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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试行)》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各级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本级及下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的预警提示、告诫性约见谈话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及其安委会负责对县级政府、管委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对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县级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委会负责对乡级政府、县级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单位或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及其安委会约谈
(一)对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接近或达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四)谎报、迟报、瞒报应上报事故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六)对国家、省、市、县公告、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七)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A)县委、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委会的约谈,由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约谈由各级政府、管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根据情况可邀请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县级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时,邀请被约谈单位所在县级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中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及时通知被约谈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约谈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或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必要时可提请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事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被约谈人应予以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作出落实整改要求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形成纪要,印送被约谈单位和约谈小组各单位,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在约谈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约谈小组各单位第七条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约谈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第八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负责人参加约谈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追究被约谈人同时需要问责、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县级政府、管委会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系统或本行业领域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