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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设施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邮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实施第二章建设保护管理第五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4-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内、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企业较多的城市与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设置特种消防站旧城改造设置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置小型消防站第六条城市消防站等级的确定与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企业务必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开发与投资单位务必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务必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十二)消防重点防护规划图要紧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位置;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分布情况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的位置与相互关系等
(十三)近期建设规划图标明近期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内容规划图则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通常为15000-150000o在保证规划内容与深度不变的情况下,不一致规模的城市可根据情况调整出图数量第二十七条规划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要紧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基础资料汇编要紧对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进展情况、城市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与对消防规划编制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合整理第五章规划审批第二十八条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评审第二十九条城市消防规划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设市城市应报省公安消防机构、省建委审查,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公安消防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公布,并报原审查机关备案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建设进展的需要,对城市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审查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查机关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其它建制镇与未设镇建制的居民点及工矿区编制消防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节选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者不习惯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第九条生产、储存与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务必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与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与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与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建筑构件与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务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务必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与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与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山东省消防条例节选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含消防安全部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与保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者不习惯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的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第八条城市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水井,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与公共消火栓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安装;移动或者者拆除公共消火栓,务必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第九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与暗沟的,务必保证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第十条城市应当建设先进的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由计算机操纵的火灾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城市电信部门应当保证市话分局与消防指挥中心之间设置两对以上的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第十一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与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J,保障预防火灾与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成片开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与投资单位承担,其保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或者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城建与公用事业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与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法规分类】公安【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日期】19890901【实施日期】19900101【正文】〔89〕公(消)字70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与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与《城市规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与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汲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与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务必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务必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与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管道与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务必布置在城市或者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与建筑,操纵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者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发防火间距与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者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与影响消火栓的使用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与用地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与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操纵,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务必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能够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第十四条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第十五条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第十六条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者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瞭望台,并配备监视与通讯报警设备第四章消防给水第十七条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者加水柱第十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与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务必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者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务必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二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与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大面积棚户区或者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第二十二条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第五章消防车通道第二十三条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与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与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务必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时,批准单位务必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第二十六条城市应当规划与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与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与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操纵的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第二十七条小城市的电话局与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很多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第二十八条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者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者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第七章建设与保护资金第二十九条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与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第三十条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与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保护费列支第三十二条城市公用消防建设与保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第三十三条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与保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与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998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
