者两台要紧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5、采掘工作面等要紧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与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者甲烷断电仪与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者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与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围开采的;
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0、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1、高瓦斯矿井使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2、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与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与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0、使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与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使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2、单回路供电的;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与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与规模生产的;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与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与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
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与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66、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
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下列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与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70、以掘代采的;
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同意培训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3、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操纵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较大隐患分A(较大)、B(较轻)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A类隐患(134条)
(一)、采煤专业(13条)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正、副巷高度低于
1.8米的
4、采煤工作面连续3根或者累计10根支柱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的,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5、工作面支护钻底量超过300mm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长5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能整改治理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并提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煤矿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取消施工资格的处罚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与有效管理的;
7、未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措施未进行三方会审或者矿总工程师、施工单位总部技术负责人未签署综合会审意见的;
9、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0、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者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1、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6、工作面连续两根单体支柱或者累计5根漏液失效的
7、工作面单体支柱未使用防倒柱措施的
8、工作面支护接顶不实、用网片等材料充填的
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继续生产的
10、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遇构造、涌水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11、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对机头、机尾打压柱的
12、采煤工作面使用刮板机运输支架、支柱或者材料的
13、其它认为较大隐患的
(二)、掘进专业(15条)
1、架棚巷道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棚腿蹬空未立即处理的
3、一个掘进工作面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煤岩面的
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的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查出现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5、煤岩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用记录牌板公示的
6、上、下山巷道施工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起作用的
7、耙装机无封闭挡绳装置与防止耙斗出槽护栏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者搭接使用的,斜巷无防下滑措施的
8、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9、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保护的,独头巷道保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10、倾斜巷道维修时其它设备继续运行的
11、未按巷道贯穿有关要求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
12、空顶超过规程规定支护不及时的;
13、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14、特殊地点(巷道贯穿、三岔口、十字口、断层带)不按措施加强支护的;
15、其它认为较大隐患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56条)1)、井下供电系统(10条)
