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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民商法教研室谭桂珍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每一位同学需将下列35个案例研析报告作业本分别于第10周、第17周提交,并以5-6人为一小组,抽取其中一个案例形成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教学环节要求
(1)以现有学习小组为单位,一组一案,抽签决定;
(2)过程包含小组同学充分讨论,并全面记录(含分工、讨论时间及地点、每位同学发言、合议结论等);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将案例分析过程及结论通过PPT向全班同学报告,并同意其他小组同学及老师提问;提早一周提交并上传网络教学平台材料包含原始讨论记录、案例分析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PPT
(3)评分根据讨论过程是否认真规范、案件处理意见是否正确、案例分析报告是否规范、课堂报告是否清晰、回应提问是否有针对性、对其他小组所提问题的水平、与提交材料情况等,由各小组相互评分及老师评分,共同构成该小组同学得分小组同学也能够相互评分,以确定每一个学生的得分;该教学环节得分占期终成绩比重为30%
(4)案例分析报告书写案件基本领实、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马女士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福田区、南山区各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张先生计划贷款落空不是宋女士的原因,合同不能解除,同时应按时缴纳首付假如张先生执意解除合同,宋女士无义务退还15万元定金,并要求张先生承担经济缺失8000元问题请小组同学根据合同效力及合同解除之原理,在既有事实基础上,就本案怎么解决提出法律意见?案例十三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将自己在建的一栋十层楼中的一至五层售与甲公司,每平米2000元,共计1000平米,售价200万元甲公司先支付100万元,余款半年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再付清余款,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按约定先付给了乙公司100万元合同订立三个月后,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该房屋所在地某城市建设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所有建筑工程以原合同建筑费用的50%计取上涨差价,乙公司报经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将房价调至每平米3000元同时,乙公司告知甲公司仍按约定时间结清余款,并追加房款100万元甲公司认为合同即己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无权收取多余的房款,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问题
1、原材料涨价,政府调整价格能否导致依法合同变更?
2、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3、涨价影响到合同变更部分涉及200万元还是100万元?案例十四商业风险或者情势变更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下列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下列简称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9月分别签订了《关于J
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关于J
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
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末向原告提供足够量的J
2.5煤气表反向表与配件,导致J
2.5煤气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故请求法院判令
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
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
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缺失;
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
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
25.785万元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与赔偿其投资缺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与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技术资料费、设备费的违约金
117501.28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9月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
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
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与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
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与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
2.5煤气表散件与配件(不包含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与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仪表厂于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与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90%即45万,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1988年4月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同年6月,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J
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与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余款1万元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气公司已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于其约定义务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
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
2.5煤气表散件7万套,其中1988年供3万套(60%正向表散件,从当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向表散件,当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年供4万套(40%为反向表散件),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
57.3元(含包装费)总价款为
401.1万元,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天之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装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承付货款及运费
525364.35元后,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
50287.14元,另欠仪表厂购材料款
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去函要求仪表厂履行散件供应合同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散件价格上调1989年3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
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系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
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缺失,以J
2.5煤气表散件每套
75.50元作为变更或者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哪类合同?其事实与法律根据何在?
2、《关于J
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与《关于J
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关系如何?
3、双方争议焦点是什么?诉求是什么?
4、产品市场价格发生改变,影响合同主体的履行能力属于何种法律原因?将产生如何的法律效果?案例十五违约缺失的认定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被告H市糖业公司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1993年8月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者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900元提至2000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能够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2000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缺失,但至1993年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800元,被告于10月15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199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缺失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199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缺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问题
1、双方合同属于哪一类?各自权利义务有什么?
2、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如何设计的?
3、本案中违约事实有什么?
4、双方争议焦点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其法理及法律根据有什么?案例十六债的移转2009年7月14日,张新华在朋友吴明忠个人开办的粮油购销门市吃饭时,遇到前来向吴明忠送货的靳举旗,当张新华熟悉到吴明忠暂时支付不了靳举旗的9430元货款后,趁着酒劲大包大揽的给靳举旗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9430元现金,半月内由我还清张新华2009年7月14日”之后,由于吴明忠不知去向,张新华也没有向靳举旗偿还欠款靳举旗将吴明忠与张新华共同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欠款9430元问题本案张新华承诺“欠9430元现金,半月内由我还清张新华2009年7月14日”,是借款合同担保、债权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履行?案例十七不当出生责任2002年7月2日,原告高某、张某在华西二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11月7日,张某在华西二院同意培养成功的胚胎后怀孕,在华西二院同意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2003年2月10日,华西二院的医生对张某进行检查后告知“胎儿的情况挺好,能够在当地医院建卡同意孕产期保健服务,不用再到华西二院”原告张某同意了医生建议,于同月25日在崇州市人民医院建卡,同意崇州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由于崇州市人民医院属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具备产前诊断的条件,未对张某进行产前诊断针对张某怀孕时年满35周岁的情况,崇州市人民医院也未向张某履行应进行产前诊断的书面建议义务2003年7月26日张某在崇州市人民医院生下儿子高某某高某某出生后经检查患唐氏综合症(又称之先天愚或者21三体综合症)原告高某、张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崇州市人民医院承担二原告之子高某某的生活费用
140830.20元,护理费
109500.00元,检测费
633.60元及生存期间的医疗费(不能确定具体金额)问题1>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
2、原告高某、张某请求被告崇州市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根据何在?
