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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92021282“五五普法”活动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编2009年08月27日.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有过错
(三)缔约过失的要紧类型o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要紧包含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含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者虚告),即构成欺诈.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L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一原则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承诺到达的时间,因此原则上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外
(1)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注意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其中之一即可而不是同时具备
(2)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原则上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即生效.例外,成立与生效不一致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登记或者者批准之日生效
(2)附停止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始期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1)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被追认时生效
(三)要式合同之形式的补足.法定要式的补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约定要式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到达地.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若签字或者盖章地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地为生效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二)特征
1、债的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以清偿其债务的全部财产的总与,其与自由财产相对立所谓自由财产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法院不得扣押与强制执行的财产
2、债的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之一,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均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
2、须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若债务人不能行使、或者者尽管行使但无结果债权人均不得行使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乃是指由于债务人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直接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债权若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仅是不愿意履行,如今债权人只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务必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1)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能够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概念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二)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含无偿行为与有偿但是却使总财产减少的行为,如非正常压价行为这些行为要紧包含赠与他人财产、非正常压价、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放弃债权等
(2)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该减少财产的行为务必是纯粹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减少财产行为务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
(1)关于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
(2)有偿行为,务必债务人与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恶意,即明知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
(三)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1、销权在行使范围上,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除斥期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的效力
1、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2、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四章合同之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概念与类型一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同一性保持不变的法律制度二类型
1、债权移转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①基于合同而发生之债权移转一一称之为债权让予
②基于单方行为而发生之债权移转,比如将债权遗赠给他人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①法人合并、分立
②继承
③基于担保而发生的代位求偿权
2、债务移转的类型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移转基于法律行为的债务移转只有一种即通过合同一一称之为债务承担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务移转
①法人合并、分立
②继承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①合同承受
②继承
③法人的合并、分立
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O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o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含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比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比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比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能够转让比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能够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第五章合同的特殊效力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构成要件.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1)若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所负的债务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所可主张抗辩权的义务务必构成对待给付.须双方均无先履行的义务.须对方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时,不在此限
(2)若受领对方部分给付,能够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关于剩余的部分仍然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之证据时,得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
(二)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之给付义务
(1)务必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2)务必是对待给付义务才能进行抗辩.须一方有先为履行的义务.须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三)不安抗辩权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务必提出对方不能履行的证据.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者提出履行.对方提供担保后务必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能够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立要件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下列要件:o须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O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与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包含拒绝履行、履行拖延、不完全履行等债务不履行的样态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L协议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使该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能够任意通过合意解除合同对此法律没有必要专门予以规定.单方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行使其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解除务必有解除权的存在,解除权是形成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解除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是指解除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要紧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四种情形是所有合同中均可产生解除权的情形,在具体合同中法律还会规定基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即是对此于详见合同法分论中的规定
四、解除权的行使与效力
(一)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须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在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有异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的期限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其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讲义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与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要紧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要紧有担保合同(包含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解除的效力.解除合同后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应当互相反还财产.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即合同效力仅向将来消灭.分期交付的合同仅解除其中一期,其他各期效力不受影响,但是各期是不可分的除外第六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能够由当事人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4、违约责任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实际违约.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全面内容见债法总论部分的债的效力一章.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
(二)预期违约1o概念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者以其行为说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予履行合同2预期违约的样态预期违约包含两种形态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说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能够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能够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三、违约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概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要紧包含下列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特殊事件,如罢工、slo.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下列列外
(1)金钱债务的拖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拖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3.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五)第三人过错
四、合同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拖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能够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③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如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要紧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三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关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由于违约而受到的全部缺失,包含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2所失利益,也称之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应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资损害赔偿.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缺失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含现实财产缺失与可得利益缺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缺失的赔偿;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是否预见到或者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缺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者情况加以推断.损害防止义务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缺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2当事人因防止缺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违约金责任.概念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能够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有限并用,即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能够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才可要求降低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缺失与承担违约金责任.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够并用第七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对方而对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二)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买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要紧义务.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与地点交付标的物.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品质,没有约定品质的应当符合该合同的通常品质与效用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担保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者者说是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任何权利
(二)买受人的要紧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币种支付价款.按约定同意标的物买受人不按照约定同意货物的构成受领拖延.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1)约定检验期间的
①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①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出卖人恶意时的例外出卖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其缺失的法律规则L若风险由出卖方负担,那么标的物灭失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价金,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金的,应当反还
2.若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那么标的物因毁损灭失的,买受人应当支付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反还
(二)风险负担的规则.原则一一占有标的物的人承担风险与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关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含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但不包含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①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②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同意,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例外之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3例外之二一一买受人受领拖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例外之三——出卖人违约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同意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四、所有权的移转与孳息归属
(一)所有权移转.动产以交付为准
(1)交付的方式包含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四种
(2)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是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归出卖人所有,直至买受人交付完所有的价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若买受人不能支付价款或者者破产的出卖人能够取回标的物.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二)孳息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可见孳息归属与风险负担一样仅与占有有关而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无关
五、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效力L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能够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就数物解除合同.出卖人分次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如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能够就已交付与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六、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概念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则将其应付的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特殊规则