1、接地装置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形成接地网的
2、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JDB.JR)或者整定不合格的,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4、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现场试验不合格
5、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使用普通型仪器仪表检查电气设备的,没有检查周围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的
6、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检验的
7、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未执行机械设备闭锁的
8、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9、检修电气设备未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制度的
10、电气设备、电缆漏电的;2)、胶带运输系统(7条)1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个)托根不转动的;
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3、应设而未设置皮带过桥的;
4、下高皮带防滑装置、上高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
5、在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与导向滚筒相接触防护栏的;
6、斜巷运输皮带没有制定运行措施能够防止大块煤渣滚落防护措施的;
7、带式输送机没有设置防止皮带防撕裂、防逆转装置及沿路防启动、紧急停车装置与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者装置失效防止继续使用的3)主提升系统(11条)
1、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
2、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效验;
3、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
4、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5、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的;
6、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8、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监测与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示钢丝绳漏检或者超时使用的;
9、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的;
10、主绞车未使用后备保护,闸间隙超过规定的;
11、钢丝绳绳头长度、钢丝绳的安装位置、绳卡距离不符合规定的(AQ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4)轨道运输系统(10条)
1、斜巷提升超速的;
2、斜巷防跑车装置吊梁弯曲、变形、固定不牢、不灵敏的;
3、安全设施不起作用,不符合要求的
4、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者配套的马蹬与绳头不合格的;
5、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驴尾巴道岔或者各甩车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按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躲避胴的;
6、井下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轨道敷设不符合《规程》要求;
7、运输设备的各类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的;
8、绞车基础不平,“两压两破”不符合要求或者制动或者信号装置不合格;
9、机车的灯、铃、闸、撒沙装置不合格或者无沙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的;
10、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者地锚,链条鳖劲等不正常情况下,强行开溜子的;5)要紧通风机(2条)
1、要紧通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2、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6)主排水系统(5条)
1、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的
2、主排水系统没有备用操纵电源的;
3、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的;
4、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运转试验的;
5、主排水设备未做年检报告的;7)、综合机械化(5条)
1、开关接线腔、防爆盖未闭锁的;
2、采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的;
3、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
4、支架结构、构件、大小销子窜出的;
5、高压接线盒观察口检查有放电现象的;8)地面供电(6条)
1、电气设备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或者导线垂度严重超限的;
3、导线交叉跨越,距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杆塔横担开裂、扭曲、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放电烧伤、裂纹、积尘、油污较多的;
5、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
6、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9)锅炉、压力容器(4条)
1、锅炉、压力容器(包含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
3、气缸使用不合格压缩机油的;
4、锅炉未进行年检带病运行的;
(四)、“一通三防”及爆破(50条)
1、突出工作面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胴室或者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专人管理或者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供风或者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与生产调度汇报的;
4、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胴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5、巷道贯穿未严格执行措施,贯穿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固,不可靠的;
6、要紧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8、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者未按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轨道的;
