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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模式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SpecificationforE-BusinessModel(Draft)目录前言3引言
4.范围
5.规范性引用文件
5.术语与定义
5.基本原则
6.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
6.3严格禁止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6.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与非法交易提供服务65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与储存系统
6.6知识产权保护6真实交易6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7.网上商厦(B2C)7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72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74实现在线支付7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7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7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78服务功能齐全7上商店(B2C)8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8务对象是消费者
86.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86.4实现在线支付
86.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86.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86.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
86.8采取定价销售
86.9服务功能齐全8政府采购(G2B)1由政府或者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运营者务必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运营者务必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交易对象务必是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与标书在网上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与标书,其中包含依法公布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招投标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招投标细则等网站经营者务必采取各类措施审核交易参与方的真实身份,监管投标进程,严防恶意串通投标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运营者应该具备为政府采购提供招投标与中标信息保管、查询、跟踪的功能,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这些功能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全面务必确保所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务必在网站上提供真实全面的采购商品(服务)的描述7服务功能齐全网站具备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功能,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运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建立网站运营日志运营者务必建立网站运营日志,存储交易数据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ServiceSpecificationforOnlineShoppingTransactionsDraft目录、J.、A刖B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1网络购物.2网络购物服务.3网络购物交易方.4网络购物平台5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3.6网络支付平台7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8网络购物辅助服务-9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遵守诚信自律原则4保护知识产权5严格禁止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B2B模式服务规范1网络购物交易方
1.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
1.2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
5.
1.3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5.
1.4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5.
1.5交易凭据的储存
5.
1.6权益保护
5.
1.7交易纠纷处理
5.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5.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
5.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5.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
5.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5.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
5.
2.8权益保护
5.
2.9交易纠纷处理
5.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5.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
5.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5.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
5.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
5.
3.7权益保护
5.
3.8交易纠纷处理
5.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
5.
4.5权益保护
5.
4.6交易纠纷处理
6.B2c模式服务规范
6.1网络购物交易方
6.
1.1使用真实身份
6.
1.2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3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4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5交易凭据的储存
6.
1.6权益保护
6.
1.7交易纠纷处理
6.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6.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6.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
6.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6.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
6.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6.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
2.8权益保护.
2.9交易纠纷处理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
3.7权益保护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
4.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
4.5权益保护
6.
4.6交易纠纷处理
7.C2c模式服务规范1网络购物交易方
1.1使用真实身份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交易凭据的储存
1.6权益保护.
1.7交易纠纷处理.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
2.8权益保护
2.9交易纠纷处理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
3.7权益保护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
4.5权益保护
7.
4.6交易纠纷处理G2B模式服务规范1网络购物交易方.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2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
8.
1.3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
8.
1.4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8.
1.5交易凭据的储存
8.
1.6权益保护
8.
1.7交易纠纷处理
8.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
2.8权益保护交易纠纷处理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
3.7权益保护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
4.5权益保护
4.6交易纠纷处理前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的有关部分,同时根据有关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制定而成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商业改革进展司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规范要紧起草人朱继平引言目前,我国网民数量日益增多,网络购物已经逐步进展成为众多网民的消费方式之一,网络购物涉及的消费金额也越来越大,据统计,有过网络购物消费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网民总数的四分之一,同时以很快的速度在逐年增长尽管网络购物吸引了众多的网民,但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与投诉也日益增多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投诉情况统计说明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要紧表现在消费者无法真实熟悉商品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广告来比较鉴别;收到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销售商品不负责售后服务,退换困难;有的甚至利用网络行骗与从事非法交易等由于网络购物服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关于制定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有关的技术规范,但网络购物的服务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制定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对规范网络购物关联方的服务行为,避免交易纠纷,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良性进展,具有非常积极与广泛的意义.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网络购物的服务体系,描述了网络购物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网络购物交易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网络购物服务行为,包含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与企业之间(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与服务交易.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无在先参考标准,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有关标准文件.术语与定义
3.1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又称网上交易,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与企业之间(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与服务交易.2网络购物服务指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及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缔结与履行网络交易所必需的各类服务
3.3网络购物交易方指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交易的双方,分为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
3.4网络购物平台指为各类网络购物(包含B2B、B2C、C2c与G2B)提供网络购物交易空间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5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购物平台系统,并进行运营与服务的法人
3.6网络支付平台指为各类网络购物(包含B2B、B2C、C2c与G2B)提供网络购物安全支付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7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支付平台系统,并进行运营与服务的法人
3.8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指为各类网络购物(包含B2B、B2C、C2c与G2B)提供网络购物中所需要的服务活动,如包裹与快件的运输或者寄递、交易保险等9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指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本原则
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辅助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购物交易方,能够利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但各参与方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网络购物服务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因此,网络购物的交易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务必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遵守诚信自律原则网络购物的各参与方务必遵守诚信自律的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网络购物交易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有权利采取有关手段来保护网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5严格禁止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在网络购物中,严格禁止从事法律与政策条例禁止的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赌博、洗钱、传销与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淫秽商品与服务等网络购物各关联方不得提供与买卖未经审批的需要相应资质的商品或者服务,禁止使用各类手段规避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务必具备相应资质才能开展的经营活动,如期货、烟草、药品与医疗器械等交易完成后务必发生货品所有权与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的合约再次转让B2B模式服务规范
5.1网络购物交易方
5.
