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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级、地市级)、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家、省、市标准化科研工作本办法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职责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各区、县级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七条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第三章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八条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L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承担的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四)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五)承担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六)承办标准化培训项目
(七)经市政府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标准化项目(标准化发展规划、路线图等)第九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市级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第一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9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六)每承担1项地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多个单位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排名最前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第十一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第十二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牵头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三条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资助额度每承担1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十四条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额度对获得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第十五条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资助额度每承担1项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第十六条承办全市性标准化培训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第十七条经市政府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标准化项目(标准化发展规划、路线图等),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等内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级市(含经济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后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属的单位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第二十条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材料清单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评审或委托我市专业性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标准化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应为单数,评审组原则上由5名专家组成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专家组成员应主动向评审组申报并回避第二十三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资助额度及项目所属单位等),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五章专项资金划拨、管理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会同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拟出资金分配计划,再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银行账户第二十六条资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从严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应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资助额度、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