9、风筒末端与掘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11、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盲巷未封闭的;
12、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者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13、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
1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5、高突矿井,采区瓦斯抽放系统无正规设计而施工的;
16、高突矿井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者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使用的;
17、预测(效果检验)孔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8、突出工作面无明显准确的同意进尺标记的;
19、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防突措施的;
20、瓦斯抽放泵站未按规定标准配备安全设施装置的,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安全范围内发现有明火与堆积易燃物的;
21、抽放资料不齐全或者计量参数填报不准确、不真实的;
22、便携仪或者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
23、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或者采掘机外喷雾喷头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
24、避灾线路牌板与现场不符的;
25、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
26、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者洒水管路(装置)的;
27、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注水或者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8、沉积煤尘或者现场粉尘浓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29、喷浆机未使用除尘器的;
30、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者隔爆设施数量不足的;
31、井口房、通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者火源的;
32、井下巷道、碉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33、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者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34、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者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5、炸药库超储炸药的,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6、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7、领取运送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的;
38、一次运送爆破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
39、做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40、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41、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悬挂的;
42、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43、炮掘工作面未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或者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44>炮眼深度小于60cm无安全措施的;
45、通防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等失灵、损坏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影响安全生产的;
46、采煤工作面回撤设备后未及时密闭的;
47、放炮后未认真检查瞎炮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的;
48、雷管、炸药未按规定地点存放的;
49、迎头处理瞎炮警戒落实不到位的;
50、其它被认定为较大隐患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B类隐患(76条)
(一)顶板(5条)
1、迎头前探梁固定不牢的;
2、液压支柱使用前未进行检查漏液情况的;
3、高压管路鼓泡露钢丝的;
4、迎头煤岩顶板冒落400—500mm属人为因素造成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支护的;
5、顶板有离层现象;长
0.5m、宽
0.3m、厚
0.3m以上未发现的
(二)支护(9条)
1、工作面漏顶宽度超过1米;掘进工作面迎头漏顶超过长1米高度超过
0.5米的(锚网巷道);
2、巷道、煤壁离裂片帮(长1米、宽
0.3米、厚
0.1米)危及安全未进行及时处理的;
3、钱接顶梁未使用或者缺少水平销的;
4、临时支护不起作用的;
5、支柱无柱窝出现伸腿现象的;
6、缺棚或者棚腿悬空的;
7、钢棚迎山角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8、钢棚棚架接顶不实的;
9、锚杆长度、药卷数量低于措施要求的;
(三)机电(22条)
1、电缆接头三通开裂或者未使用密封圈、金属垫圈、挡板电缆破皮的;
2、电缆与风水管路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3、电气设备指示灯不亮或者显示不正确的;
4、电气设备缺少防爆合格证的;
12、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3、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15、特殊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二)一通三防;
1、在老空区、小煤窑等危害区采掘作业,未制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措施作业,或者落实不到位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2、在同一区段内煤尘积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以上的;
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失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与雷管的;
4、煤巷与有瓦斯涌出的岩巷工作面,没有或者私自甩掉瓦斯监控断电及故障闭锁或者局扇风电闭锁装置的;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6、高瓦斯矿井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7、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9、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的;
