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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产品介绍贸易融资第一节授信开证与进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授信开证是指银行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通常银行在为客户授信开证前,会为客户核定开证额度开证额度是指银行在贸易融资总额度项下给予开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免交或者减交保证金循环用于开立信用证(但不能用于支付信用证)的最高限额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配套操作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与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与有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
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
1、对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客户授信企业名录”内企业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在企业的客户授信额度内与总行核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内直接审批、办理,不再逐笔报信贷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程序各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实际的贸易背景与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等免收开证保证金或者减收保证金
2、关于非名录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仍要报信贷部门逐笔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与履约能力,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国际业务部门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所涉及的国际惯例、代理行风险与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者几年来在商业银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与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具体业务
三、风险管理操纵要点
1、开证申请人为开证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用户代理进口;
2、申请人开立以代理行为付款人或者同意电索的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用证;
4、开证进口的货物涉及的市场风险或者其他贸易风险较高;
5、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不明且首次在我行开证;
6、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凡是涉及转口贸易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务必收取全额保证金信用证开出后,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与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人商业银行账户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我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我意的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者票面担保)、远期银行本票、远期汇票(能够是信用证所需的或者独立的付款工具,作为独立的付款工具应由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者票面担保);
②经办行认可的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要求为商业银行一类与二类代理行(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与境外外资金融机构),且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固,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经办行已有较长的结算合作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③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应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且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没有不利于商业银行收汇的软条款;转让信用证原则上不办理福费廷业务
4、可办理任何银行来证项下的中介买入福费廷业务
三、福费廷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1、客户(出口商)须与经办行签定《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并预留印鉴
2、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客户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应向经办行提供进口商所在国家、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货物货期、装运次数等资料
3、经办行根据以上材料提供经办行可同意为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的银行名称;根据融资金额、期限、进口国及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信用风险程度等决定是否自行买人或者转卖外资行,联系确定下手买家,并就贴现率条款向客户简单书面报价
4、客户与进口商根据经办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货物装运后,向经办行提交如下文件
(1)有效融资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应提供信用证复印件、承兑电函复印件、信用证转让书(Assignment)、转让通知书复印件(NoHficationofAssignment)、开证行转让确认书;其他结算方式下,应提供汇票或者本票、银行票面担保、或者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保函
(2)有效贸易单据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
(3)《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4)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5、经办行审理确定同意办理业务,签批实贴金额,并经客户确认
6、办理贴现手续贴现净额按有关规定结汇或者直接人客户账;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与退税手续
7、经办行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行,也可自行买入后持有至到期日向加保银行索款或者买人后加入福费廷二级市场转让
8、按规定进行国际涉外收支申报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按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出口商A公司按照汇丰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同时要求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填写了《福费廷业务申请书》A公司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将此函与出口单据一起寄交汇丰银行该行审查单据,确定无误后,向我行发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款我行据此承兑电,扣除自贴现日至估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美元无追索权地支付给A公司中行出口贴现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是,后者无追索权,且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在给予出口企业福费廷融资后,即出具核销联第八节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概念与特点
1、出口信贷概念出口信贷根据借款人不一致分为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
(1)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履行出口商品或者劳务合同的信贷融资
(2)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者进口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出口国出口商品或者劳务的信贷融资
2、出口信贷特点
(1)出口信贷项下的出口商品通常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大宗资本货物;
(2)期限也较通常的贸易融资业务长,通常在1年以上;
(3)贷款金额通常不超过出口合同价款的85%;
(4)往往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出口信贷管理规定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对外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认可的进口国银行
2、出口信贷项下的进出口合同应符合双方政府规定,并取得政府的批准投资项目经进口国政府批准,配套条件具备
3、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确定出口信贷的还款或者提款期限
4、出口买方信贷应由进口国的中央银行或者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5、发放出口买方信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
6、出口信贷业务的授权与处理参照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大型出口信贷项目的特殊规定
1、大型出口信贷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的大型与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申请大型出口信贷的企业,务必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与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者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3、银行按照国家出口信贷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有关工作银行、未予出具承贷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与签订合同
4、企业中标后,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有关的地方政府或者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由银行正式办理信贷手续
(一)出口买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假如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者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者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国外的进口商或者进口商银行提供此项服务