3、本案缺失如何认定?案例十八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7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H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H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H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H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现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100台空调的货款,否则要求丙返还70台空调,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丙公司则要求乙公司如约交付100台空调,否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对丁造成违约的赔偿责任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2、买卖合同中“代办托运”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3、本案所指100台空调的所有权归属分析
4、请就乙丙双方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并说明理由与根据案例十九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2008年3月20日,陈荣根与常州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简称兰星江阴分公司)签订《龙城福第认购书》一份,约定由陈荣根认购兰星江阴分公司开发的龙城福第房产,并约定认购位置为A块商业11—15号;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认购书约定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认购单价为6000元/平方米;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诚心金60万元;龙城福第达到销售条件后兰星江阴分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陈荣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荣根务必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与兰星江阴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不再享受以上单价购房优惠,交纳的诚心金不计息退还;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诚心金抵作房款;本认购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陈荣根收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自动作废认购书“甲方”位置上盖有兰星江阴分公司的售房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钱树忠的印章认购书最后记载有陈荣根的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在乙方确定的书面通知地址栏未填写内容陈荣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兰星江阴分公司支付诚心金60万元江阴兰星公司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于2010年5月将龙城福第A商业一层全部销售,讼争房屋的售价为
4394340.63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讼争房屋进行市场价格鉴定(评估),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为
632.025平方米,市场价值为4987929元若被告不违约,原告应支付的售价为3792150元另查明,兰星江阴分公司现登记为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江阴兰星公司),江阴兰星公司确认兰星江阴分公司的责任由其承担,陈荣根无异议问题
1、《龙城福第认购书》在法律上性质如何?认购书确定了双方什么权利与义务?
2、“诚心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双方争议焦点是什么?
4、本案缺失如何计算?案例二十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华宇公司)被告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简称雅荷公司)已查明2006年12月12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购买雅荷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北侧的雅荷春天小区2号楼临街1—9号商业用房234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
2129.4万元,华宇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雅荷公司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华宇公司,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华宇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25日分五次向雅荷公司支付了商铺款共计
2129.4万元2007年10月M日华宇公司向雅荷公司书面提出商铺变更项目要求,言明对一层商铺1―9档非承重墙进行部分改动,并在部分商铺柱子间加做落地玻璃窗等同年11月26日雅荷公司完成上述工程改造2008年5月5日,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
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装修临时水电接通引入,并及时开始进行正式水、电、暖、弱电的安装施工;
二、积极组织商铺门前道路施工,确保于五月底前行人畅通本案所涉房屋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09年8月26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华宇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6日、6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雅荷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交房义务2009年7月11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0年6月23日,华宇公司以雅荷公司拖延交房730多天,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155.45万元,不能弥补按该小区同等地段商业用房租金标准
2007、2008年度月租金为65元/平方米,2009年月租金为85元/平方米计算出的租金缺失
365.04万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缺失
365.04万元被告辩称该房屋在2007年9月就已具备交房条件,其曾多次电话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不来收房,理由是没找到承租人,导致双方拖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至今未将商铺出租出去,不存在实际缺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
1、华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雅荷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如何承担责任
3、本案计算违约天数应当使用何种方法才合适?
4、经济缺失怎么确定?案例二十二公益捐助合同某贫困地区为建造一所希望小学,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牵头,专门成立了一个捐助办公室公开向社会募捐,并表示捐助5000原以上者可获得一本“扶贫模范”的荣誉证书,在该学校成立时,将在学校立一座功德碑,捐款者的名字均被刻在上面个体户王某听说此事后,便向捐助办公室表示认捐5000元,由于当时自己携带的现金不够,王某表示先交1000元现金,过两天再将其余的4000元送来工作人员在捐助认购簿上作了备注,并向王某颁发了荣誉证书王某在认购簿上也签上自己的姓名王某回到家后,将这件事告知了妻子刘某,刘某坚决反对并对王某说,我们挣点钱也很辛苦,家里有许多事要花钱,再说做好事图的是心意,并不见得非捐这么多的钱王某觉得妻子的话很有道理.,第二天便找到捐助办公室,表示自己对原先的认捐行为反悔,告知捐助办公室的人员自己决定捐赠500元,自己原先认捐的4000元不再交付,并要求捐助办公室返还自己已经捐赠的1000元中的一半500元民政部门告知王某,他昨天所捐赠的钱都已经被送到邮电局寄往灾区了,不可能返还,而且原先认捐而没有交付的4000元也务必交付王某拒绝了捐助办公室人员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问题请该组同学分别代表民政局的捐助办公室与王某就己方的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与法律书写起诉状与答辩状,并模拟法庭辩论过程案例二十三信贷担保合同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与B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A支行向B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淌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0年5月H日为担保还款,A支行与B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与此同时,C百货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书上签章,并约定保证人的责任直至贷款全部本息还清时为止合同签订后,A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B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与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A支行保管2000年6月20日,由于B未能按期还款,A支行与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0年7月20日但B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此后,A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此间,B公司于2001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D运输公司2002年6月在清欠中A支行发现此笔欠款经催款未果,A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B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B公司与D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3)公司就B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假如你是法院承办法官,将如何裁判本案?案例二十四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原告刘文,地设五金商店业主被告八海通经贸公司被告新世纪公司2004年3月16日,八海商厦所有人八海通经贸公司(下列称八海公司)与原告刘文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八海公司将八海商厦一层西侧大厅建筑面积38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刘文,租赁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八海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刘文,刘文装修后实际入住并经营地设五金商店2004年10月5日,八海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八海公司将八海商厦(建筑面积为
8360.5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3487.65平方米)出售给新世纪公司,题、本案处理意见及根据、本案分析带来的启示案例一合同效力2006年8月21日,罗凤仙与赵丽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罗凤仙自愿将本单位内部开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赵丽由赵丽支付该住宅所有集资费用,赵丽以罗凤仙的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实际归赵丽所有罗凤仙、赵丽在签订本协议书当日,赵丽支付罗凤仙房屋转让费人民币2万元,并分次支付了该房屋
25.47万元的房款2010年,罗凤仙要求将所转让房屋收回,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丽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罗凤仙辩称,该房屋系单位内部开发房屋,买卖须经本单位同意,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通过单位同意,且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时,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被告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问题
1、《房屋转让协议书》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其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2、该交易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协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3、如何懂得“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4、假如产权登记在罗凤仙名下,赵丽应该如何维权?案例二合同效力郑凯(河南人)与吴勇(北京人)系多年朋友,郑凯想在北京买房,但没有北京户口而无法实现,2002年11月经与吴勇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吴勇之名义购买北京朝阳区某小区XXX号房屋一套,由郑凯付款、管理、使用,吴勇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房产登记在吴勇名下,吴应向郑出具全权委托书,授权郑负责出租、使用、管理2007年北京市某房管局向吴颁发了产权证现吴勇主张房屋产权,要求郑凯交回房产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中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总价款为17800万元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新世纪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29日、12月24日依法取得了八海商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12月24日,八海公司鉴于该房产的部分房屋已被出租的实际情况,向地设五金商店发出了“关于变更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的函”,告知八海商厦的产权所有人已变更为新世纪公司,承租户应尽早与新世纪公司重新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新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将不改变原有租赁合同的要紧商业条款原告刘文收到八海公司的通知函后,认为所有权人八海公司出售八海商厦时应通知自己,并行使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八海公司与新世纪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问题
1、原告的诉求是什么?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其根据是什么?