5、电气设备整定值超过规定的;
6、开关未使用消弧罩的;
7、各类防爆手柄闭锁销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8、长期使用泵窝处未设置栅栏或者警戒线警示牌的;
9、吸水井口无护栏的;
10、溜煤眼放煤手把末端碰撞顶板,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
11、皮带机、刮板机超负荷启动的;
12、风、水、油管路接头不使用专用卡的;
13、设备或者设施接地未安设或者接地线断开不起作用的;
14、耙装机固定不牢的;
15、起吊点固定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16、重型、大型物件摆放或者码放失稳的;
17、风镐与风管连接不牢漏风、跑风的;
18、电机、减速箱温度超过规定的;
19、回撤的设备卫生清理不及时的;
20、地面电工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防护用具的;
21、井上下非专职电工安装、撤除电气设备,乱接导线、随意使用电炉或者高功率灯泡取暖的;
22、地面变电所未安装防鼠设施的;
(四)提升运输(17条)
1、运输过程中车辆装载物料掉落的;
2、使用中的轨道上有障碍物的;
3、矿车轮子缺销子的;
4、运送物料平板车捆扎不牢的;
5、溜子链子过松或者过紧的;
6、溜子运转溜尾护罩安装不及时的;
7、皮带机头、机尾缺护罩的;
8、皮带机头、机尾地锚松动的;
9、皮带接头使用铁丝代替皮带扣的;
10、皮带架腿开裂或者断裂未及时发现的;
11、绞车钢丝绳有外伤,变形严重,绳芯外露的;
12、斜巷提升绞车副钩头敷设不规范易挂、拉安全设施的;
13、轨道悬空(轨道与轨枕间隙大于2mm轨边塌陷或者脚踩、锤击松动的为悬空)
14、回头轮固定点离迎头后拉绳较近,无安全距离的;
15、矿车、叉车等绑扎铁丝使用后未及时清除的;
16、大块煤上皮带、溜子等设备影响设备运行运转的;
17、防跑车装置吊梁摆杆间隙摆度大,斜打时打不到超速吊梁挡板的;
(五)一通三防(17条)
1、风门未闭锁或者不起作用的;
2、监测监控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3、监测监控传感器按设位置不正确的;
4、未按设计位置安设净化水幕的;
5、隔爆水棚安装数量不足的;
6、隔爆水棚安设型号不统一的;
7、避灾线路与现场不符的;
8、供风量与措施不符的;
9、消防管路与三通阀门未按标准规定安设的;
10、井下存放剩余汽油、煤油的;
11、井下油桶未盖盖的;
12、井上下配备消防器材不全或者失效未能及时补充更换的;
13、冲刷巷道漏冲严重的;
14、洒水降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15、采煤工作面顶煤厚度超过200nun、宽度超过2000mm的;
16、临时水仓、泵窝淤泥、煤超过容积1/2未能及时清理的;
17、风筒连接处脱节而影响迎头供风量的;
(六)爆破管理(5条)
1、放炮母线有破口或者接头超规定的;
2、放炮时瓦斯传感器未进行保护移动设置地点的;
3、炮泥封堵质量差易造成抽炮的;
4、放炮前爆破区域的设备设施管路未进行保护的;
5、爆破装药后有遗留炸药在现场的;
(七)文明生产及其它(2条)
1、巷道积水长度超过10m深度接近200mm未进行排水的;
2、材料设备等进货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C类隐患(87条)
1、成型差且顶帮操纵不好的(确有地质构造情况的除外);
2、有危帮(岩)未及时处理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原锚网处理不合理造成老塘自然垮落不充分的;
(二)支护(14条)
1、网片松未拉紧inf以上的;
2、联网质量差,有漏联的或者未按规程措施执行的;
3、高空作业未使用专用平台,工作平台搭设不稳或者未使用安全带的;
4、使用的前探梁、链子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5、水沟不合格造成支柱或者棚腿蹬空的;
6、断层处未安装顶板离层仪的;
7、喷浆机使用干料未进行洒水的;
8、初喷厚度不足的;
10、锚杆外露超过规程规定的;
11、支柱安全阀漏液未及时更换的;
12、锚杆间排距大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
13、锚杆托盘有一角未压紧或者松动的;
14、锚杆托盘厚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三)机电(14条)
1、电气设备或者开关放置不稳不牢的;
2、开关设置不合理,负荷线压在物体下的;
3、打眼工序结束后风钻、风管未及时清理保管或者悬挂不整齐的;
4、电缆脱钩造成矿车掉道挤压危险的;
5、备用高压电缆,电缆头不包扎,被水浸泡的;
6、排水泵堵塞不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排水的;
7、风水管锈蚀有漏风漏水现象的;
8、机电范围漏风、漏水、漏油、漏电、漏气超过五不漏规定;
9、液压泵站漏液严重的;
10、信号系统有声无光或者有光无声的;
11、接地板距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2、设备设施缺螺栓、螺母或者松动的;
13、照明灯吊挂位置不合理,接线喇叭嘴口内有积水的;
14、耙装机护绳栏不合格的;
(四)提升运输(29条)
1、轨道末端无挡车设施的;
2、轨道间隙大,轨道接头处扣件不牢,轨道接茬不合格的;
3、轨道使用扣件不全的;
4、轨道上遗忘木刹或者其它物品危及车辆正常行驶的;
5、轨枕间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6、轨道道钉松动,轨道连接点开焊的;
7、绞车护绳板螺丝松动固定不牢的;
8、钢丝绳托辐或者矿车碰头磨损严重未及时进行更换的;
9、绞车、稳车钢丝绳主绳与保险绳连接处绳卡上反的;
10、绞车离合闸把压到水平位置下列的;
11、绞车、稳车钢丝绳绳卡间距超过规定的;
12、皮带机皮带跑偏的(运煤时);
13、皮带架腿连续3处歪斜的;
14、皮带机机尾两侧落煤较多磨损皮带的;
15、皮带机下层皮带落煤较多清理不及时磨损皮带的;
16、皮带连续两架磨架腿,皮带接头有开扣5—lOcni现象的;
17、皮带机、刮板机过桥安设不牢固、悬空的;
18、刮板机、皮带转载机处搭接超长或者不到位拉回头煤的;
19、刮板机固定松动,地锚松动,地锚外露过长的;
20、刮板机溜槽与溜尾不配套的;
21、刮板机的刮板、连接环断裂的;
22、向水仓、吸水井内扔杂物或者清理不及时的;
23、安全设施的拉绳滑轮不能正常转动的;
24、自动复位阻车器与钢轨底面接触点有间隙的;
25、阻车器踏板变形严重的;
26、斜巷坡度缺少地轮,钢丝绳磨损轨枕严重的;
27、矿车轮转动不灵活未及时维修的;
28、卡轨器固定不牢、卡不紧轨道的;
29、大块煤不及时破碎,造成大块煤上运输设备的(50cmX50cm;
(五)一通三防、爆破(13条)
1、风筒未按规定吊挂的;
2、风筒内有存水影响供风的;
3、风筒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检仪吊挂位置不正确的(AQ2007—1029规范规定)
5、电缆卫生差,积尘超限,电气设备积尘较多的;
6、风墙内预设管子敞口未封堵的;
7、消防器材不能及时到位,不按规定位置放置的;
8、风门有损坏现象的;
9、隔爆水棚缺水的;
10、喷浆管漏料的;
11、使用风镐处理顶、帮、底煤时未及时洒水的;
12、放炮时崩坏风筒的;
13、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地点存放的;
(六)文明管理(6条)
1、施工现场脏乱差,回撤的物料堆放在行人道上的;
2、变电所等地点牌板后堆放杂物的;
3、水沟不合格,永久水沟质量差,有蜂窝,水沟宽度不够不畅通无盖板的;
4、物料码放距轨道近,无安全间隙或者码放高无防倒措施的;
5、备用材料上积尘较多的;
6、斜巷台阶浮煤、浮尘较多,下车场有积水的;
(七)其它(8条)
1、材料设备等物资进货质量差影响安全生产的;
2、行人道不畅通影响行人安全的;
3、下井的水泥有凝固的或者有明显块状继续使用的;
4、行人侧水沟缺少盖板的;
5、巷道施工断面不符合要求的;
6、风水管距迎头超过措施规定的;
7、井下工具箱表面积尘较多的;
8、井下巷道内所挂各类牌板、标识牌不整齐积尘多、卫生差、有损坏未及时更换的;
9、未按规定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资料或者报表的;“三违”认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89条)
