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合同法重点小抄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与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能够称之合同法典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
2、充分表达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与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类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与规律进行集中抽象与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堂等原则是指民法给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具体表现: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一致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务必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表达公平原则的两个制度:
①情事变更制度;
②显失公平制度与重大误解制度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先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常,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与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缺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帝皇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内容与功能: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与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解释法律与合同的作用
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德”o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与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事实上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谓着司法活动的制造性与能动性
06、MM民事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务必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③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④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与单务的意义: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B、在风险上的负担不一致;C、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一致
⑤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一致,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义务大于无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规定与约定包含
①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②规定特定标的物自办理一定期限后转移;
③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后转移;
④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⑤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买卖合同交付的地点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者约定不明确,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明白标的物在某一地点时,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四、风险负担
1、通常原则标的物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由买受人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②出卖人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按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单证与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合要求,买受人拒绝同意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五、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①涉及主物与从物的因标物的从物不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但解除主物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②以数物为标的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能够就该物解除,但与该物分离使他物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就数物解除合同;
③连续供货的合同,分批交付对其中一批不交付或者不适合交付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使今后其他各批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就该批与今后各批解除;假如其中一批解除,该标的物与其他各批互相依存的,能够就已经交付的与未交付的解除;
④分期付款的,未付货款达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能够要求支付货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电力、水、气、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法律特征
①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②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③多为标准合同;
④要受计划的操纵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1、概念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2、法律特征
①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②是无偿、单务合同(因此不适用双务合同中有关抗辩权的规定);
③是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
3、赠与合同的效力表达在赠与人的义务
①给付赠与标的物;
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有意不告诉受赠人或者向受赠人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由此而造成缺失,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的撤销包含任意撤销指赠与财产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合同
①能够任意撤销的仅限于通常赠与合同,经公证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不能撤销;
②务必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作出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可撤销赠与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未交付的不再交付,已交付的,赠与人能够请求返还撤销期限赠与人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从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特种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即附负担的赠与)指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1、概念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法律特征:
①是诺成合同;
②是双务合同;
③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是无偿合同
3、内容
①借款种类
②货币种类
③用途
④数额
⑤利率
⑥期限
⑦还款方式
⑧担保条款
⑨违约责任
4、效力(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对借款人的效力:
①依约提供担保;
②如实申报义务;
③容忍义务;
④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⑤按期付息;
⑥按期还款对贷款人的效力: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
②保密义务
5、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质押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时,由贷款人依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对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法律特征
①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②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③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④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内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与质量、租赁期限、用途、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租赁物维修保养责任法律效力对出租人的效力:
①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
②维修租赁物;
③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④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对承相人的效力:
①依约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②妥善保管租赁物;
③不作为义务,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
④支付租金;
⑤返还租赁物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②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③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此外,还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点法律效力:出租人的权利:
①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
②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③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④租赁期满,出租人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的义务:
①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与使用租赁物;
②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
③出租人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对多余部分费用有返还的义务;
④在租赁标的有瑕疵时,出租人有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的义务;
⑤出租人购买并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的权利:
①承租人占有与使用租赁物;
②承租人的索赔请求权(向出卖人行使有约定的除外);
③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的超值返还请求权;
④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承租人的义务:
①支付租金;
②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③承租人维修租赁物;
④承租人同意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出卖人的效力:交付标的物与同意承租人索赔第十五章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1、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同意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特征
①以一定工作完成为目的;
②其标的具有特定性;
③能够留置定作物;
④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定作物的留置(264条)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物,以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变卖价款补偿不足的,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承揽人的义务
①亲自完成合同要紧工作(擅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同时定作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②同意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③通知义务(图纸、材料或者技术等不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定作人);
④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者同意检验、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
⑤妥善保管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工作成果;
⑥交付工作成果并负瑕疵担保责任;
⑦保密义务;
⑧共同承揽人的义务(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定作人的义务:
①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
②依约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
③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定作物;
④按期支付报酬、材料等费用]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①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期满前,定作物或者原料风险的承担,如今由所有权人承担;是在承揽人的占有下,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的,承揽人应承担缺失赔偿的责任;
②承揽人交付期限届满,因定作人拒收或者拖延受领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与费用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
①主体务必符合法律规定;
②标的仅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③国家管理的严格性;
④次序性;
⑤有偿、要式合同分包是总承包人或者分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对分包的限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务必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总承包人不得将任何建设工程的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责任:
①发包人应作好施工前准备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否则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发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原料等,承包人除能够顺延工期外,还可要求发包人赔偿缺失;
③发包人超期验收,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④发包人中途停建或者缓建、变更设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⑤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够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并优先受偿;
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承包人能够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承包人的责任:
①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交付期限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要求赔偿;
②对原料保管不善造成缺失应予赔偿;
③应随时同意发包人的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发包人;
④对自己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章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②多是格式合同;
③有偿、多为诺成合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①公共运输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③合理运输货运合同承运人的要紧义务与违约责任
①通知收货人、交付货物;
②货物运费的免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运费的,托运人能够要求返还;
③妥善保管运输货物
④联运人的责任(负连带责任)第十七章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种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等类型[特征
①标的的特殊性,其标的是无形的、是一次性的劳动产品能够为不一致人使用同时不可能因使用而出现损耗,具有的时候间性;
②履行的特殊性,其履行往往产生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问题、具有一定的人身性,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履行;
③其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统一标准;
④是双务、有偿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中的风险承担在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因发生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者部分失败所造成的缺失该风险责任的承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能够协议补充,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交易习惯或者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同意研究开发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技术成果分配A发明制造的分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B技术秘密成果的分配由当事人约定
3、合作开发合同是两个或者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完成一定的技术开发项目,以各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共享开发成果、共担风险的合同
4、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区别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双方享有与承担类似的权利义务;委托开发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对的;
②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方式不一致,合作开发是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与经费投资,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二者的主体也不一致,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都有具有研究开发能力;
③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一致合作开发的成果是共有的,委托开发的成果的归委托人所有
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种类
①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①前者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要紧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与项目实施之前,而后者是受托人为委托人解决生产建设中具体技术问题,促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所订立的合同,它要紧发生在科技成果进入经济建设之后