2、请据此书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十五融资租赁合同某电子公司准备购买日本某彩电有限公司的1套生产纯平彩电的生产线,由于缺少资金电子公司找到某租赁公司进行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作为买方向日本某彩电有限公司购买纯平彩电生产线,然后租赁给电子公司电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每年支付给租赁公司10万元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即按照电子公司提出的有关要求,通过与日本某彩电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了购买3套生产纯平彩电生产线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双方自动履行了合同的内容租赁公司接到生产线后,马上通知电子公司,并在2008年10月将该生产线运抵电子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进行了调试与安装该设备于11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运转状况良好2009年2月10日,该生产线出现故障,电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先后修理了3次,仍然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该生产线上的一个重要部件不合格,属于质量问题由于该产品的问题,造成电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达3个月之欠,经济缺失2000万元电子公司要求租赁公司赔偿该缺失,租赁公司认为,该问题的出现并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电子公司在选购产品时,没有认真熟悉该产品存在的技术隐患问题造成的,拒绝了电子公司的赔偿要求双方交涉期间,电子公司由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立案后宣布进入了破产程序问题请书写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十六承揽合同、雇佣合同被告人高某是当地的一个“包工头”,2009年3月承揽了一项房屋拆迁工程,随后,高某组织原告仕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高某与工人商定由个人自行携带拆迁工具施工,并约定两种报酬支付方式一种是每拆除并刮净一块砖得5分钱;第二是拆下的旧砖归工人自己所有,但每块要向高某支付差价5分钱原告仕某选择后一种,在施工过程中仕某楼上落下的破头砸中脑袋死亡仕某亲属向高某索赔,高某以其与仕某为买卖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拒赔后仕某妻子向法院提起死亡赔偿诉讼,要求高某赔偿
46.8万元(仕某有父母、妻子与一个9岁儿子)问题请你以仕某妻子代理人身份提交一份代理意见书案例二十七建设工程合同某技术研究所为了修建一座办公大楼,决定将该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通过一系列的投标、决标活动,最后选定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通过协商,于2006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6年6月1日正式施工施工前一个月内,由技术研究所提供技术资料与设计图纸,同时在正式开工前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由建筑公司按照研究所所的要求负责材料的供应与所有的建筑事项,全部工程造价600万元,技术研究所先行支付200万元,其余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交付,全部工程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技术研究所将有关图纸、资料等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等问题也解决了,但是,直至5月底,技术研究所仍然没有解决工地用电的问题,导致建筑公司刚开始就被迫停工,停工造成的缺失达9万余元至2008年12月底,所有工程的要紧建筑已基本完成由于开工前延误了工期,为了在合同期内完工,建筑公司经技术研究所的同意,将该工程的室内工程转包给了某基建施工公司,基建施工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某装潢公司,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基建施工公司的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与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技术研究所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认为,室内工程转包是由于技术研究所开工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用电导致工程延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取的一种方法,分包时技术研究所也表示同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该基建施工公司承担责任而基建施工公司的财产只能承担部分缺失,没有承担全部缺失的能力技术研究所提出,基建施工公司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则提出应当由自己与技术研究所双方分担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试就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与门窗安装质量瑕疵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完成一篇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十八保险合同2010年4月15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钟银海驾驶豫PC9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豫PS19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宁波北仑回镇海,原告王建伟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上在上招宝山大桥时,钟银海发觉车子有问题,曾在大桥中间停车检查,因未查出问题而继续往前开当车开到招宝山大桥镇海段下坡的地方时,钟银海发觉车子有声响同时有点刹不住了,就对王建伟说“好像要出事了王建伟回答“我要跳下去”钟银海没有回答,王建伟便打开车门跳下去并因此受伤该车在开到招宝山大桥收费站时才停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治疗,共住院167天出院后,经鉴定原告伤势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经检验,该车辆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该车系挂靠在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王财根,被告钟银海系王财根雇佣的驾驶员该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两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财根已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0元、护理费1875兀O王建伟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共计
30.57651万元的缺失,扣除被告王财根已支付的6万元,尚应赔偿
24.57651万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的缺失由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银海、王财根承担赔偿责任后,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误工费
2.5万元的诉请问题
1、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主王财根,驾驶员钟银海、伤者王建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2、王建伟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保险范畴?