(一)、顶板(6条)
1、采掘工作面顶板无支护进入空顶区的;
2、采掘工作面支护密度未达到作业规程与措施要求的;
3、采煤工作面回柱时不使用规程措施规定的专用长把工具的;
4、支柱卸液时用手捂卸液孔的;
5、支护保护回撤未执行先支后撤的;
6、使用锚杆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要求的;
(二)“一通三防”(10条)
1、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2、瓦斯检查工发现有害气体特殊,未及时向调度室、矿值班领导、安全科、通风科、及现场跟班领导、安全员汇报的;
3、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任人;
4、填报通风报表、牌板、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擅自关停局部通风机的;
6、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或者带有警示标志危险区的;
7、井口、井下电气焊作业时没有经批准的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严格执行的;
8、擅自调整通风设施,影响正常配风量,及私自调整监控报警数据的;
9、发现透水预兆未及时汇报或者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三)机电(21条).
1、带电搬迁电气设备作业的;
2、带电检修皮带机、刮板机等设备运转部位的;
3、停电检修时未挂警示牌或者无人看护馈电设备的;
4、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5、擅自修改与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的;
6、甩开“三大保护”供电的;
7、电气设备失爆的责任人;
8、执行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者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9、执行停送电时操作出现失误的;
10、开关监护人违反停送电规定随意或者约时停送电者;
11、不坚持谁停谁送电制度者;
12、检修刮板机、皮带机期间误发信号者;
13、未办工作票擅自工作或者已办工作票未送回,电话联系送电者;
14、带压拆卸液压、风、水管、液压缸及液压元件者;
15、擅拆卸压力容器者;
16、在井下拆卸矿灯者;
17、起吊重物吊点吊具,连接装置等达不到安全可靠;
18、未联系好就停送电的责任者;
19、私自在非包机范围内的开关等接负荷的;
20、耙装机不停电进入耙装区域者;
21、耙装机司机不停电离开耙装机;
(四)、提升、运输(23条)
1、造成斜巷跑车的责任者;
2、矿车运行时蹬车、跳车、扒车的;
11、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或者管路无水的
(三)采掘部分
1、空顶作业或者超控顶作业的;
2、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3、回采工作面正副两巷严重失修,有冒顶危险的;
4、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装、回撤或者掘进工作面开口,贯穿巷道及特殊地质条件无安全技术措施或者矿、科干部跟班不到位的;
5、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出口行人道宽度小于700mm高度小于1800mm且不畅通的,特殊支护不合格的;
6、修复旧巷道或者起底作业没有可靠的防止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措施,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的
7、无施工措施或者贯彻不到位而擅自施工的;
8、石宣体支护工作台搭设不稳固的;料石材质规格合格率低于90%的;喷射混凝土厚度、支护强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9、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者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0、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1、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12、采掘接近老空或者积水警戒线,无探放水措施或者执行不力,致使无计划与老空区、积水区穿透的;矿井没有200米以
3、提升安全设施、钢丝绳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4、提升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失修或者不起作用时,继续进行使用与运行的;
5、斜巷提升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者或者负有责任的把钩工;
6、绞车提升时闯红灯的;
7、把钩工在绞车运行期间离岗、蹲岗、坐岗的;
8、因操作不当拉断绞车钢丝绳的;
9、不发信号开绞车、皮带机、刮板机、割煤机等或者不按信号操作的;
10、绞车主、副钩未挂好提升运输的;
11、上、下井口信号工离岗、脱岗或者干与工作无关情况的;
12、井口信号工提升期间换岗的;
13、提升运输超挂车辆的;
14、皮带运转时打开防护网的;
15、绞车离合闸带或者刹车闸带断裂提升的;
16、不按信号开车或者错发信号的;
17、把钩工操作不当致使安全设施挂着车皮的;
18、蹬乘运行中的皮带的;
19、跨越运行中的皮带的;
20、皮带运行期间从机头底部穿过的;
21、绞车司机误操作的;
22、人与衣服等与各类设备、机械传动部位接触的;
23、耙装机耙头运行范围有人而开机的;
(五)爆破(16条)
1、爆破时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三保险”“清点人数”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
2、爆破时警戒距离、躲炮距离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人;
3、爆破后检查发现瞎炮火在作业规程中发现瞎炮不及时按规定处理的带班区队长、班组长、群监员、安全员、爆破工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丢炮的爆破工;
5、因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
6、偷带炸药、雷管升井的;
7、爆破时警戒人员脱岗、睡岗的;
8、装配引药未远离导体的;
9、放炮警戒人员警戒不力,造成人员误入警戒区的(包含误入人员在内);
10、与装药、联线无关的人员未撤出就装药、连线的;
11、放炮母线长度不足的;
12、放炮联系不清起爆的;
13、有瞎炮未及时处理继续做与处理瞎炮无关作业的;
14、打底眼时未清到硬底的;
15、随意抛撒爆破用品的;
16、私自转借火工品的;
(六)管理(13条)
1、无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审批施工的(谁安排谁负责);
2、违章指挥的责任人;
3、同意违章指挥继续作业的;
4、无证私自操作设备的;
5、机电设备运行期间、刮板机、泵站、皮带机、绞车、转载机司机、把钩工睡岗的(包含打盹、迷糊、躺倒的);
6、安全员、瓦斯员、带班区队长、跟班矿领导井下睡觉的;
7、井下破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
8、因违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9、安排非岗位人员操作设备的;
10、凡在工作期间违反“三大规程”的严重行为,经安全科或者副矿长以上领导认定的均列入严重“三违”;
11、对严重“三违”不制止的带班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在现场的其它管理人员;
12、井下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或者变化明显,不及时汇报有关单位与领导的;