1.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交易方应具备法人资格,在交易的过程中,企业务必使用真实身份与真实信息,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以供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交易方应如实公布商品与服务信息,并对商品与服务的要紧情况进行必要与明确的说明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积极为买方提供高质量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支付时,应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选择网上支付的,应提高安全支付意识,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支付平台,注意账户、密码、资金的安全;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的区别,选择合适、安全的支付手段,注意资金的安全交易凭据的储存网络购物交易方应自行储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网下凭据以作为交易纠纷的处理根据,如发货单、汇款单、发票等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较为重要的交易时,能够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储存交易记录权益保护网络购物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有关交易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对法律许可的网络竞拍,买方在购物竞拍时,不能私下串谋与恶意竞拍,同时卖方有权对怀疑有恶意竞拍的记录进行及时删除交易方注册与交易信息归交易方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网络支付与交易辅助服务等有关活动中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与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都应储存好与交易有关的原始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核对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者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
5.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5.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5.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购物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5.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与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储存2年从最后一笔交易结束算起,同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还应储存与更新用户每次的登录日志,但关于多次公布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储存有关记录
5.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能够根据商品或者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购物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或者比例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5.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销售信息监控与网络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商品与过程信息的监督与违法举报,严重情况下需通报公安部门等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与监控交易方公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与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关于明白或者被告知存在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储存有关记录如有第三方主张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信息或者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与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与时删除
5.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5.
2.8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5.
2.9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有效保证各参与交易方的利益不被侵害
5.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5.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5.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7.网上交易市场(B2B)
97.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97.2服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
9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97.4实现在线支付
97.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97.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97.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
97.8服务功能齐全
98.网上交易(B2B)
98.1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108.2交易对象也具有法人资格
108.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108.4实现在线支付
108.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108.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
108.7服务功能齐全
109.网上交易市场(C2C)
109.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109.2提供实物与服务交易
119.3实现在线支付
119.4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119.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119.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
119.7服务功能齐全
1110.政府采购(G2B)
1110.1由政府或者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
1110.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1210.3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与标书
1210.4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1210.5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
1210.6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全面
1210.7服务功能齐全
1210.8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1210.9建立网站运营日志
12.、人—1-刖B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支付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支付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5.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
5.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与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者转移资金与非法融资等
5.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支付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支付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5.
3.7权益保护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5.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与协调解决
5.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5.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审批与登记注册手续的,务必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与技术条件的,包含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5.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辅助服务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5.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辅助服务系统,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辅助服务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辅助服务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5.
4.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储存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5.
4.5权益保护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5.
4.6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时,应通过技术或者者其他手段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并提早为交易纠纷的发生做好调解准备,如存储与备份交易记录等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
6.B2c模式服务规范
6.1网络购物交易方
6.
1.1使用真实身份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务必使用真实身份,包含真实的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关于企业交易方,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以供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与真实的实体经营地址与联系方式等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交易方应如实公布商品与服务信息,并对商品与服务的要紧情况进行必要与明确的说明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积极为买方提供高质量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支付时,应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选择网上支付的,应提高安全支付意识,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支付平台,注意账户、密码、资金的安全;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的区别,选择合适、安全的支付手段,注意资金的安全交易凭据的储存网络购物交易方应自行储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网下凭据以作为交易纠纷的处理根据,如发货单、汇款单、发票等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较为重要的交易时,能够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储存交易记录权益保护网络购物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有关交易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对法律许可的网络竞拍,买方在购物竞拍时,不能私下串谋与恶意竞拍,同时卖方有权对怀疑有恶意竞拍的记录进行及时删除交易方注册与交易信息归交易方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网络支付与交易辅助服务等有关活动中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与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都应储存好与交易有关的原始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核对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者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6.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购物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与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储存2年从最后一笔交易结束算起,同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还应储存与更新用户每次的登录日志,但关于多次公布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储存有关记录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能够根据商品或者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购物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或者比例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销售信息监控与网络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商品与过程信息的监督与违法举报,严重情况下需通报公安部门等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与监控交易方公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与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关于明白或者被告知存在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储存有关记录如有第三方主张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信息或者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与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与时删除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6.
2.8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6.