(1)所有权移转
①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能够约定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至买受人支付完最后一期价款时所有权再转移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
(2)合同解除
①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者解除合同
②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凭样品买卖.概念凭样品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以事先向出卖人交付的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合同.特殊规则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3)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明白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三)试用买卖.概念试用买卖又称之试验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卖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由买受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特殊规则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交易习惯,若据此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购买标的物,也能够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及时、安全、合格供电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义务lo按时支付电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与违约金的,供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安全用电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本节在司法考试中从未被考查过,因此不是重点内容仅须熟悉即可第三节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意同意的合同
(二)特征1O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o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此与传统民法上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不一致,大家务必注意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3)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懂得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懂得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二、赠与人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因赠与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缺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人因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缺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生效,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通过公证的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含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或者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者通过公证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仍然得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产生法定撤销权的理由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够附有负担,若受赠人不履行该负担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一一除斥期间
(1)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自明白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应于明白撤销原因6个月内行使方为有效
四、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者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四节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供利用,而另一方则到期返还同样数额之金钱的合同
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L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交付所借款项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能够是有偿合同(附利息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借款合同.自然人间有偿借款的,其得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此种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此种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生效,不以交付借款为要件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种合同原则上是有偿合同合同,因此就利息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利息.此种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
四、两种借款合同的共同规范.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不得使用复利法计算利息3应当准时归还借款否则应当支付拖延利息,即使是无偿借款也不例外.借款人提早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贷款,否则借款合同无效第八章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特征.租赁合同之内容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与支付租金为对待给付义务.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租赁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未使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由于如今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形式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出租人的要紧义务.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修缮义务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者延长租期.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二承租人的要紧义务.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不得转租的义务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缺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缺失.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缺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缺失.不得擅自改善租赁物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者增设他物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者赔偿缺失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出租人的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O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3o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经催告仍然未支付的4O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当然,除此之外在符合《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解除的通常条件时,当事人也能够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其他特殊规范
(一)标的物之权利变动不影响租赁权一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条)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能够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租赁合同对与共同租赁人的效力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要件为.承租人死亡.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务必是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而不论其是否为近亲属或者者法定继承人与否
(四)租赁合同终止的例外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但是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特征L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的结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功能关于出卖人而言是买卖合同;关于出租人而言实际上是为承租人提供贷款;关于承租人实际上是向出租人贷款并以该贷款直接购买所需要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同时为买受人)、承租人因此发生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权利——价金请求权.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直接向承租人承担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租金请求权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能够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2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出租人与承租人能够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在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的时候,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反还标的物.义务1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2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与使用3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进行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4特殊情况下直接对承租人承担责任
①原则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②例外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一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其二是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权利1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2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能够与出租人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所有权的归属,若约定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义务1依约交付租金2妥善保管标的物3标的物修缮义务与通常租赁合同不一致,通常租赁合同的修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4承担标的物造成缺失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5租赁物余额反还请求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与其他费用的,承租人能够要求部分返还第九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特征有.委托合同是以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定事务为内容的合同.委托合同既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使是无偿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亦均负有义务.委托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1o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一一关于转委托的规定由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例外能够转委托
(1)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2)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转委托的受托人直接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否则因转委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缺失的,原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类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损害赔偿义务
(1)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缺失的,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缺失
(2)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缺失的,委托人能够要求赔偿缺失
(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缺失的,不管是否有偿也不管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lo支付费用的义务不管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者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因委托人的要求还应当提早预付该种费用2支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3o赔偿缺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缺失的,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缺失
4.不得擅自委托受托人以外之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能够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缺失的,受托人能够向委托人要求赔偿缺失
三、特殊委托合同
(一)隐名代理
1.第三人明白委托人时
(1)直接约束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一一与显名代理相同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概说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与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说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之要约人,后者称之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O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务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30要约务必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务必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务必是说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务必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L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熟悉时发生效力;.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使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白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2)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对委托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明白委托人时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假如明白该委托人就不可能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能够选择受托人或者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能够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与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共同委托.概念所谓共同委托是指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同意委托而处理同一事务的委托合同.共同受托人关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L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委托人或者者受托人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缺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1)原则上如今委托合同终止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2)下列情况不终止
①委托合同约定直至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为止的
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二节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有L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为内容的合同,因此行纪合同从本质上来讲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若由于行纪人的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担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者买入.差价补偿义务与报酬增加请求权
(1)差价补偿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报酬增加请求权
①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能够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②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通过协商仍然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L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能够留置标的物
2.验收与受领物品的义务委托人不及时受领标的物的,行纪人能够提存标的物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买受人或者者出卖人第三节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有.居间合同是以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者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分为为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合同与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居间合同两种.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0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将其所明白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者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信息批漏义务居间人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L支付报酬的义务