2、业务管理规定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与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国外进口商或者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4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我国某通讯公司向俄罗斯提供电信设备,由我行为该交易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我行与俄罗斯进口商的银行有贷款总协议,该进口商的银行通过很简单的手续即从我行获得贷款,并立刻足额支付给我国的电信公司我国电信公司立即得到货款在电信公司没有增加应收账款又没有增加负债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是,出口买方信贷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可立即得到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且与贷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既无应收账款又无负债,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更有利通常而言,获得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务必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具体情况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二出口卖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假如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者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者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中国的出口商提供此项服务
2、务管理规定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与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中国出口商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4贷款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某电子公司向西非提供一批电子设备,由我行向该公司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使得该公司向进口商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延期付款,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力,成功的占领了当地市场出口卖方信贷与正常的现汇贷款的区别是,由于在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中我行能够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因此对企业的担保要求会大大降低,这样能够减小企业的贷款成本其它贷款业务2007-02-1216:31:17(已经被浏览13次)第一节邮电通讯业买方信贷
一、基本概念与目标客户领域
(一)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是根据国内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服务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由我行向电信服务企业发放贷用于购买国内指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的电信设备的信贷业
(二)利用买方信贷购买的电信设备包含程控交换机、光缆、电缆、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没备(包含交换机、基站)
(三)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卖方企业除应满足贷款通则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等规定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进展前景,销人与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含)以上实现增长;信用评级AA含)以上;要紧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行的综合奉献度比较高或者是我行争取的潜在优质客户
(四)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中国电信集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地市级以上的电信运营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本部,与进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且偿债能力较强的电信服务企业
二、各方职责分工
(一)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卖方企业名单,协调全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
(二)卖方(生产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卖方银行,负责与卖方签定买方信贷协议,转报买方信贷需求
(三)买方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买方银行,发放贷款的银行为经办行买方银行与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申请,按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审查、评估与决策与贷款的发放、管理与收回
三、办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买方与卖方签定购销合同并商定使用买方信贷额度
(二)卖方向卖方银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额度,并提供购销合同等有关附件;买方向经办行或者买方银行提交买方信贷申请及有关资料
(三)卖方银行将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额度上报总行,总行审查同意后向买方银行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
(四)买方银行接到总行下达指导性计划后,组织经办行根据信贷政策与原则在1个月以内完成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与决策工作,并将决策结果通知买方,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及时报上级行审批
(五)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定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六)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经办行将贷款汇至卖方在卖方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卖方银行有关部门同时,买方银行应将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寄至卖方银行信贷部门
(七)卖方银行收到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后,应予以登记,并按季填报买方信贷业务统计表,于季后10日内报送总行;
四、买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与审批按流淌资金贷款凋查、审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笔流淌资金贷款授权、转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五、买方信贷的期限,额度与偿还
(一)买方信贷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行能够根据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求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也能够在贷款期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二)买方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买卖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金额的80%其余20%由买方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三)买方企业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买方银行开立买方信贷还款专户,在每次偿付贷款本息日前存足当期应付资金,以备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如买方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买方银行要及时通知贷款保证方、卖方企业与卖方银行,卖方银行应要求卖方企业协助银行督促买方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六、买方信贷业务营销与信贷计划执行
(一)加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为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由总行组建全国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与服务网络各分行要指定专人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管理工作,按照总行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业务的营销、申请的受理、买卖双方企业的情况监测、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信息汇总与情况反馈等
(二)提高信贷计划的执行率为提高总行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执行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卖方银行应认真执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按买方信贷业务的有关原则及基本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审查上报买方信贷业务需求对购销双方没有约定用买方信贷方式支付货款的业务需求,不得报送总行每季度末,卖方银行(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卖方企业的申请,及时将下季度买方信贷业务需求情况报总行,总行汇总平衡后按季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同时,各买方银行也要及时统计本季度买方信贷业务的落实情况并报总行,对确有困难不能落实计划的,应全面注明原因
(三)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为保证邮电通讯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进展,总行在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同时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后,要迅速按照信贷条件与我行的有关规定对买方信贷业务进彳调查与审查,计划限额不足的可向总行申请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或者确实不能落实的专项贷款限额,总行将进行统一调整,各分行不得挪做他用第二节法人账户透支
一、基本概念与有关规定
(一)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同意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同意客户能够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淌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操纵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三)法人账户透支要紧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寸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与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与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客户资信条件与受理程序