[1998]207号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七章人员配备第八章要紧技术经济指标附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经济建设与社会进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下列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与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与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与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与特勤消防站二类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与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50万上(含50万)的其他城市,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第八条消防站的消防车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车库的车位数备表1第九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与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含业务用房与辅助用房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营具等构成责任区内有水上重点保护对象的消防站还应配备消防艇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消防队能够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ll12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o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责任区内适中位置与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要紧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责任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者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通常不应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镇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第十三条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第八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管理等部门验收,并填发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公共消火栓的,务必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定期保护公共消火栓,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地点、时间、用水量按月书面通知供水企业第十条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充分利用海、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并修建消防取水设施无公共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建筑密集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消防水池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给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第十二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其中有地下管道与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第十三条城市邮电部门负责火警专线的建设与保护火警专线的设置数量应当保证每一市话分局能同时向消防指挥中心传输两起火警信号第十四条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有计算机操纵的火警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与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第十五条公用事业与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与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务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四章建筑标准第十四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与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五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o小型普通消防站3501000m2o特勤消防站2600〜3500m2消防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照表2确定第十六条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第十七条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保护保养与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一、车库宜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
三、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与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布)表2注
①消防车库面积也可按实际配置的车型计算;
②表中指标应根据使用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十八条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
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
2.0m楼梯不应小于
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第十九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设训练塔第二十条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与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使用表达消防站特点与不易老化的中档或者普通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习惯消防人员生活与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使用明快与容易清洗的中档或者普通装修材料
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者集中锅炉房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与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可设降温设施
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排水系统第二十一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消防站要紧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消防站建设用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与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第二十三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2400-4500m2;小型普通消防站400-1400m2;特勤消防站4000-5200m2;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二十四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习惯扑救本责任区内通常火灾与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习惯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与灾害事故的需要第二十五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类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辆品种及数量表3注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带“*”车种,车辆总数为4辆时选取一辆;特勤消防站,车辆总数为7辆时,在带“*”号的车种中选取一辆
二、消防站要紧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不应抵于表4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5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消防站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消防站要紧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4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5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表6消防站消防人员护器材配备品种数量表7注:严寒地区的消防个人防护器材应考虑防寒需要第二十九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条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第三十一条消防站水带,灭火剂,空气呼吸器备用钢瓶,消防站斗服等消耗性器材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第七章人员配备第三十二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与其他人员配备,应符合表8的规定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与其它人员配备数量(人)表8注
(1)表中标准型普通消防站指标,配4辆车时取下限,配5辆车时取上限
(2)表中特勤消防站指标,配6辆车时取下限,配8辆车时取上限第八章要紧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四条消防站投资估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与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第三十五条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评估消防站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筑安装投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9确定消防站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及建设工程指标表9注
(1)表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参照1996年北京地区价格确定的,使用时应按当年及建设期末于1996年北京地区价差进行调整
(2)本指标为消防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包含征地费,城市各类配套设施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基础处理费与红线以内的围墙,道路,管线等室外工程及消防训练塔与场地的建设投资
(3)表中建设工期指标是参照1998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确定的使用时,应结合当时的施工技术水平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及气候条件进行调整本指标为正常施工工期,未考虑寒区气候与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设工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消防站车辆装备与各类器材的投资,应根据其配备的标准,按实际价格确定在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参照表10确定消防站车辆,装备与各类器材投资估算指标(万元)表10注
(1)表中指标是根据本建设标准的配备要求,按照1998年国内消防车辆与装备器材的价格编制
(2)表中所确定的投资不含灭火剂的费用与通信器材的投资
(3)通信器材的投资按现行《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高层建筑上设置无线消防通信设施的,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务必给予协助第三章建设保护资金第十七条消防站、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成片开发与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与投资单位支出,其保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支出迁移公共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八条安装火警专线,邮电部门应当按照普通电话的收费标准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工料费,免收初装费、月租费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护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下列罚款
1、建设给水管网不按规定建设公共消火栓或者者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3、不按规定保护保养消防给水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失效的;
4、不按规定建设、保护火警通信专线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挪用、损坏公共消火栓或者者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者处以30000元下列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者赔偿缺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公用事业与城建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与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事先未通知公安消防机构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以警告,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要紧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实施罚款处罚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与人民利益造成缺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范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消防规划编制所需经费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符合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进展的关系,并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五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分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规划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多方案比较论证等阶段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章基础资料第六条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要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第七条基础资料要紧包含下列内容:(-)城市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进展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布局、城市道路等有关资料
(三)城市消防机构历史沿革
(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现状要紧包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的位置与规模;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建筑区、棚户区的分布与规模;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商业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下建筑的分布与规模;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分布与规模;可作为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分布情况;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走向与分布等