3、王建伟的缺失应由谁承担?案例二十九免费与免责2009年9月2日下午,原告杨俊强来到被告江西省瑞金市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金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瑞金罗汉岩风景区游玩,在售票处询问门票价格后,觉得太贵便未购票,独自一人进到景区门口旁边“试剑石”景点的狭洞内,约过了二十分钟,有人发现原告面朝下、鼻子出血躺在地上,身上还覆盖了许多山上的泥与草大家断定原告是从山崖上摔落下来的,赶紧拨打H
0、120电话求救经送医院抢救,住院治疗50天,花去治疗费用10万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伤残二级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缺失
647571.30元案例三十律师代理合同2006年5月,德赛律师事务所与珠海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巨胜公司)签订代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巨胜公司委托德赛所担任其与珠海雨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德赛所指派王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方式,本案结束后,巨胜公司按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数额的15%向德赛所支付代理费《授权委托书》载明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供证据材料,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同意赔偿款同年6月,巨胜公司以雨润公司为被告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雨润公司赔偿其经济缺失
6208119.4元巨胜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上述《授权委托书》,王律师代巨胜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证据、证据说明及代理词此后,王律师代表巨胜公司参与了与雨润公司的与解磋商同年8月17日开庭前,巨胜公司与雨润公司达成与解,巨胜公司获得雨润公司支付的150万元赔偿款,王律师代巨胜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同日,珠海中院裁定准许巨胜公司撤回起诉后因巨胜公司未向德赛所支付代理费,双方产生纠纷,德赛所于2006年9月21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巨胜公司向其支付代理费
22.5万元问题请小组同学分别代理原告方与被告方,就本案涉及的
22.5万元代理费应否支付进行法庭辩论并提交双方代理词案例三十一储蓄合同2007年9月19日,李某在阳县邮政局所属的某邮政储蓄所存款并设定密码,取得活期存折一本及银联卡一张截止2007年10月4日,存折余额为
8524.18元同年10月27日,李某存款时发现存折余额不对,经询问得知,其存款于2007年10月8日有人在山东省某市一邮政储蓄所用“存折”支取了8000元、扣收手续费4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存折、银联卡、身份证均未丢失,而存款不翼而飞,为此将该邮政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8040元缺失,并赔礼道歉问题请小组同学就本案诉讼的性质与类型、原被告适格与否、诉讼管辖、证据、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等写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三十二储蓄合同赵某在工行某支行分理处办理牡丹灵通卡一张,并办理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2010年12月24日23点31分,赵某收到其牡丹灵通卡被支取29800元的的手机短信因如今赵某的身上携带银行卡,就到邻近的工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款项,发现29800元现金确实被支取至当晚23点55分,赵某的手机又陆续接到短信通知其银行卡又被支取现金40600元其间,赵某拨打工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88挂失,因无人接听,挂失无果后赵某拨打110报警,但在警察询问情况过程中,赵某乂接到短信通知,其卡内存款乂被支取48400元至此,赵某的牡丹灵通卡在自己保管的情况下,被盗取118600元(含手续费)后赵某将工行某支行诉到法院,要求工行某支行赔偿其储蓄存款缺失118600元案例三十三托养合同2006年3月底,王老太太住进某老年公寓的全护理病房,刚到第7天,王老太太的侄子王强就接到了公寓打来的电话,说老太太骨折了尽管王老太太被及时送进医院,但原本就身体虚弱,加上营养汲取不良,免疫功能下降,诱发旧疾加重,不幸于同年的12月23日去世了在得知王老太太是由于自己起来小便导致骨折,王强特殊兴奋,将老年公寓告上了法庭王强认为,公寓管理不善,护理不力,缺乏安全保障,致使老太太要小便没有服务员承诺,才自己下床导致跌跤,造成右大腿骨折请求法院判决公寓方承担包含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4000元公寓方则辩称,老太太的的家属向其隐瞒王老太太是癌症术后病人的事实,老太太进公寓后就天天喊骨头疼据王老太太自述,及证人证词确认王老太太没有摔跤,是王老太太要小便不叫服务员,自己移动到床边痰盂上造成的骨折,而且老太太自身的病因是根源,公寓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公寓方知要求进行了司法鉴定,其法医学意见书认为,王老太太本身所患的疾病是骨折形成的病理基础后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王老太太坐起来到床边的痰£上小便,在坐下时扭了一下,导致了骨折外伤的参与度为外伤的参与度为25%到35%问题
1、双方当事人是谁?发生了何种法律关系?
2、原被告分别是谁?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性质与类型?
3、请制作一份判决书案例三十四物业服务合同原告谭某,女,某大学教师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某住宅小区的业主,被告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07年7月21日晚23时40分许,原告发现其居住的小区68号楼室内的一个电脑包被盗包内装有粤CZH797奥辿车钥匙一把、酷派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现金人民币18000元与各类重要文件与合同等在原告处居住的人员遂拨打110报警并通知被告,被告方值班负责人张某及保安人员到场22日时30分许,警方人员进入原告住处,如今,粤CZH797奥迪车尚停在原告楼卜.后院被告遂安排保安人员巡逻排查被告监控录像显示22日2时19分左右,有一辆机动车外出被告东门保安当班记录载明2时19分有一辆银白色奥迪车外出,车号粤CZH797经查有出入证,按规定放行7月22日上午,原告及在原告家中居住的阎某、周某等人发现粤CZH797被盗10时10分阎某遂该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警公安局侦查人员及被告方人员遂赶到现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奥迪车一辆、酷派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现金人民币18000元等缺失,合计552952兀O问题请小组同学就本案诉讼的性质与类型、证据、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等写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三十五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诉汪艳秋物业管理纠纷案原告诉称我公司受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大成开发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长安新城”项目的物业管理被告汪艳秋购买了该项目映口园1号楼7单元602号房屋,并于2002年6月29口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取了我公司发放的物业管理公约,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2003年1月18H被告在未经任何有关单位批准,也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封闭自家阳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长安新城业主公约”的有关约定,妨碍了我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也使我公司无法全面履行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义务在与被告协商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被告辩称我与其他11名被告于2001年4月1日至5日交纳定金,确定购买了大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一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的房产2001年6月至7月,12名被告分别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阳台为白色塑钢窗的封闭阳台大成开发公司提供的沙盘及口头多次承诺房屋为封闭阳台入住后,我们发现映日园1号楼南阳台未封闭,且存在很多问题,如,交付使用的阳台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联合公布的于1999年6月1日实施的《住宅规范》关于阳台部分的有关规定;另,2002年11月26日,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8单元802室业主家中发生盗窃案件随后映日园1号楼3单元101室及6单元201室的业主房屋也相继被非法侵入,据分析,确认犯罪嫌疑人均通过未封闭的南阳台侵入;不利于保暖、防尘、