13、带班区队长、跟班矿领导及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早离岗、或者脱岗的(早于工人离开施工现场的;
二、通常“三违”(229条)
(一)、顶板(38条)
1、支护超高使用的;
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对支护进行接顶的;
3、支护不及时造成人为空顶作业的;
4、永久支护距工作面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
5、处理顶、帮隐患未按规定使用长把工具的;
6、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漏顶的除外);
7、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加强支护的;
8、用锤或者其它金属工具敲打单体柱的;
9、液压管路接头使用铁丝代替“U”型卡的;
10、锚网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的责任人;
11、单体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或者防倒设施不完好的;
12、支柱初撑力20米范围内出现两根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任人;
13、进入煤壁工作时无前探掩护或者支架液压系统不完好的;
14、站在运行的刮板机上或者掘进机上支护的;
15、棚腿不起作用或者支设在浮煤上的责任人;
16、新棚架亲口不严密(间隙超过10项)的;
17、支护棚距超措施规定;
18、架棚接顶不实,未连锁,迎山角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9、顶帮隐患处理不完全,监护不力,在危岩、煤壁旁作业
20、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标准的;
22、未使用乳化液浓度检测仪的(手动液压泵除外);
23、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4、巷道特殊地段未按措施要求进行支护的;
25、网片搭接、联网不合格的(5m范围内有两处);
26、支柱支在浮煤上或者未掏柱窝达不到初撑力要求的;
27、支柱迎山不符合措施要求,工作区域内连续出现两根以上的;
28、使用不合格锚杆进行支护的(规格、长度、丝头);
29、戴帽点柱柱帽不合格致使支柱不起作用的(临时支柱柱帽规格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30、更换液压支柱时未先打替柱的;
31、进行锚杆支护时使用锚固剂顺序颠倒的;
32、迎头5m范围内有三处锚杆托盘松动的;
33、锚杆托盘下有垫砰石、煤块的;
34、锚固剂不用专用箱存放的(纸箱、木箱、铁箱);
35、锚杆间排距循环内有两个及以上超规定的;
36、锚喷巷道永久支护一平方米内露网露筋一处及以上(淋水处除外);
37、锚喷厚度、挂网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者有活肝未进行喷浆的;
38、锚喷厚度不足(范围内超过
0.25nV及以上的)
(二)一通三防(37条)
1、因施工需要断开、改变消防管路不及时恢复的;
2、有意涂改牌板的;
3、井下气体监测失误不准确的;
4、风筒过度节漏风的;
5、擅自关停喷雾或者调喷雾造成喷雾降尘效果差;
6、溜子、皮带等各转载点运转时不开喷雾降尘(特殊情况除外);
7、采煤工作面移架时不开喷雾降尘的;
8、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参照”制度的;
9、未按规定的时间填写通行牌板的;
10、对甲烷断电仪的检查未按规定制度执行的;
11、工作面甲烷传感报警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12、不按规定挂设断电仪探头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3、检修电气设备、信号不进行瓦斯检查(要紧进回大巷正常供风时除外);
14、井下风门不进行联锁或者联锁不起作用(反向风门除外);
15、风筒未进行反压边,漏风超过规程规定的,100m内有两处漏风的(迎头20m除外);
16、按计划停风期间井下设备继续运转的;
17、停风后未按规定时间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8、未通知工作面班组长及现场安全员擅自加接风筒、维修风筒或者更换风筒的;
19、风门前后5m内堆放物料的;
20、通过风门未执行开一关一,或者用矿车撞击风门的(连体风门除外,运送长材料未经矿值班领导同意);
21、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
22、采掘工作面打眼时未执行防尘措施;
23、喷浆配料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有干料、喷浆时粉尘太大影响支护质量;
24、注打锚杆、锚索等人为出现火花;
25、迎头支护、打眼、装煤刷帮等不开水幕;
26、喷浆时防尘措施执行不力;
27、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煤前不洒水降尘;
28、迎头放炮不联接爆破喷雾或者喷雾不起作用的;
29、木料仓库、主绞车房、压风机房院墙内、井口房、要紧通风机20m范围内、等候室、自救器室及通道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30、砌垒密闭墙未按措施进行掏槽施工的;
31、井下人为因素造成明火的;
32、工作面老塘内遗留的木料能回收而不及时回收的;
33、采掘工作面未使用湿式打眼的责任人;
34、井下延接风筒时未执行“有人工作,严禁送风”的警示牌,无人看护风阀的;
35、不执行超前探防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
36、巷道、洞室丢失面纱、棉布等易燃物品的;
37、擅自移动消防设施的;
(三)机电(33条)
1、停电检修电气设备未挂警示牌的;
2、开关接线盒喇叭口松动的(向紧固方向旋进超过半圈);
3、开关停电时手柄未闭锁,送电时未闭锁防爆盖的;
4、接线嘴未使用密封圈、金属垫圈、缺螺丝弹簧垫的;
5、接线盒压线过松或者过紧的(大喇叭嘴以导线窜动、小喇叭嘴能旋进压线螺母超半圈);
6、因操作不当或者失误拉坏电缆的;
7、设备、设施无包机牌或者包机牌填写内容不清晰的;
8、电缆钩上挂杂物的(挂有带电电缆的电缆钩);
9、电缆设备有浮尘,积尘超过1mm的;
10、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开关、设备损坏的;
11、不认真巡查设备或者未填写巡查日志的;
12、液压管路、压风管路维修未执行挂牌监护制度的;
13、各类司机误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4、超前钻探钻机钻进过程中人员通过钻杆后方或者站在钻机后方的;
15、钻机与套管连接处固定不牢的;
16、非钻探人员进入钻探地点撤卸设施设备的;
17、潜水泵运行时有人在积水区域或者清理泵窝的;
18、骑、靠、坐运行中的皮带、喷浆机、绞车、电机、变速器等设备的;
19、巷道支护的锚杆、锚索严禁作为大型设备的起吊装置专用起吊锚杆强度不能满足起吊需要的;
20、用水冲刷电气设施设备或者带电电缆的;
21、在井下擅自关灭矿灯的;
22、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进行维修的;
23、设备出现故障当班不检查处理,有意向下班交接不正常设备的;
24、设备及备用配件未能按要求及时到位而影响处理故障的;
25、皮带、溜子等电气设备的检修、检查、运行记录有误或者记录不全的;
26、新安装或者延接的设施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的;
27、溜煤眼放煤工正常放煤时脚踏操作手柄的;
28、在运行的设备或者矿车上装卸物料的;
29、风镐与风管连接处缺“U”型卡(或者连接不合格);
30、耙装机主、副绳钩头断丝超限未发现或者继续使用(未按措施规定);
31、设备保护不齐全而继续运行的;
32、备用设备不完好,影响正常使用的;
33、运送设备时,连接该封堵而未封堵的;
(四)提升、运输(56条)
1、另h撬提放车中受力钢丝绳;
2、在直道推车时人员跑到车前侧(倒车、调车除外);
3、推车时两车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轨道大巷维修轨道时两侧未设警示灯或者警示牌;
5、启动溜子未按规定执行先点动后启动运行的;