(五)城市消防站数量、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责任区面积,城市供水能力、供水管网、水池、水井、可利用的天然水源、市政消火栓,城市119火灾报警线路、数量、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城市消防车通道,城市消防装备等现状情况
(六)水厂、电厂、医院、电信局、电信分局位置与规模等现状情况
(七)城市火灾特别是近五年通常火灾与重、特大火灾情况包含火灾次数、连续时间、起火原因、起火建筑耐火等级、直接经济缺失、人员伤亡与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灭火用水量,其它灭火剂的使用等现状情况第八条基础资料调查可使用文字与图表相结合的方式(图表附后)第三章规划内容第九条确定消防规划编制的要紧根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等对行政辖区内消防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第十条对城市消防基础资料进行分析,提出现状存在的要紧问题,为规划提供根据第十一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社会经济与建设进展目标,确定消防进展的近、远期规划与达到的进展水平与目标第十二条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火灾危险性与消防重点保护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大型物资仓库区、商业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区、首脑机关地区、砖木结构与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与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中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地区等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之外的其它城市用地第十三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与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分,确定下列内容
(一)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位置与规模
(二)次生灾害引发火灾所需防火隔离地带、避难疏散广场等的用地范围、规模与总体布局
(三)对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列为保护对象的传统街区与大型地下建筑、重要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贸集市等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输送、销售、使用、供应场所,提出迁移或者改造规划
(五)对现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旧城区、棚户区与商业区,提出改造规划
(六)对暂时不能改造、迁移或者不宜远离城区的,提出安全操纵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第十四条消防站规划消防站分为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与小型普通消防站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消防安全保护区划分,合理确定消防站的数量、种类、位置、占地面积、责任区范围等;确定消防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的位置与规模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与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规划设置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勤消防站,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用地有困难时,可设置小型普通消防站,其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沿海城市可根据水上消防的实际需要,可规划设置水上消防站,购置水上消防艇等装备,并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有条件的城市可与民航等部门联合,提供空中消防救助第十五条消防供水规划根据消防对水量、水压的要求,确定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确定消防水池与水井的布局与容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布局与数量,提出可利用城市天然水源的使用要求第十六条消防通信规划按照城市消防通信技术标准,规划确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119火灾报警系统,并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规划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与政府、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与消防重点单位的通信专线第十七条消防车通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确定消防车通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布局根据城市消防车通道有关标准,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等提出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与回车场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可利用天然水源,应规划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消防车通道对现有不能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的提出建设消防车通道规划第十八条消防装备规划消防装备按照国家现行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通信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配备指标第十九条城市消防重点防护规划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划分原则,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已有消防设施不完善的重点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规划新建的消防重点单位,提出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含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与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三)政府首脑机关;
(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与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铁道与其它地下公共建筑;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仓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与销售单位;
(十一)国家与省级重点工程与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它重要场所与工业企业第二十条特殊消防规划规划确定在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消防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社会消防组织规划根据经济与社会进展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出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措施,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提出近期进展目标,确定建设项目与建设时序,并进行投资估算第二十三条制订规划实施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第四章规划成果第二十四条城市消防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与附件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规划文本要紧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与消防装备等目标与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城市消防规划图则包含:
(一)消防安全布局现状图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避难疏散场地、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等现状情况
(二)消防站现状图标明消防站、社会消防组织、消防指挥中心、培训基地等现状情况
(三)消防供水现状图标明城市给水管网、水源、消火栓等现状情况
(四)消防通信现状图标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组织、电信局、电信分局等位置
(五)消防车通道现状图要紧标明城市消防车通道、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等现状情况
(六)城市用地消防分类规划图要紧标明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等情况
(七)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图要紧标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储运、经营场所的位置、规模等;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布置、走向等;避难疏散场地的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等
(八)消防站规划图要紧标明消防站的名称、位置、种类、用地规模、责任区范围等;社会消防队的分布情况;消防指挥中心、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单位的名称、位置、规模等
(九)消防供水规划图要紧标明城市自来水厂及给水加压站的名称、位置、规模;给水管道的走向、管径、水压;市政消火栓的布局示意;天然水源及取水点、消防水池、消防水井的位置、容量等
(十)消防通信规划图要紧标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电信局、供水、供电、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位置及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等
(十一)消防车通道规划图要紧标明城市消防车通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位置、走向、宽度与城市对外交通设施(机场、码头、铁路、对外公路)的位置、走向等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车辆数4—526—8房屋类别名称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业务用房消防车库(车位数)290-3804-580-1502420-6006-8通信、接待室3010-3040体能训练室40-8020-6080-120训练塔120—210灭火抢险与个人防护器材及被装营具库50-1006-70100-150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40-1000-3060-100蓄电池室10—10图书阅览会议室50-15012-60110-200部备勤宿舍48-10020-6090-120消防员备勤宿舍156-20450-90270-360辅助用房餐厅、厨房90-10030-60140-160锅炉房、浴室70-1108-60130-150晾衣室(场)14—20贮藏室300-1040-60盥洗室、厕所409-2040-70配电室10—10油料库12—20其他20—30-50合计1120-1610245-7001820-2450消防站类别品种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车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水罐消防车111水罐或者泵浦消防车111水罐或者泡沫,干粉消防车1—1举高消防车1*—1抢险救援消防车1*—1排烟消防车——1*照明消防车——1*器材消防车或者供水消防车——1消防站类别技术性能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发动机最大功率kw118118191最大装载质量Kg8000800012000水罐消防车出水性台匕目匕出口压力Mpa
11.
811.
811.8流量1/s402040206030水罐消防车出泡沫性能类A、BA、BA、B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20—30抢险救援消防车最大起吊质量kg30003000最大牵引质量kg1000010000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名称标准型普通消防车小型普通消防车消防车机动消防泵(含浮泵)2台1台3台移动式水带卷盘或者水带槽2个1个3个移动式消防炮1个—2个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2套1套2套消防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按所配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类别名称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化学侦检器材——1套洗消处理器材——1套液压破拆组合器材1中组合1小组套1大组套机动切割器具1台1台1台无火花工具1套—1套起重气垫1套—1套堵漏抽吸器材1套—1套消防热像仪1台—2台消防排烟机1台—2台照明灯具1套1套1套强光手电每班2只每班2只每班2只漏泄通信救生安全绳每班2根每班2根每班2根缓降器2个1个2个挂钩梯,两节梯,三节梯,软梯等登高工具3套1套4套平斧、铁铤等通常破拆用具3套1套4套消防站类别名称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消防战斗服每人1套每人1套每人1套消防手套每人2双每人2双每人2双消防战斗靴每人2双每人2双每人2双消防防化服4套—每班4套消防隔热服每班4套每班4套每班4套消防避火服2套—每班2套面罩外(内)置式消防头盔每人1顶每人1顶每人1顶安全带,钩,腰,斧,导向绳等每人1套每人1套每人1套防毒面具(含呼吸过滤罐)每人1个每人1个每人1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班4具每班4具每人1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机与校验仪——各1套消防员紧急呼救器每班4个每班3个每人1个绝缘手套与绝缘胶靴每班2套每班1套每班3套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人数30-401545-60消防站类型估算指标(元m2)建设工期指标(d)普通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J1600-1800180-295小型普通消防站1400-1500120-140特勤消防站」1800-2100195-330消防站类型车辆投资装备与器材投资普通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650-850150-190小型普通消防站120-14050-70特勤消防站800-110025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