(一)客户申请账户透支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通常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3、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二)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通常受理程序
1、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开户行按照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与还款等事项
3、根据流淌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三)各级行信贷调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淌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下列要点
1、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2、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3、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与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四)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与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使用总行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
三、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透支额度
1、透支额度通常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2、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通常操纵在各分行年初AA-级(含)以上客户流淌资金贷款余额的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淌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3、客户透支额度通常一年一定,有效期最最长不得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4、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间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5、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二)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三)透支利率与计算
1、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2、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四)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1、透支承诺费二核定的透支额度X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2、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四、贷款管理及风险操纵
(一)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与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二)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三)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与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纵风险发生
(四)客户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与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者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操纵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1)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2)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下列(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3)生产经营与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4)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5)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6)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五)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节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基本概念与有关规定
(一)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下列称“该业务”)是指卖方或者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在由买方贴付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卖方或者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办理该业务时除卖方或者持票人金额获取贴现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与买方承担贴现利息外,其他均同于通常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
(三)办理该业务时,买方承担贴现利息的方式包含主动付息与银行扣息两种方式主动付息是指买方直接向贴现银行提供付息资金,或者主动将付息资金划人贴现银行指定的账户;银行扣息是指贴现银行根据买方的付息承诺,在买方指定的账户中扣收
(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买方与卖方能够是本地企业也能够是异地企业
(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我行暂同意的异地承兑银行范围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全国股份制银行的二级分行或者城市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上海银行
(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承兑人务必是我行认定资格的商业汇票承兑企业
二、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原则与受理条件
(一)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应满足我行办理通常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者劳务交易,且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款以商业汇票结算
(三)买方务必向贴现银行签发有效的《买方付息承诺函》若买方使用银行扣息方式承担贴现利息,买方务必在我行开立账户;
(四)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五)在银行对《买方付息承诺函》中列明为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时,买方主动付息的资金金额或者用于银行扣息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贴现利息总额
(六)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卖方务必在我行开立账户,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与受理审核
(一)卖方(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该业务,提供包含有效《买方付息承诺函》等在内的我行要求的所有有关资料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票据业务管理与上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进行有关审核,重点审核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包含但不限于审核《买方付息承诺函》的有效性等
(三)审核完毕后,会计部门确认收妥票据贴现利息后,再对卖方支付贴现金额
四、其他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其他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方法》与《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章制度第四节黄金质押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有关授权规定
1、黄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可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作质押,从我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黄金交易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2、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要本着“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3、黄金质押贷款的用途务必符合国家与我行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投机炒作
4、各一级(直属)分行开办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及下列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与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二、质押黄金的确认与贷款受理
(一)用于质押的黄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务必是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
2、所有权没有争议;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质押黄金务必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且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4、质押合同签订后,务必从交割仓库移人对应的我行业务金库内存放
(二)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除有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由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提供的质押人名下的黄金的证明复印件
2、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金质押授权书
3、出质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在发放贷款前应向黄金存放行核实质押黄金的规格、品质、数量及权属,存放行应予以书面答复与确认同时上报贷款审批
三、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一)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黄金市场行情监控,随时评估质押黄金的总市值及贷款质押率,同时经办行应指定客户经理关注黄金市场的重要信息及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黄金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各类预警事宜;总行机构业务部门与经办行发现风险后,应及时向总行授权黄金交易部门提出对质押黄金处置交易的请求