②前者的受托人只是一个为委托人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与方案的顾问,其本身并不从事合同所指向的科技工作,而后者中的服务人员则要负责进行合同约定的具体专业科技工作
③两者当事人义务不一致前者受托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承担缺失责任;后者受托人的服务是实施服务,因此务必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结果负责第十八章保管合同(寄予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②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当保管物为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等动产时,需要订立仓储合同);
③标的是保管行为;
④既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诺成合同;
②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④有偿合同第十九章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特征
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
②诺成、非要式性;
③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④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
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
⑥受托人既能够以委托人的名义,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
①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白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②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明白的该代理关系的Ao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能够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假如明白该委托人就不可能订立合同的除外;Bo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能够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第三人]
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同意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
①性质是提供服务;
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与标的的范围特定,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
③行纪合同是有偿的;
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
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②居间人居介绍地位;
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
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4、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服务行为居间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订约,居间人的行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服务行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能够有法律意义也能够是非法律意义的;行纪合同的服务行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贸易活动,常见的有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
①与第三人有否关系,居间人本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②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也能够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③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于委托人报酬,居间、行纪是有偿的;委托合同能够是有偿,也能够是无偿居间人能够从委托人与相对人双方收取报酬;而行纪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收取报酬偿合同;主体要求不一致,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务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一致,有偿合同中只有明显低价或者第三人有恶意时才可行使
⑥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该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一致;
⑦根据合同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⑧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⑨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区分意义: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作出规定,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⑩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分为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1)二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
①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通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一致;
②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一致;
③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一致,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
①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的到来;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代理权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习惯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须征得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方为有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相对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以外,对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要约(发盘或者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务必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二是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撤销要约的内容)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务必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③务必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④要约的内容务必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透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使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操纵的地方或者数据电文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4、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需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务必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道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将其取消,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不可撤消的要约(合同法19条)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同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7、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消或者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⑤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四、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
①务必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②务必向要约人作出;
③务必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务必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换,否则就构不成承诺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所要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人在要约中已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
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能够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沉默或者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承诺)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拖延与撤回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务必先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撤回的效力;在承诺后到达的,但依通常情况应先于或者同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受约人才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承诺撤回有效承诺拖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五、合同的成立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后,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条“当事人使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o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的时候合同虽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以合同书订立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缺失;
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特殊的缔约形式招投标指招投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者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体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其拉息
①依然采取要约与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务必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
②在强制缔约中,合同内容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的,按合理标准确定;
③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懂得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附合缔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同意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与细节性;
②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③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④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性;
⑤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要紧从三个方面进行,以期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①立法调整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晰,某些条款务必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38条)
②司法措施即根据合同法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37、39条)
③行政措施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通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方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使用
6、合同权利(合同债权)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合同义务(合同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者合同的约定,务必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合同的条款
①提示性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者姓名与住所、标的、质量与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合同的要紧条款(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务必具备的条款假如欠缺了合同的要紧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③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要紧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包含偶尔条款、通常条款、专门待定条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第一,要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者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者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类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者自始无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根据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需要登记或者审批的合同,自登记审批后生效;
(3)当事人能够约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4)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生效前关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根据的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①是将来的事实;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要紧特点;
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务必是合法的
三、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处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俏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关于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缺失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撤销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撤销的原因有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以上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能够请求撤销假如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整个合同当事人能够运用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假如当事人在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就不能再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保护
五、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要紧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合同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包含三类合同L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非法处分他人财物须经追认补正生效的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指相对人能够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合同的条件:A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B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够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C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能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④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六、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假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特征
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②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③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务必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明白或者者不应当明白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④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合同或者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④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收归国有与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的撤销撤销的原因: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乘人柒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合同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A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B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行为;C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有意;D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要件:A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B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订立了合同;C误解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的欺骗或者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④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A该合同务必是有偿合同;B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C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①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自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不存在中断或者延长;