隔热;等等为此,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的100位业主联名起草“长安新城日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议暨送达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并于2002年12月9日交与原告负责人根据决议内容,为保证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全楼的整体美观,决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集体封闭阳台首批15户业主于2003年1月18日集体封闭了自家阳台已查明事实大成开发公司于2000年开始开发建设坐落于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其中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于2002年6月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于2002年10月8日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12人于2001年6月至7月分别与大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映日园1号楼房屋各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约定“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阳台][非封闭阳台]见双方的补充协议
(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6项为“该商品房阳台确认以施工图所确定的阳台做法为准”该合同第13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的约定(附件三)的标准“附件三”“长安新城装修及设备标准”第8条的约定是“封闭阳台白色塑钢窗”但大成开发公司没有给购房人出示过施工图,长安新城售楼处的小区沙盘中映日园1号楼的宣传图与建筑竣工图亦不符竣工后,1楼房屋的北阳台为白色塑钢窗封闭阳台,南阳台为护栏开敞式阳台2002年5月9日,大成开发公司与原告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长安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其新开发的长安新城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暂定3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2002年6月,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大成开发公司报送的“大成南里小区长安新城映日园、冬趣园、秋影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该公约中规定由大成开发公司指定原告为物业管理企业,另在第九章中对房屋的使用、管理与维修作出了具体规定被告12人等业主入住后认为南阳台不封闭存在不安全、不卫生、不保暖、不节能等弊端,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封闭南阳台,并于同年12月9日交给原告有1号楼100位业主签名的“长安新城H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议暨送达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在原告仍不一致意的情况下,被告12户于2003年1月将自家居室的南阳台用白色塑钢窗封闭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建设工程(长安新城映日园1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丰股字第0032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长安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大成南里小区长安新城映日园、冬趣园、秋影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收楼指南”、“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业主公约”、“大成南里(长安新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细则”、“长安新城日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议暨送达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长安新城售楼处沙盘照片等在案佐证问题本案这样判决?案例三十六(研习案例范本)1999年11月,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下列简称“航空港”)与北京师范大学(下列简称“师大”)及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华阳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下列简称“三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共10个条文,鉴于其在本案中的重要地位,下面全文引述其内容(华阳公司是甲方,师大是乙方,航空港是丙方)第一条甲方共欠乙方信托存款本金780万元人民币,截止到1999年11月5日共欠利息
1680903.25元,本息合计
9480903.25元甲方目前因资金周转困难用货币资金支付乙方存款本息有一定难度为妥善解决这一债务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第二条乙方同意由丙方承接乙方建筑工程项目,并以应支付丙方的工程款作为甲方归还乙方的存款本息工程款以乙丙双方按国家建筑施工规定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签定的施工合同书与通过审定的工程决算书确定的单项工程决算金额为准乙方承诺将超过甲方欠乙方存款本息金额的工程款以银行支票的结算方式及时将资金付给丙方第三条西方愿意承接乙方的建筑工程,并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的有关规定与乙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按期完工有关施工方面的约定乙丙双方将另行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四条丙方同意自筹资金用于承接乙方建筑工程的需要承诺在甲方所欠乙方本息总额之内的工程款不向乙方提出资金要求,并保证不因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第五条丙方同意按单个工程项目,在乙丙双方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书后,同意甲方按该工程的预算金额为丙方开据的期限壹年、利率为
2.25%的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若该工程项目决算金额与预算金额有差异,则以决算金额为准更换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并以此金额为乙方向丙方支付的工程款同时也以此金额作为甲方向乙方的还款第六条甲方同意按第五条规定为丙方开据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按开户证实书金额将全部本息一次支付甲方第七条乙方同意以其应支付给丙方的但不超过甲方欠乙方本息的工程款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还款第八条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按各个单项工程的实际开工日作为对乙方相应项目工程款的止息日,并按该单项工程的决算金额向丙方开据存单,按该单项工程的决算金
3、吴勇要求郑凯交回房产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理由何在案例三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1999年10月15日,宋敏芳及其子俞欢至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下属钱珏镇邮政营业所办理了可全国联网通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存折编号为沪
13104727、帐号为
200019763、户名为宋敏芳、存入现金为223000元宋敏芳为帐户设立了只有其本人明白、他人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的密码当日,宋敏芳将存折传真给他人,又在电话中将帐户的密码告知他人同年同月18日,一名自称万明银的男子在瓦房店市邮政局从宋敏芳的储蓄存款中领取了70000元现金瓦房店市邮政局的营业员在办理此笔取款业务时,未记录用款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宋敏芳发现后即与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及瓦房店市邮政局交涉,并于2000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海市邮政局金山区局与瓦房店市邮政局赔偿其存款缺失70000元及利息缺失1999年10月11日,国家邮政局以传真方式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发出《关于防止利用假存折冒领邮政储蓄存款的紧急通知》,并要求将通知以最快方式于1999年10月12日前传达到每个邮储营业窗口营业员该通知第二条对假存折概括了8条特征,同时,通知要求“异地大额取款务必凭存折、密码、身份证件办理,三者缺一不可营业员要严格验证,认真辨认存折真伪,有以上假存折特征之一的,务必辨明真伪后方可办理问题
1、本案中甲、乙、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其各自权利义务是什么?
2、70000元被冒领的责任应如何分配?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3、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属于什么性质?根据什么标准判定注意义务多少?