(二)质押黄金存放行负责质物的储存与监管工作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贷款人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动用或者处置质押黄金
(三)在贷款期内,为规避质押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90%)与处置线(95%)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遵守所谓警戒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与之比达到90%时,贷款人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立即通知借款人,追加质押物或者部分乃至全部归还贷款所谓处置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与之比达到95%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早到
(四)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得高于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而进行调整其中,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标准金市值总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与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核算,出质人在我行质押的标准金的市场价值总与
(五)经办行在取得黄金入库凭证并确认后,方可发放贷款
(六)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汀、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质押黄金市值及贷款质押率的监测;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核实确认、保管、冻结监管与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处置交易
(七)以黄金交易所同意交易的其他金属品种,如白银、钳等设定质押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押黄金的保管、成色鉴定等根据《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黄金;
1、质押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
2、借款人或者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早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或者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
4、达到第三部分第六款约定的处置线的
(二)依法处置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部分退还借款人;若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第五节贷金业务
一、产品概念与有关规定
(一)贷金业务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到期客户归还黄金的业务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且能交割的黄金
(二)贷金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对辖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我行交割仓库所在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营业部)进行转授权
(三)贷金业务由总行实行限额管理
(四)贷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黄金专项授信额度黄金专项授信额度是指专项用于黄金借贷的授信额度
二、借款人资信条件借金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黄金生产、加工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通常存款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与财务管理制度;
3、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承借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金业务的申请受理
(一)具备贷金基本条件的借金人可向所在地我行县、区支行及以上机构申请借金,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金申请书;
2、借金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金人财务报告;
4、有关担保文件、资料;
5、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我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我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我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我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在本案例中,除了要求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之外,还务必要求客户出具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证明我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我行的受托人代替我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这样,我行不仅操纵住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也满足了客户需要第二节提货担保
一、产品概念与特点提货担保(ShippingGuarantee)是指在信用证结算的进口贸易中,当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时,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担由于先行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文件作为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条件,进口商务必放弃信用证项下对不符点拒付的权利提货担保使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下,凭银行担保先行提货报关,取得销售收入待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进口商付款赎单,并以正本提单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处换回银行担保书,退交银行办理担保注销手续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背书(即提单作成商业银行抬头,开证申请人要求商业银行背书以便其凭以提货),参照提货担保执行
二、提货担保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3、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副本或者复印件;
4、原则上还应要求提供货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者国外银行的交单确认书)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原则上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且信用证由商业银行开出
3、办理提货担保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关于寄来后的单据,不管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其付款或者承兑如正式来单前经办行已审出不符点,或者议付行(寄单行)已向经办行电提不符点的,开证申请人应表示同意不符点且同意付款或者承兑,否则不得对其办理提货担保
4、提货担保只能向签署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
5、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向申请人收取相当于担保货值的全额保证金未能交足全额保证金的,须经信贷部门对其资信情况再次确认后方可办理
6、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经办行提出拒付信用证款项或者其他对经办行不利的主张与要求
7、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使用经办行同意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担保书上加具有效
(二)受理行在受理借金人的借金申清后,应对其基本条件与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四、贷金业务设计约定
(一)贷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依贷金期限的不一致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五个档次计息
(二)贷金的基准利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金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三)贷金按月以人民币计息,本金按提金日的资金折算价值计算,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四)根据贷金业务有关授权规定,以贷金申请日的贷金折算价值确定贷金审批行除特别规定外,资金折算价值均以折算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为折算价格
(五)贷金务必设定担保,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
[1997]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贷金风险管理
(一)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跟踪监控借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金用途,监测黄金价格、保证人保证能力与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定期分析资金风险必要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追加我行认可的担保或者归还部分借金
(二)借金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金本息的,经办行可按照借金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金人或者保证人的黄金账户与资金账户中扣收,或者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三)建立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将资金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建立贷金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负责建立与储存完整的资金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储存与贷金审批有关的资料
(五)各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贷金的保管与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代理借金人抛售或者购买黄金
(六)贷金不得展期第六节委托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业务关联主体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同意借款用途不明确与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关联主体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与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与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资机构