2.9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有效保证各参与交易方的利益不被侵害
6.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6.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6.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支付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6.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支付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6.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
6.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与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者转移资金与非法融资等
6.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支付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支付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6.
3.7权益保护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6.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与协调解决
6.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6.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审批与登记注册手续的,务必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与技术条件的,包含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6.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辅助服务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6.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辅助服务系统,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辅助服务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辅助服务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6.
4.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储存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6.
4.5权益保护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6.
4.6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时,应通过技术或者者其他手段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并提早为交易纠纷的发生做好调解准备,如存储与备份交易记录等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
7.C2c模式服务规范
7.1网络购物交易方
7.
1.1使用真实身份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务必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如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7.
1.2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交易方应如实公布商品与服务信息,并对商品与服务的要紧情况进行必要与明确的说明3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积极为买方提供高质量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支付时,应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选择网上支付的,应提高安全支付意识,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支付平台,注意账户、密码、资金的安全;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的区别,选择合适、安全的支付手段,注意资金的安全交易凭据的储存网络购物交易方应自行储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网下凭据以作为交易纠纷的处理根据,如发货单、汇款单、发票等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较为重要的交易时,能够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储存交易记录权益保护网络购物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有关交易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对法律许可的网络竞拍,买方在购物竞拍时,不能私下串谋与恶意竞拍,同时卖方有权对怀疑有恶意竞拍的记录进行及时删除交易方注册与交易信息归交易方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网络支付与交易辅助服务等有关活动中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与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都应储存好与交易有关的原始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核对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者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7.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购物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与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储存2年从最后一笔交易结束算起,同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还应储存与更新用户每次的登录日志,但关于多次公布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储存有关记录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能够根据商品或者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购物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或者比例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7.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销售信息监控与网络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商品与过程信息的监督与违法举报,严重情况下需通报公安部门等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与监控交易方公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与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关于明白或者被告知存在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储存有关记录如有第三方主张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信息或者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与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与时删除
7.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7.
2.8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7.
2.9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有效保证各参与交易方的利益不被侵害
7.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7.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7.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支付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7.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支付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7.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
7.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与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者转移资金与非法融资等
7.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支付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支付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7.
3.7权益保护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7.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与协调解决
7.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7.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审批与登记注册手续的,务必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与技术条件的,包含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7.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辅助服务规则;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同时根据有关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制定而成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提出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商业改革进展司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本规范要紧起草人裔勇、孟宪煌引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O2008年1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进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
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
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同意的商务模式;中国的IP地址数达到
1.35亿个,年增长率为38%;中国域名总数是1193万个,年增长率达到
190.4%;中国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其中,CN下的网站数已经达到
100.6万个,占到中国网站数的
66.9%;中国网页总数已经有
84.7亿个,年增长率达到
89.4%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数量日趋丰富我国尽管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有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模式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近年来,围绕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国外提出了多种不一致的分类方法如根据企业获得收益的方式进行分类,基于价值链的拆分与重构进行分类,按照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与价格价值间的相对定位进行分类,按照经济操纵方式与价值整合进行分类,基于企业的购买对象与购买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从商务模式的操纵主体进行分类等国内也有人从商务主体所属行业角度提出77种模式分类与5P4F的分类方式,《中国电子商务进展报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的四种分类方法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进展规划,便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与监管,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法规的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政策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制定电子商务进展计划,规范企业行为,便于企业的市场定位与对外交流,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对社会来说,能够使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进展;对产业链的进展来说,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进展.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与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与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与企业之间(GovenmenttoBusiness简称G2B)等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性引用文件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辅助服务系统,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辅助服务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辅助服务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4.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储存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4.5权益保护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4.6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时,应通过技术或者者其他手段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并提早为交易纠纷的发生做好调解准备,如存储与备份交易记录等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G2B模式服务规范
8.1网络购物交易方
8.
1.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交易方应具备合法的独立主体资格,在交易的过程中,机构与企业务必使用真实身份与真实信息,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等以供核准查询,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
1.2保证商品与服务信息公布准确交易方应如实公布所需商品与服务的信息,并对商品与服务的要紧情况进行必要与明确说明
1.3保证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卖方应保证其销售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积极为买方提供高质量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
1.4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网络购物交易方在交易支付时,应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选择网上支付的,应提高安全支付意识,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支付平台,注意账户、密码、资金的安全;选择网下支付的,要充分考虑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的区别,选择合适、安全的支付手段,注意资金的安全
1.5交易凭据的储存网络购物交易方应自行储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网下凭据以作为交易纠纷的处理根据,如发货单、汇款单、发票等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较为重要的交易时,能够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储存交易记录
1.6权益保护网络购物交易方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有关交易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对法律许可的网络竞拍,买方在购物竞拍时,不能私下串谋与恶意竞拍,同时卖方有权对怀疑有恶意竞拍的记录进行及时删除交易方注册与交易信息归交易方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网络支付与交易辅助服务等有关活动中非经交易方同意,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与辅助服务提供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交易双方都应储存好与交易有关的原始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核对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与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者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2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8.