(1)就以促成合同订立为内容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
(2)就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节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要紧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与运输路线的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保障旅客安全义务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免责事由
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3关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同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关于旅客携带的物品的安全运输义务1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货物运输合同一托运人的义务.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缺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装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否则承运人能够拒绝运输.依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或者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与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承运人的要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及时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保管货物的义务1货物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无过失责任2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三种
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②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③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三)收货人的义务L收货人能够是托运人本人,也能够是托运人指定的人
2.收货人的义务要紧是
(1)及时提货的义务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检验货物的义务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支付运费的义务若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收货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运费
(四)货运合同的风险负担L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货物缺失由托运人负担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能够要求返还
(五)托运人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的权利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能够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缺失
四、多式联运合同
(一)概念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一致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o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的整个过程承担责任,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就本段发生的缺失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3o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五节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保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另一方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者该另一方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为他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之为保管人;而委托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人则称之为寄存人
(二)特征.保管合同是以保管人为寄予人保管标的物为内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可有偿、可无偿合同有偿还是无偿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且无法根据法律加以确定的视为无偿合同3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L妥善保管标的物义务.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违反约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o反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者寄存人提早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通知及反还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标的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1)有偿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偿保管仅就有意与重大过失负责
(二)寄存人的要紧义务.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约定为有偿保管的,寄存人应当支付约定的保管费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与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告知义务
(1)标的物瑕疵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缺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缺失的,除保管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同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物品的告知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按照通常物品予以赔偿
4.在约定的期间提取保管物寄存人能够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早领取保管物第六节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特征.仓储合同的内容与保管合同一样,都是以一方为他方保管特定物为合同内容,因此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即仓储人)为仓库营业人.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实际上仓储合同就是保管合同的商事合同,因此两者的规定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只需要掌握仓储合同的特殊规则即可
(一)关于提取货物的特别规定L约定有提货期限的应当按期提货,不按期提货时
(1)存货人或者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3)提早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没有约定存货时间的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者仓单持有人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仓储人责任L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而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L承揽合同是以完成特定成果并交付该成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类型承揽合同包含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类型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揽人的要紧义务L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应依约定亲自完成要紧工作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与劳力,完成要紧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要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未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要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能够解除合同
(4)承揽人能够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或者同意、检验、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L对要约人的效力一一实质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要紧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只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能够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说明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一一形式拘束力要约关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五)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但是若该要约不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则撤回的意思表示能够构成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L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同意要约的为新要约,务必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通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务必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要约人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如今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务必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七)要约邀请
1.概念1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依照约定提供合格的原材料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与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同意定作人必要的监督与检查.承揽人应对所完成的工作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者技术资料.承揽人的通知义务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定作人的义务.及时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能够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能够解除合同三承揽人任意解除权.作人能够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定作人能够随时变更承揽要求,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O原材料的危险负担
①原材料由定做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定做人承担
②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承揽人的过失而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负担在工作成果交付前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报酬的风险负担由承揽人承担,即承揽人不能请求定做人支付报酬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一种特殊形式,是以建设工程项目并交付工程项目为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三)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则
(一)对承揽合同的准用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除了个别特殊规则之外与承揽合同适用相同的规则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特殊规则.禁止转包与分包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总承包人或者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务必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一一优先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者返工、改建通过修理或者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一、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单位作为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法人的成果归属权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能够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成果的个人的同意奖励与报酬的权利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与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者报酬.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成果的个人作为合同当事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能够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一)类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将技术成果权利一次性让予给受让人而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合同,具体包含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只有一种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类型有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全面内容见本书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贸易一章
(二)技术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成果品质担保责任技术让予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三、技术开发合同
(一)成果归属O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制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2o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制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一致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与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与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风险的负担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四、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一)概念
1、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析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提供技术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殊规则
1、关于技术成果归属的特殊规则
(1)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数据,影响工作进度与质量,不同意或者者逾期同意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对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区分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意义至关重大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例外
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与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具体为
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
②表意人是否说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说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但有例外,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及悬赏广告两种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1o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20承诺务必向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对此认定应根据如下情形具体确定
(1)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务必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2)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一致而不一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与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能够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
(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比如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如甲与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同意,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L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
(1)要约人关于要约有效期间起算有规定的,自其规定之日起算
(2)没有规定的
①以邮寄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时间
②以传真、电子有价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以到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③以电报发出的自交寄时起算
2.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其达到的认定与要约的认定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承诺能够撤回,但不能撤销,由于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六)承诺的迟到与拖延.承诺迟到所谓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承诺拖延所谓承诺拖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同意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法》第29条)
四、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拍卖
(二)招标投标
五、关于悬赏广告.概念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要紧有两种观点即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
(1)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在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学说将完成广告行为人之行为定位于广告人之行为的停止条件
(2)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我国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大家应当以契约行为说为准只是在理论上不管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纳契约说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有兴趣者能够自行研究,但是关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必要关注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有意或者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