(四)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受托行的目标业务范围
(一)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务必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委托贷款销售权限管理
(一)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务必报一级(直属)分行比照自营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二)下述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委托贷款业务,一律须报总行审批
1、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与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3、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与审查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中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上面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与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审查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与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与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与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与营业执照
4、委托人与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五、委托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二)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与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I亿元人民币下列的月手续费率
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
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
0.1%一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六、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1、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与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2、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者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储存对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3、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者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根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4、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5、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6、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与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者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7、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一致委托人的资金
8、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我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与利益分配比例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务必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9、因借款人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与委托资金c假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2、总行制订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各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汀的文本为准
3、办理委托人(或者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第七节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经销、购买汽车的法人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一、客户资质条件申请该品种业务的法人客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2、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3、收入来源稳固,信用良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保证;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营销受理要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包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2贷款证卡;3上年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5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6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7其他资料
2、借款人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务必提供有效担保其中1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2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3、贷款的保险1借款人按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内,不得中断投保;2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期限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3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4贷款本息还清往常,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5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当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与附加盗抢险
三、产品要素设计约定
1、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2以所购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2、对法人客户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通常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出租车公司或者汽车租赁公司,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
3、汽车消费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四、风险操纵事项
1、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异地发放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与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
2、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展期第八节国内保理业务
一、产品概念与种类国内保理业务分回购型保理与非回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与有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短期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服务;约定债权如不能如期足额回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的融资业务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与有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与债权回收服务的一种综合性融资服务
二、目标客户及主体资质
1、商业银行目前要紧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办回购型保理业务,并在有条件的分行进行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试点
2、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展保理业务,销售商通常应是著名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除满足《贷款通则》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进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且销售收入与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增长;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要紧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份额较大;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3、购货商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与其他进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工商银行信贷原则与贷款条件的电信服务企业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购货商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良好;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营销调查要点
1、经办行完成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风险状况的调查与审查并写出办理保理业务请示,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
2、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合格后,调查形成下列三方面材料,经本行法律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
(1)关于对指定企业(销售商)开办保理业务的请示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产品结构及销售占比、应收账款概况、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状况、业务开办的可行性及收益情况测算(以年度为单位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与客户授信情况与申请期在工商银行融资余额情况等内容