4、注意义务与责任的关联性如何?注意义务的分类有什么?案例四要约与承诺原告某市建设水泥厂被告某市食品公司额作为对乙方的止息金额甲乙双方按完工验收后核定的单项工程的决算金额核减债权债务第九条若单项工程(一项独立的、完整的工程)开工后,经政府质检部门鉴定,丙方未能有效执行乙丙双方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则该工程对应的止息日无效,乙丙双方不进行该工程结算,甲乙双方在该项工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续存同时,甲方为丙方开具的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无效,由此引起的债务纠纷由丙方负责(黑体字部分在原文为手写体一一引者注)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其后,航空港与师大分别于2000年1月18日、1月20日、3月6日签定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自第
8.1条均规定,有关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按三方协议有关规定办,并在各自第10条规定,因履行合同而生的纠纷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定后不久航空港派员进入现场施工并如约完成施工任务2000年9月25日,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核定施工结算款额为
2738713.00元,航空港与师大均予以确认在此之前,华阳公司曾在2000年1月24日为航空港公司办理了
1870000.00元的工程款转存手续,尚有
868713.00元未办理转存手续但在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核定施工结算款额后,华阳公司并未以该决算金额更换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200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告,宣布撤销严重资不抵债的华阳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华阳公司开始清算工作2000年8月10日,华阳公司清算组公告通知债权人持债权证明材料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000年9月12日,师大向华阳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为593万元在关于师大与航空港建设施工款项的债权申报上,双方产生了极大争议,后者认为应由师大出面申报,师大则以应由航空港出面申报为由而拒绝,最终航空港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一天向华阳清算组申报了
187.00万元的债权,并获登记航空港看到华阳公司负债严重,由其支付工程款已不可能,遂于2000年12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师大依照三方协议支付四份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工程款共计
2738713.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等缺失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四份建设工程实施合同是主合同,航空港已完成合同,师大应负偿还工程款之义务,三方协议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协议,现第三人华阳公司已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故依《合同法》第65条,债务人师大应负还款之义务由此,双方之间一场耗时费力的马拉松式讼争正式掀开了序幕[讼争通过]本案在诉讼程序经历上的曲折与复杂的确令人叹为观止在几年间,几乎历经了现行民事程序法上所有的程序与阶段,双方当事人也为此承受了昂贵的诉讼成本,这不能不引起人们来自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反思鉴于本案在程序上的极其复杂性与讼争经历的极具曲折性,与由此带来的双方纠纷渐次展开的层次性,为了清晰地展示这一讼争过程,为人们近距离地观察民事纠纷解决的样态提供一个真实的样本,本文特辟[讼争通过]一栏予以描述2000年12月8日航空港向北京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请于当日获得受理但在12月20日,师大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请求裁定北京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是三方协议是主合同,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从合同,仲裁条款仅规定在从合同之中,作为主合同的三方协议中并无仲裁条款,故该仲裁条款对三方协议不适用,北京仲裁委对本案无管辖权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受理了师大的管辖异议申请,并于2001年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认为师大提出的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于法无据,故请求权不成立而予以驳回2001年3月13日,师大又以同一的理由,再加上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北京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三方协议与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都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五工程公司”,而现在的申请人却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可见此申请人根本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应对其申请予以撤销或者依法直接驳回其仲裁请求这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也显然未获北京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庭经于2001年3月16日、4月13日两次开庭审理,于5月22日作出了一份“中间裁决书”,中间裁决书的要旨包含
(1)本案讼争的是工程款给付问题,这是由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本会正是根据这四份建设工程合同受理本案的,这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白第10条都约定了由本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故本会有仲裁管辖权,至于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亦不成立,故驳回师大的管辖权异议
(2)三方协议尽管与本案有关,但本案合同纠纷只包含上述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合同与三方协议表达的是不一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亦不完全相同,故仲裁庭虽不支持师大关于“三方协议为主合同,本案合同为从合同”之主张,但亦注意到三方协议并无仲裁条款,且又涉及第三方华阳公司,因此仲裁庭不能根据三方协议对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3)基于以上理由,航空港与师大应会同第三方华阳公司采取适宜的法律程序来确定三方协议中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在合法确定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后,仲裁庭再作最终裁决因此,案件开始回归到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确认之诉上来2001年12月5日,航空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三方协议为华阳公司作为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师大)向债权人(航空港)履行偿还建设工程合同款项义务的协议书师大则答辩称三方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协议,即华阳欠师大信托存款,经师大同意华阳公司将债务移转给航空港海淀区人民法院以
(2002)海民初字760号作出判决,根据《合同法》第65条确认三方协议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要紧理由是华阳公司欠师大信托存款,故华阳公司作为第三人与航空港、师大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工程款由华阳公司代替师大支付,后师大与航空港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华阳公司亦为航空港办理了信托存款证实书,此行为证明了华阳公司表示同意代替师大支付工程款师大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3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缺少必要的一方当事人(华阳公司),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北京市一中院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
(2002)一中民终字第394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假如三方协议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那么师大、华阳公司应为共同被告,而一审中仅以师大为被告即确定了三方协议的性质,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此,本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又回到了原先的起点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华阳公司清算组为共同被告后,华阳公司清算组也令人吃惊地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清算组所在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以
(2002)海民初字第12843号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华阳公司清算组的异议申请好在华阳公司清算组并未就此裁定再提出上诉这样,本案的诉讼程序又终于重新被拉回到一审程序中来2002年12月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02海民初字第12843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再次确认三方协议为第三人即华阳公司代师大向航空港履行给付工程款债务的协议裁判要旨见下文师大自然不服该判决,于2002年12月17日再次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应适用《合同法》第65条,而应适用《合法》第84-86条,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三方协议的性质为航空港从华阳公司处受让债务转移协议华阳公司未提起上诉,表示将按法院的判决办理善后事宜2003年8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以2003一中民终字第4939号作出终审判,判决撤销了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2843号民事判决,确认三方协议为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裁判要旨见卜.文至此,历时近3年,走过几乎所有的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这场马拉松式诉争,最终产生了法律上确定的结论但故事却并未因终审判决的出台而结束不服终审判决的航空港在此后一直在寻求启动再审程序的有效途径2004年6月7日,在北京友谊宾馆的一间会议室里,由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毕玉谦教授等专家学者举行了本案的法律意见论证会,最后一致得出了与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第12843号一审判决完全一致,而与北京市一中院2003一法民终字第4939号终审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论证理由书见下文[裁判要旨]为了方便大家更清晰地把握案情,充分熟悉判决的理由,我们在这里将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民事判决书即上述的2002海民初第12843号判决与2003一法民终字第4939号判决的说理部分分别抄录同时,亦将专家意见书的核心内容抄录如下