6、备用网片、物料等放在溜子、皮带上;
7、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无安全措施的;
8、溜子司机工作不认真、精力不集中造成运输物料造成断链、拉入溜子底部;
9、溜子、皮带机司机在运行时离开机头超出十米范围或者干与开溜子、皮带无关工作的;
10、工作范围内使用的材料、工具使之误入溜子、皮带机等;
11、溜子机尾缺压柱或者地锚不起作用;
12、皮带机跑偏严重磨架(连续三处以上含三处)的;
13、缓冲托辐皮子磨光未及时更换(两处以上及两处)的;
14、皮带运行期间清理架下落煤(工具长度不符合要求);
15、皮带运转时用钎子等别皮带的;
16、皮带等设备保护不全或者有一种不起作用继续使用;
17、人行道放置设备、物料等安全间距不符合规程要求;
18、绞车钢丝绳固定绳卡不牢固或者螺栓松动;上探水钻的
13、锚喷支护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0m以上的;
14、贯穿巷道中腰线或者贯穿距离操纵出现严重偏差的
(四)机电、运输部分
1、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及地面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斜巷运输绞车保护、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者钢丝绳断丝超限、断股仍然使用的;
3、工作面或者胴室出现电气设备失爆的;
4、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的;或者擅自甩掉保护不用的;
5、空气压缩机无压力表与安全阀或者无温度、无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及装置失效而运行的;
6、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防翘起装置的或者不起作用的;
7、一个工作面或者巷道内有三处保护装置(含三处)不起作用的;
8、斜坡运输无跑车防护装置或者一坡三挡有两档不起作用的;
9、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与427条
19、绞车司机蹲着开绞车或者坐在高度不足的板子上开绞车;
20、钩头绳卡螺母松动或者丢失未发现;
21、单手开绞车的;
22、绞车有咬绳、爬绳现象;
23、不按顺序摘挂勾;
24、车辆未停稳摘挂勾或者提拉钢丝绳的;
25、提升矿车销未闭锁的;
26、绞车闸把、离合、固定螺栓不起作用;
27、井上、下绞车拉车时用脚蹬绳的;
28、没有车辆通过时,提早打开挡车设施设备的;
29、斜巷提车留有余绳或者有余绳放车的;
30、把钩工配备不足;
31、斜巷提、放车期间在下方前后区行人、工作、停留的;
32、斜巷提车期间人员横跨钢丝绳的;
33、绞车钢丝绳受挤压变形未经机电部门鉴定后继续使用的;
34、绞车、耙装机固定不牢,螺丝松动的;
35、坐在正常提升运输的轨道上休息的;
36、各类司机、岗位工作期间电话闲谈与工作无关情况的;
37、轨道未按设计要求铺设的;
38、轨道失修造成车辆掉道(后果严重按严重“三违”处罚);
39、轨道螺丝或者100M范围内缺道钉两处,道木间距超过规定两处或者道木悬空两处的;
40、装运设备、配件、物料未捆绑或者捆绑不牢,未使用专用车辆的;
41、使用不规范的专用车装运设备、配件、物料的;
42、掉道车辆用机车或者绞车硬拉复位;
43、推车时手离开矿车使矿车自行滑行的;
44、车速快不使用刹车杆刹车,使矿车相撞掉道的;
45、不搬道岔强行过车;
46、推车后道岔未及时复位;
47、矿车装运物料超出规定高度、宽度(特殊情况经批准并有专项安全措施的除外);
4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49、走非人行道一侧或者在非人行道侧休息(因工作需要除外);
50、悬挂回头滑轮下有人工作的;
51、提升后安全设施不能及时复位;
52、运输提升后防跑车设施不能及时复位的;
53、提升时因操作安全设施不当造成矿车掉道的;
54、提升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设施损坏的;
55、耙装机耙装时,有人工作地点与回头滑轮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
56、耙装机腿已吊起,有人员在耙装机下工作的;
(五)爆破(33条)
1、引药与炸药混装在一个药包、炸药箱内的;
2、装引药未使用专用工具的;
3、引药装好后未入箱上锁、离开装药地点或者转交他人看管;
4、装药人员多于措施规定的;
5、装药与打眼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采掘非爆破工运送雷管的;
7、采掘运送炸药无爆破工护送的;
8、雷管箱、炸药箱存放雷管、炸药未上锁的;
9、药箱放置地点违反规程规定的;
10、在迎头还没有装完期间就离开,将火药交给下班;
11、装药未使用水炮泥或者炮泥封堵长度不够;
12、装药期间把炸药、引药放在溜子上(包含所有带电部位);
13、装药时把脚线连接在网片上,没有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装炮泥的;
14、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后不扭结,淋水潮湿地方扭结线未悬空;
15、采面、迎头装完炸药后脚线未扭结或者与设备、电器设备、采掘机械网片等导电体接触的;
16、雷管脚线未连完就连接母线的;
17、用发爆器打火检验母线的;
18、使用母线接头超规定的;
19、做好的引药未扭结脚线;
20、回风流中未按规定距离安设全断面水幕就放炮的;
21、炸药库炸药、雷管不按规定位置存放,废弃物品不集中码放,乱丢乱弃;
22、进行电雷管导通试验时不在专用的电雷管防爆桶内做导通的;
23、发给区队的爆破材料、雷管脚线破皮、不导通,炸药受潮板结;
24、放炮时,放警戒时无警戒牌未设警戒线的;
25、放炮后未认真进行检查进入爆破现场的;
26、放炮时耙装机未撤到安全距离外的;
27、坐在炸药箱上的;
28、爆破警戒人员干与警戒无关工作的;
29、放炮后耙装过程中残药未及时处理的;
30、不按规定方向装药的;
31、不按规定进行领退火工品的;
32、放炮员务必将当班领用、消耗、剩余数量向当班安全员、带班人员汇报签字,否则放炮员、安全员、带班长同等处罚;
(六)管理(18条)
1、皮带、溜子司机蹲岗、坐岗的(运行期间);
2、当班出现机电设施设备等特殊问题,未与当班安监员汇报的;
3、岗位工未按规定现场交接班或者现场存在隐患问题交接不清(特殊情况交接班除外);
4、工程进尺验收时不按规定要求把关的;
5、所带徒弟违章(四个月内的新员工违章),师傅同罚;
6、对现场隐患已安排处理而未执行验收制度的;
7、执行口头措施及传达口头措施者(紧急情况除外);
8、安排一人同时操作多岗位;
9、出现工伤通常以上事故,设备影响等特殊情况不及时上报安全科、调度室、值班领导的(十分钟内);
10、未学习措施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
11、安排矿灯不亮的人员看护馈电设备或者其他工作的;
12、井下睡觉的;
13、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各类隐患台账);
14、在危险地方休息(应有证人);
15、机台、炸药库等检修、检查、运转、运行记录有误或者记录不全的;
16、井下重要机台、变电所等值班期间睡岗的;
17、窜岗、脱岗、空岗(特殊情况汇报调度室);
18、参加班前会未下井,未参加班前会下井的(特殊情况除外);
(七)其它(11条)
1、井口检身不认真,造成违禁物品上下井,饮酒者入井(检身人员与饮酒人员同罚);
2、上班干私活的;
3、携带烟火入井的;
4、高空(两米以上)危险地点作业未使用安全带的;
5、井下打架、斗欧、骂人;
6、区队值班人员离岗,未向调度室汇报(十分钟内除外);
7、给违章者通风报信的;
8、撕扯、涂改安全信息资料等;
9、非专职人员加工材料的;
10、井上下各类管路未除锈就刷漆的责任者;
11、打扫卫生直接用水管在井口坡顶冲地等;
(八)特殊规定(3条)
1、如“三违”认定标准中未涉及到的,井上下作业违背正在执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矿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违章性质、情节认定为通常“三违”或者严重“三违”;
2、“三违”认定标准以外的员工非规范行为可暂不按“三违”处理,由安全科专立登记管理,由安全矿长召集矿长、分管生产、技术、机电领导及生产科室负责人月末对非正规行为进行认定;