(2)对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包含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与条件;有关的商务合同条款;企业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客户构成、要紧产品构成;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与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回收等情况⑶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申请企业特点与风险状况,本着“一事一议,量体裁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向总行报批试办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除了上述三方面材料外,还应提供关于购货商的分析报告,包含购货商的基本情况、信用与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与客户授信情况、与申请期工商银行融资余额等情况
四、产品方案设计
1、回购型保理业务方案没计
(1)合理确定保理方式回购型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与暗保理两种方式明保理在应收账款渍权从销售商转让到商业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暗保理是经工商银行与销售商协商.除非特定的法律事件发生,不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事实;
(2)界定应收账款的转让范围商业银行认定的应收账款务必是销售商同工商银行认可的与购货商之间,基于合法、有效、真实贸易合同项下因商品赊销而产生的无争议应收款项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宜定价与关联企业间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通常不在保理范围内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3每年核定企业回购型保理业务最高综合授信
2、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方案设计1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与购货商均要受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操纵,授信额度一年一定;购货商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以商业银行核定销售商当年办理保理业务额度内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确定2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方式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方式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以工商银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2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穆迪或者标准普尔评定的A级以上企业,或者与商业银行有代理关系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出具的购货商付款备用信用证或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购货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存单或者有价证券质押;工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销售管理规定
1、融资期限应操纵在15个月以内,并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预付比率是根据购销双方风险状况、资信情况与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违约而确定的先期融资比例,通常为50%、80%;
3、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掌握,但正常保理期与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应区别对待,通常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逾期利息的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账务管理费用按照保理协议金额的
0.5%—
1.2%收取,逐笔计收;
5、若需要对买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资信调查费用签章
8、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在提单复印件上加具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9、应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四、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1、提货担保申请书与提货担保书留底存档,并建立登记制度
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如包含全套正本提单且此提单与凭以办理提货担保的提单复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提单能够满足换回经办行提货担保的要求(如在必要时具备适当的背书),则不管其他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办理付款或者承兑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经办行,以解除经办行保证责任
3、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的,应及时跟踪催促,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4、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5、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我行为贸易融资重点客户A公司向日本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之后,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为减少仓储费用,加速资金周转,A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我行对其提供的提单、发票复印件等单据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上述单据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且单单相符A公司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表示不管寄来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都将付款或者承兑鉴于我行为A公司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我行即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提货担保书本案例中,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务必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等资料与信用证内容一致,且二者单单相符为避免单据到达后发现不符点,客户提出拒付或者拒绝承兑的情况发生,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在办理提货担保前,以书面形式承诺,不管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者承兑须注意,假如信用证由其它银行开出,工行不能办理提货担保,因此信用证务必由我行开出第三节出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出口押汇业务(BillsPurchase)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在叙做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后,一方面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包含本金与利息),另一方面更有开证行有条件(单证相符时)的付款担保,此外还对票据及单据(物权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处置权
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1、经办行仅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托收业务项下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
2、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出口企业、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及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查
3、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固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固的销售市场初次来经办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4、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固、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含,穆迪公司)或者BBB(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5、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含,穆迪公司)或者A—(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与我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什也区)政局稳固、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三、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来证条件
1、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WIFTMT7XX格式未作排除性适用规定即可);
2、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3、信用证未指定我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者承兑行;
4、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5、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6、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7、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者战争情形;
8、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能够不适用上述
5、
6、7项
四、风险管理操纵要点