1、一审判决要旨本院认为,航空港与师大及华阳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该三方协议涉及三方之间所存在的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是师大与华阳公司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华阳公司负有给付师大欠款的义务;二是师大与航空港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师大负有给付航空港工程款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华阳公司承担给付师大工程款义务的性质属于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华阳公司给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是作为第三人代替师大对航空港履行债务还是直接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替履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未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代替履行与债务转移之间在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上均存在区别债务承担属于债务主体发生变更,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采取由第三人辅助债务履行的履行方式本案中,师大、航空港关于约定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由华阳公司履行均无异议,推断三方协议的性质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抑或者债务承担的关键在于分析三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否符合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与特征,如若无法确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推定为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为一种法律义务,义务不一致于权利,不得由义务人随意处分,此乃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债务非经法律规定或者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免除本案中,三方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债务移转的意思表示,按照语义解释无法得出三方协议的性质为债务移转的结论,因此只能通过其他解释方法,根据三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协议所使用的文字与周围的情势进行分析同时关键是看债权人有无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首先,债务承担本身即为合同,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这就要求第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债务承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债务承担等第三人须就合同义务的移转与债权人或者者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债务承担才能成立本案中,华阳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确认其愿意承担给付工程款的债务,其出具存款证实书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的行为其次,即使能够推定出华阳公司存有同意承担给付工程款的债务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与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移转承担合同两种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务必双方就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移转承担合同作为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生效的原则而且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将导致原债权人从合同关系中脱离,于此而言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能够以默视的方式认为债权人同意由此可见,即使假设能够推定出华阳公司存有同意承担给付工程款的债务,推断该协议对工程款给付之债约定的性质还务必以三方协议中债权人即航空港是否具有债务移转的意思表示或者者以明示的方式同意债务移转作为根据本案中,尽管三方协议中第四条丙方同意自筹资金用于承接乙方建筑工程的需要,并保证不因此影响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但该条款只能说明由航空港同意垫资施工,并不能得出免除师大债务的结论航空港在华阳公司清算期间就该笔工程款申报了债权师大据此认为是航空港同意债务移转给华阳公司的表示之一,但申报债权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权利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权利的享有,并不能据此当然认定航空港对华阳公司享有该项债权另外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旦成立,第三人将完全替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则债权人不得要求原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债务,新债务人能够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假如新债务人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够直接请求其履行与承担债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乃至结算工程款无一不是由师大与航空港之间进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说明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于它们之间,华阳公司并未真正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与师大之间并未发生债务转移关系综上所述,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华阳公司作为辅助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而不符合债务移转的要件华阳公司订立合同的当时明确表示同意该条款,也只是说明第三人愿意代替师大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不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只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师大从未表示要退出债务关系,相反,它一直承担着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可见华阳公司只是代其向航空港履行义务,而并没有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华阳公司作为辅助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而不符合债务移转的条件综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确认航空港与师大及华阳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的性质为第三人即华阳公司代师大向航空港履行给付工程款的债务
2、二审判决要旨本院认为,三方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该协议中明确写明,为解决华阳公司欠付师大存款本息这一债务问题,三方签订该协议;同时约定,师大同意由航空港公司承接师大建筑工程项目,并以应支付航空港的工程款作为华阳公司归还师大的存款本息;华阳公司同意按工程预算金额为航空港开具期限1年、利率为
2.25%的信托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按开户证实书金额将全部本息支付给航空港按照合同解释的原则分析上述协议条款,三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解决华阳公司欠付北师大的债务问题,而该债务由航空港以为师大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方式承担,华阳公司以按期向航空港支付存款证实书本息的方式承担师大工程款的债务航空港承担华阳公司对师大的债务后,其工程款的债务人已明确指向华阳公司华阳公司在按工程预算金额向航空港开具存款证实书后,即已承担了工程款的债务航空港又在三方协议中承诺,在华阳公司所欠师大本息总额之内的工程款不向师大提出资金要求,该承诺即已免除了师大承担该笔债务的责任,师大对航空港的工程款债务则转由华阳公司承担航空港在华阳公司清算期间还就工程款申报了债权,该行为亦说明其认可该债务已转移给华阳公司综上,三方协议不应确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协议,而应确定为债权债务转移的协议北师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2)海民初字第1284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航空港与师大及华阳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3、专家意见要旨由五位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三方协议的性质应为第三人履行合同,而不是债务转移合同,具体法律根据是
(1)依《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转让的,抗辩权必定一同转让,但三方协议第9条明确规定华阳公司向航空港的付款义务取决于航空港与师大之间的工程质量,即抗辩权仍操于师大手中这一约定充分说明,华阳公司并未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这样一来,债务承担的说法与第9条的约定存在着严重冲突于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
(2)三方协议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制度的内容特征
(3)四份建设工程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应为是主合同,三方协议书不能独立存在,应为从合同,其目的是解决该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的付款方式的
(4)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5)航空港申报债权与三方协议书的法律定性没有关系被告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同意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被告向三个水泥厂所发函电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其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与上述函电有什么不一致?
2、三家水泥厂关于函电的回复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
3、原告送50吨水泥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
4、被告拒收被告水泥是否构成违约?案例五悬赏广告与要约原告G省某县某企业经理被告H省某县张XX原告曾于1996年3月5日在H省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万元,各类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该县电视台与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在寻物启事中声称,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者
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10天后,被告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原告但在交付时,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先偿付
1.5万元酬金,然后才能交付拾得物原告提出当初播放寻物启事要紧是为了尽快地找到拾得物,考虑到提包内只有1万元现款,因此不能给
1.5万元的酬金,只能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拾得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原告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L5万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被迫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付拾得物问题
1、根据有关悬赏广告性质的民法理论,分析有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2、关于悬赏广告,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分别有什么规定?如何协调?