3、各级管理人员在填写“三违”时,严格参照“三违”认定标准填写,否则由安全科报矿长办公会研究处理三失职类违章班长、带班区队长、技术员、安全员、调度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被其他管理人员发现查处的均为“三违”(各级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1、上述人员在现场而出现严重“三违”的;
2、上述人员在现场而出现五人及以上违章作业的;规定的;
10、无计划停风停电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八条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三违”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责令煤矿进行限期整改,根据情节对煤矿处罚款1万元,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对煤矿矿长处以5000元、煤矿分管矿长、副总及当班跟班矿长3000元罚款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当班跟班科长各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及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500元罚款;煤矿存在长期不能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将纳入月度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扣除5-10分
(一)安全管理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要紧负责人或者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或者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调度会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或者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而上岗任职的;
7、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安排上岗或者未执行一人一证一岗的;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
9、科室、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0、科室、区队未按规定进行隐患自查自纠或者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
12、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的;
13、被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产进行整顿的;
(二)采掘部分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的;
3、工作面贯穿未执行贯穿措施或者无措施作业的;
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的;
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现场没有测试工具或者无测试记录的
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支护强度连续3根达不到规程要求或者超前支护不及时的
7、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的;
8、拆碗、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的;
9、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的;
10、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者未按措施执行的;
11、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12、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的;
13、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4、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者躲避胴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15、巷道维修时未执行“先支后撤”原则的;
16、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的;
17、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5%的;支架完好率低于95%的;开、掘工作面顶锚杆初锚力合格率低于95%的;连续三根不合格的
18、开、掘下山工作面迎头50m范围内无常闭式挡车装置的;
19、采掘工作面不进行矿压监测,未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器仪表或者记录、总结分析不符合规定的;
20、采掘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1、锚喷支护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10米之内的;
(三)机电、运输
1、主设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足的;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的;
3、高瓦斯矿井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的;
5、非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或者未经检验入井的;
6、瓦斯浓度超限不能断电或者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7、电气设备邻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
0.5%带电检修设备的;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9、井下胴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10、带电检修或者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的;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12、井下约时或者违反规定送电的;
13、井下带电检修或者明火操作的;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接地的;
15、主通风机故障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的;
16、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的;
17、非专职与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19、电缆芯线截面不足超负荷使用的;
20、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胴的;
21、斜井提升时,绞车有两处声光信号不齐全,不灵敏;挂车超过规定,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或者有翻车危险的;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未闭锁的;
22、井下有扒车、蹬车、跳车行为的;
23、使用底卸矿车、材料车运送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