1、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同意如受益人坚持同意,我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单据应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或者单据不符的,如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以加押电讯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者承兑,也能够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关于远期付款条件的信用证,应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的有效承兑后,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3、凡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先与经办行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与有权人签字与经办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4、出口押汇业务要纳入授信管理出口企业申请对信用证项下(未经开证行确认或者承兑的)不符点单据或者托收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的,应由信贷部门对其资信状况与还款能力作出审查与确认后方可办理
五、后续管理规定
1、已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款项从境外收回时,经办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押汇款如未能按时入账,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如系开证行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2、因单证不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从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处得到偿付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3、押汇业务逾期一周以上的,应在押汇科目项下设子科目专门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催收
4、出口押汇业务应设专卷保管,并建立押汇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
5、出口押汇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6、如遇境外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者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者金额较大者(1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工总行
六、典型案例及评析出口商A公司按照澳新银行开来的USD800万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查,A公司核有10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且该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据此,我行扣除自押汇日至估计收汇日间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在中行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有长期稳固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假如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淌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押汇日起至估计收汇日止第四节打包放款
一、产品概念与特点打包放款(Packingloan)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取得贷款后,出口商组织出口货物并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送交融资行,委托其向开证行索款融资行收到货款后先扣除融资的本息,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为制约出口商去他行交单,保证以出口收汇扣还放款本息,放款银行通常只对本行通知的信用证放款并将信用证正本收存银行打包放款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务必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与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
2、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务必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固、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附与对商业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
3、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同意如受益人坚持同意,经办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为自放款日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与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放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5、打包放款的币种通常为人民币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通常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人价折算)的80%(含)
6、打包放款的用途只限于出口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出口商品的进货、生产与装运的资金需要
7、中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利率按同档次人民币流淌资金利率执行
三、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1、商业银行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
2、申请人与保证人的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3、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与修改等;
4、信用证对应的贸易合同,属专控商品的还需提供出口批文或者许可证;
5、银行在审查时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出口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信贷部门要紧审查
(1)借款人的经营范围;
(2)经营作风及经营能力;
(3)财务状况;
(4)出口创汇情况;
(5)信用证项下产品的成本、生产周期及企业的履约能力;
(6)放款占来证金额的比率,期限利率;审定后,写出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国际业务部门要紧审查
(1)信用证的有效性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信用证有否限制他行议付;
(3)信用证有无不利条款,审查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银行不一致意放款,将审批后的申请书一联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信用证正本等退还申请人;如银行同意放款,即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签约与放款手续
3、签约与放款
(1)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与贷款账户;
(3)填写借款凭证,核放贷款;
(4)关于信用优良、业务量大的经常性借款人,能够采取每年(或者半年)一次核定总额签约,按来证逐笔审查发放的办法签约后每次放款由借款人提交申请书与信用证正本;
(5)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由结算部门管理并在信用证上盖“已办打包放款”印记
4、偿还与追索
(1)对盖有“已办打包放款”印记的信用证项下贷款,国际业务部门在办理出口押汇或者信用证货款收妥结汇时,应同时自动办理打包放款还本付息手续,填写还款凭证,并通知会计部门结算利息与有关费用;
(2)如企业主动偿还打包放款本金与利息时,国际业务部门凭会计部门收妥的还款凭证与利息清单,在信用证上注明贷款已偿清并将此证退还给借款人;
(3)如盖有“已办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到期,借款人未完成出运交单,或者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调查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与保证人追收贷款或者处分抵(质)押物;
(4)在贷款期间,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借款人将贷款挪做他用,信贷部门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强制收回贷款对以假出口打包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应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出口商A公司凭美洲银行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及A公司提交的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查结果说明,信用证真实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经我行信贷部门审查,A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可靠,履约能力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我行为A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手续,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在发放打包放款之前,不仅要对信用证及其单据进行严格检查,而且要对客户有无出口业务经营权,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有无不良纪录等情况,务必由信贷部门审查清晰第五节外币票据贴现
一、外汇票据贴现概念与特点外汇票据贴现(出口贴现)是银行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的票据融资行为,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商议以远期信用证或者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或者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与出口单据一并交开证行或者代收行,经开证行或者进口商承兑后,出口商将汇票背书交往来银行,银行核实票据表面真实性后,扣除相应利息与手续费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汇票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汇票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若承兑人不能付款,银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二、外币票据贴现管理规定
1、持票人条件
(1)持票人应具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在商业银行办理要紧国际结算也务,并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
(3)在经办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没有不良记录;
(4)信誉良好,没有发生贸易纠纷
2、票据条件⑴票据务必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票据贴现业务;⑵对记载“不得转让”、“质押”、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者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3)期限不超过180天;
(4)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操纵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
3、提交文件
(1)出口贴现业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请参照《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自行制定,与申请企业逐笔签定);