2.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2.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2.3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购物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8.
2.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与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储存2年(从最后一笔交易结束算起),同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还应储存与更新用户每次的登录日志,但关于多次公布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储存有关记录
8.
2.5保证金收取与管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能够根据商品或者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网络购物交易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或者比例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要紧用于保证交易的正常、合法进行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缴纳方所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对保证金进行管理,不得对保证金进行非法挪用、转移等
8.
2.6网络购物信息监管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商品销售信息监控与网络举报机制,实现交易方等对网络销售商品与过程信息的监督与违法举报,严重情况下需通报公安部门等进行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责任审核与监控交易方公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与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关于明白或者被告知存在有害或者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储存有关记录如有第三方主张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信息或者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与具体网络链接地址的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与时删除
8.
2.7交易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8.
2.8权益保护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8.
2.9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网络购物交易方发生纠纷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等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与有关交易方进行纠纷协调解决,有效保证各参与交易方的利益不被侵害
8.3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8.
3.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具备法人资格,在网络支付平台上应提供相应的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等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有工商部门备案的独立的IP固定地址
8.
3.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络支付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支付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8.
3.3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固与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支付平台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支付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支付系统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8.
3.4用户注册身份审核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注册资料的备份假如发现与证有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与交易,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有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
8.
3.5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根据网上交易的特点,采取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与密码的安全,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挪用或者转移资金与非法融资等
8.
3.6支付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储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购物支付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支付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8.
3.7权益保护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8.
3.8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与协调解决
8.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8.
4.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有关审批与登记注册手续的,务必依法办理;需要具备一定物质与技术条件的,包含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8.
4.2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如1用户注册制度;2辅助服务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6广告公布审核制度;7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8.
4.3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固与安全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建设、运行、保护网络辅助服务系统,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高度重视网络交易辅助服务过程的稳固与安全,采取各类合理有力的措施保证交易辅助服务稳固与安全地运行
8.
4.4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与备份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储存网络购物交易的有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并使其日后能够调取查用,且储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与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采取有力措施来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非法更换.
4.5权益保护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与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与权益进行侵害.
4.6交易纠纷处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时,应通过技术或者者其他手段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并提早为交易纠纷的发生做好调解准备,如存储与备份交易记录等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纠纷处理机制与申诉渠道,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积极协助进行信息取证本规范无在先参考规范,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有关规范文件术语与定义1电子商务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与服务交易,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政府与企业之间(Governmentto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与服务2网上商厦(B2C)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者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3网上商店(B2C)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者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4网上交易市场(B2B)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与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5网上商务(B2B)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向其他企业提供实物与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6网上交易市场(C2C)指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与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7政府采购(G2B)指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在网上面向法人进行采购的电子商务平台8在线支付指卖方与买方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时,网站通过银行或者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业务9定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由商家确定的销售模式10商户指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4.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务必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务必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与安全规范3严格禁止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严格禁止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严格禁止使用各类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规定务必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与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与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5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与储存系统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务必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与储存系统,登录与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储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务必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6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7真实交易交易完成后务必发生货物所有权与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8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务必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网上商厦(B2C)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与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务必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参与网上商厦的商户在网上商厦开店,提供实物交易与服务,其中包含依法公布商品(服务)信息与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4实现在线支付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务必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务必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务必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务必一致8服务功能齐全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含咨询服务、交易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网上商店(B2C)营者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务对象是消费者服务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供实物(服务)交易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与服务,其中包含依法公布商品(服务)信息与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现在线支付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消费者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务必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务必一致8采取定价销售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务必在网站上明码标价.9服务功能齐全网上商店(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包含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网上交易市场(B2B)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网上交易市场(B2B)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与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2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务必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买卖双方都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与服务,其中包含依法公布商品(服务)信息与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4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务必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务必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务必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务必一致8服务功能齐全网站具备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务必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含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上商务(B2B)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够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与服务企业等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与管理,务必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交易对象务必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含依法公布商品(服务)信息与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务必确保所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务必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务必一致.7服务功能齐全网站具备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含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8.8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网上交易市场(C2C)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网上交易市场(C2C)是提供给自然人间进行实物与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务必由第三方负责经营,此第三方务必是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服务与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2提供实物与服务交易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与服务交易,包含依法公布商品(服务)信息与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与有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务必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全面记录交易数据实现在线支付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在线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务必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务必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同时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商品(服务)描述真实全面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务必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务必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务必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全面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务必一致7服务功能齐全网站具备身份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含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