3、本案纠纷如何处理?其法理、法律根据何在?案例六强制缔约原告范进自1993年12月起在被告宇宙航空公司(下列简称宇航)地球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2003年7月在民航局组织的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中,原告成绩合格却落选双方由此产生争议2004年8月31日,在范进因病住院手术期间,宇航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发生争吵2005年3月6日,宇航向各航空公司驻地球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班机机票》的函件,称“范进离开宇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语言,为防止范进采取过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此后范进欲乘坐厦航的航班都被拒绝登机2006年2月6日,范进因劳动争议在宇航地球分公司殴打该分公司书记胡来与保卫处副处长程不住,致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范进处以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2006年3月20日,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调解意见书》,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宇航支付原告19万元的劳动补偿等费用,范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宇宙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2008年6月29日,范进的女儿出生,范进于8月6日将女儿出生的事实电话告知宇航地球分公司的人劳部经理陈述与客运部经理张扬而后,范进于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先后三次持宇航机票登机仍然被拒绝9月9日,范进将其女儿的出生证明传真给宇航9月11日,范进在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宇航的航班机票,同日持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系统拒绝,后经与宇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宇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同意范本次登机,但表示并非以后均可登机,范进因此放弃乘坐此次航班9月15日范进在“人言报”记者陪同下持宇航机票登机再被拒绝2008年12月9日,范进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某市某人民法院起诉宇航、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请求判决宇航停止拒绝其乘坐宇航航班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拒绝乘坐航班而造成的经济缺失与精神缺失;请求判决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与宇航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1、范进的诉求是什么?涉及什么法律领域?与合同法有什么关系?
2、其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3、据此写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七合同主体资格重庆科慧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列简称科慧隆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日,科慧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佑全将该公司新筹建中的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祥太,双方签订了厂房维修承包协议厂房维修工程完工后,科慧隆公司与刘祥太口头约定,由刘祥太帮助组织人员到原告厂区,从事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杂工的劳动报酬由科慧隆公司与刘祥太统一结算后,再由刘祥太转付给其他杂工2010年10月19S朱学高经刘祥太介绍到科慧隆公司处与刘祥太一起从事杂工工作2010年12月26日朱学高在平整安放变压器的场地时受伤朱学高于2011年3月5日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科慧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11年4月12日,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渝荣劳仲案裁字2011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朱学高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慧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10月19日起至今劳动关系成立科慧隆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发包行为合法,且朱学高系刘祥太的雇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员工,遂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学高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问题
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区别何在?
2、不一致的合同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3、本案中,科慧隆公司、刘祥太、朱学高是什么关系?
4、厂房维修与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工作有什么关系?案例八处分共有财产效力原告甲被告乙、丙、丁第三人银行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丙系表兄妹关系,被告丙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甲与被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被告乙,共有人为甲2008年4月1日,三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一女子冒名顶替原告,使用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被告乙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被告丙、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为丙,丁为共有人,但该房屋出卖后一直由原告与被告乙使用2008年7月5日被告丙、丁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2009年1月3日,原告发现房屋门锁被换,无法入住,后到房管部门查询方知上述房屋被被告乙私自出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与被告丙、丁签订的2008年4月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但是对设定在该房上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若抵押权无效后如何进一步保护银行的利益问题
1、本案存在哪几种法律关系?
2、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银行有什么权利?其权利如何实现?案例九合同主体2011年1月,被告马骥与被告重庆体彩中心签订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加盟合同,并开设了编号为02606的体育彩票竞彩店进行体育彩票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马骥雇佣了被告向羽及被告谢鹏在其体育彩票竞彩店中从事彩票销售工作向羽在网络上利用QQ聊天工具建立了欧鹏K城竞彩群此后,向羽、谢鹏、原告李亮分别以自己的QQ号加入到该QQ群中同年2月17日,李亮利用QQ聊天工具向谢鹏发送了六组彩票数据,谢鹏均表示已经按照李亮选中的数据出票次日,开奖结果公布,李亮购买的彩票中第六组数据可获得中奖收益
8.08万元第二天,李亮到02606号竞彩店兑奖,但该店工作人员仅拿出了五张彩票,并声称找不到能够获得中奖收益
8.08万元的那张彩票李亮起诉要求重庆市体彩中心、马骥、向羽、谢鹏共同赔偿缺失
8.08万元问题
1、本案中,重庆体彩中心、马骥、向羽及谢鹏、李亮之间发生了什么法律关系?
2、“李亮利用QQ聊天工具向谢鹏发送了六组彩票数据,谢鹏均表示已经按照李亮选中的数据出票”,在法律上说明了什么?如何举证?
3、实践中,彩民经常委托彩票点工作人员代购彩票,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如小品)案例十格式条款效力原告郭美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郭美兰到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存款郭美兰填写好一张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与现金及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郭美兰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郭美兰一枚铜牌(十号),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郭美兰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提出郭美兰所交现金少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郭美兰少2000元郭美兰在现场查找与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己所交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吵不下嗣后,该储蓄员将款项封存,并将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原告要求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少的责任问题:
1、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是否对银行与储户间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2、银行与储户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3、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各自权利义务是什么?案例十一格式条款效力王某于2006年9月在便民超市购买了1500元面值的购物卡,以避免现金结算的烦恼购卡后,王某发现在购物卡的反面上写着“本卡请于2006年12月底往常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王某在消费几次之后,2006年10月,由于工作原因出差历时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2007年1月份,王某出差回来后到便民超市购物,在付款时,被售货员告知:该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询,王某的购物卡上还余额900元王某找到超市经理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款经理认为购物卡系是附期限合同,到2006年年底合同失去效力,超市不能退还余款而王某认为合同虽因期限的到来丧失效力,但是自己仍享有余款追回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问题
1、凭购物卡消费合同属于哪类合同?适用何种合同规则?该合同效力状态如何?其合同权利义务有什么?
2、”本卡请于2006年12月底往常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应做何种懂得?在法律上有何种后果?
3、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什么?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4、王某要求退换余款的诉求是否正当?其法律根据何在?案例十二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2010年4月12H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约,购买位于深圳华侨花园的一套房屋,总价为555万元,合同成立一个月内缴纳首付款180万元,张先生原计划贷款200万元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