(2)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票据;
(3)营业执照与法人代码书;
(4)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风险管理操纵要点
1、外币票据贴现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比照流淌资金贷款审批程序
2、在办理出口贴现业务时,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操纵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同时应符合有关授信额度的管理规定,并密切关注其资信变化情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在此条件下为企业办理出口贴现业务,可不受企业信用等级与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如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相应自动追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待收到承兑行款项并扣除经办行贴现款后,取消原自动追加的额度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出口商A公司按照花旗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E分行,并要求办理融资业务该分行将单据寄往花旗银行后,花旗银行向我行开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汇由于花旗系我行一类代理行,虽此业务金额超过了该分行的业务权限,但该分行仍可办理,即扣除自贴现日至估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出口押汇与外币票据贴现的区别是,外币票据贴现系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只有在开证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方能办理办理外币票据贴现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假如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也追索回款项外币票据贴现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淌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贴现日起至估计收汇日止第六节国际保理融资
一、国际保理融资概念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一项集信息咨询、账款回收、坏账担保、贸易融资与财务管理等服务内容在内的综合性业务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D/A)、赊销方式(0/A)下,银行(或者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者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与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国际保理融资管理程序与特点出口商与银行(或者出口保理商)签定出口保理合同后,提出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银行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传递给代理行(或者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与评估进口保理商凭进口商的信誉与财务状况核准一定的保理信用额度,出口商凭保理商核准的额度发货并得到收回债务的保证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承担因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造成的坏账缺失,并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对账单或者付款报告保理融资的期限通常在180天以内;往往涉及出口商一定时期内的多项出口业务;融资单据为进出口贸易中的商业发票;银行(或者保理商)有条件地(当进口商因财务原因出现不能支付时)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1、对进口商的有利之处
(1)能够利用赊账、承兑交单等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扩大营业额;
(2)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拒付,避免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务必付款所产生的不利因素;
(3)省去开立信用证与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4)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2、对出口商的有利之处
(1)关于新的或者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增加营业额;
(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使出口商得到收汇保障;
(3)能够以预支的方式得到融资;
(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与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5)免除了通常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审查
(1)客户(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向经办行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经办行联络进口保理商;
(2)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年估计销售额及其风险程度确定保理费率及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经办行;
(3)经办行将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通知出口商
2、签约
(1)客户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
(2)客户与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
(3)客户、进口保理商与经办行签订三方受让合同
3、付运
(1)客户发货,并将全套货运单据及发票正本直接寄进口商明保理时,客户应在发票面贴上进口保理商受让声明标签,’提示进口商应收账款的转移,进口保理商有权凭受让应收账款向进口商催收;暗保理时,客户无须向进口商声明债权的转移,只有在应收账款到期且进口商不能支付时,方将暗保转为明保,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2)客户向经办行呈送发票及付运文件副本转交给进口保理商用以更新应收账款记录系统
4、融资
(1)进口保理商送出应收账款状况表;
(2)经办行利用进口保理商的报表,根据进口保理商承保的应收账款向客户提供国际保理融资
5、收款
(1)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2)在赊销到期日进口商向保理商支付货款;
(3)保理商将货款扣除保理费后支付经办行・,并向经办行与客户提供客户更新的应收账款状况表;
(4)经办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将货款余额人出口商在经办行账户,并根据进口保理商的更新报表计算客户融资限额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以承兑交单方式定立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A公司出运货物后向我行提出叙做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我行为其联系了美国最大的进口保理商CIT公司,该公司为B公司核定了1000万美元的进口保理额度,并通知我行之后,我行正式与A公司签定出口保理协议,A公司将发票及全套出口单据交给我行,由我行寄往CIT同时我行根据A公司需求,向其提供了450万美元的融资发票到期后,B公司因财务原因不能履约,CIT公司继续跟踪该公司动向,并在发票到期后第90天将600万美金划付我行我行扣除480万融资本金及利息后,将余款贷记A公司账户中行的买断型与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区别是,在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须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在非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工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手续费通常为发票金额的
0.6%・1%包含进、出口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及有关的银行费用第七节福费廷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福费廷(Porfaiting)也称票据包买或者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者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者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福费廷特点
(1)福费廷业务银行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福费廷项下的单据通常须由认可的进口地银行承兑或者担保,涉及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
(2)每笔福费廷业务仅涉及出口商某一特定的出口业务;
(3)特别适用于资本货物,融资金额少至几十万美元,多达上亿美元;
(4)融资币种通常是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瑞士法郎等要紧交易货币;
(5)融资期限较长,可由3个月至10年
1、对出口商来说,其优点有下列几项
(1)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使流淌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流淌性较强的资产,将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资信与公众形象,降低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
(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同意外汇指定银行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使供出口单位能够提早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改善了出口商的资金流淌状况;
(3)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即剔除了融资期间利率、汇率、政治、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也免除了为避免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对冲等交易与复杂的索偿程序;
(4)出口商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便于成本核算;并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增加了贸易机会;
(5)融资单据简单,法律转让程序(背书、转让书)直接;
(6)我行
一、二类代理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贸易融业务
2、对进口商而言,获得了更佳的远期付款条件,能够改善现金状况
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定
1、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2、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票据买人分为两种方式,一为经办行直接买人,一为经办行作为中介买入,赚取差价
3、经办行自行买人票据要求
①经办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的票据包含远期信用证、远期商业本票(由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