②合同法55条规定了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Ao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白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Bo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效力未定合同追认行为的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②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须经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告生效;
③是一种补助行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务必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②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含及时通知、相互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合同利益表现:A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B合同履行期的选择表达经济合理原则;C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与主体应表达经济原则;D对违约进行补救表达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能够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适用合同法(62条)的补救规则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63条)
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⑤其他履行规则:提早履行规则原则上不应提早,但提早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早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规则债权人认为部分履行会损害自己利益或者对自己已没有意义时,能够拒绝;认为不损害自己利益的,能够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A.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能够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B.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
①须双方基于同一双方合同互负对价(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与牵连性);
②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行使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一种延缓的抗辩权,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适用条性:
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行使:
①先履行抗辩权须经当事人的主张方能产生效力;
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拒绝全部履行请求的权利;二是先履行方的履行部分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仅有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部分享有相应的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仅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对方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同时相互为对价给付
②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者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行使程序:
①须经当事人主张始发生效力;
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
③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缺失,同时,也使对方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只产生中止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同意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1、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④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拖延;
⑤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两种情况A.就不特定债权或者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之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而其仍怠于行使权力,或者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力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B.就特定债权而言,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之债权实现行使程序:
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务必经人民法院裁决;
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使效力:
①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
②对债务人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B.代位权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一定拘束债务人,由于在债权人败诉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可对第三人提起诉讼
③对第三人来说,第三人关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能够用来对抗债权人
2、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成立要件: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②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
①假如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只需满足有害于债权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
②假如是有偿行为,则只有在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权利与受益人在受益时也明白此种情况时,即债务人与受益人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的提出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除斥期间:
①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的为一年,逾期则撤销权消灭;
②不论是否明白,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撤销权自动消灭法律后果:
①对债务人来说,其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②关于受益人来说,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③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者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者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由产或者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通常担保其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决定了合同既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也能够由当事人自愿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与补充合同的转让则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当事人替代原有的当事人为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变更与合同债权、合同债务转让的条件与要求
1、合同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法律特征
①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
②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③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因此就涉及到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问题;
④通常情况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法律效力
①变更后,被变更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②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存在朔及力;
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的所有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者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缺失的权利合同中原先约定的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2、合同的转让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三种
3、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转移,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种要紧的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转移,不包含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合同权利的转移构成要件
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③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④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含:
①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权利让与的效力内部效力: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
③让与人对让与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对外效力: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能够向受让人主张;
③债务人能够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4、合同的义务转让即债务转移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协议,又称债务的承担包含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必备条件
①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②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③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④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协议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法律效力
①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务人,部分转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②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5、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消灭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变更,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消灭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不复存在原因一类为必定导致合同终止如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另一类为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
二、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种类
①法定解除,指有权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
②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条件(94条)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拒绝履行;
③拖延履行;
④不完全履行;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方式: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不管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都务必以通知为要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解除权的抛弃与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应据当事人的约定与合同的性质,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一次性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与合同的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原因,
1、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M偿与履行、给付的关系:意义相同,角度不一致,清偿着眼于合同消灭,履行、给付着眼于债的活动方面履行说明债的实现过程,清偿说明债的目的实现
2、提在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履行或者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储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方式提存的适用条件提存原因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标的不宜储存或者体积过大的物、提存费用过高及长期储存将损及其价值的物,提存机关或者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
3、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混同的原因包含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与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法律效果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的标的属他人的权利时,则不发生债权的消灭
4、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与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与法律的规定能够抵销不得抵销的债务有: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条件
①以意思表示为之;
②须向债务人为之;
③免除意思不得撤回;
④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第七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1、种类
①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错误履行,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
②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与时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有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全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说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继续履行合同;
②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对方权利不能实现受损害方假如认为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合同的缺失,能够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
③赔偿缺失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缺失,因此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缺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缺失的认识,上升为法律,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最初使用严格责任原则,之后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现在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约责任的构成
①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定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
②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条件履行合同
③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继续履行并不看重违约方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含
(1)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
(2)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3)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关于违约赔偿缺失的规定,缺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缺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缺失;
②关于违约与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114条);
③确信了《消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侵权赔偿制度;
④明确了一个合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现行合同法将违约金与定金的赔付作为一个选择性制度;
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尽管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缺失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成本与费用的缺失,由缺失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分为法定不可抗力与约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例夕卜:
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并没有完全阻止或者妨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
②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当事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缺失,而未采取,致使缺失扩大,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①国家法律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②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例外;
③履行费用过高;
④超出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合同
五、违约补救措施停止违约;消除障碍;恢复质量标准;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六、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通常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缺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有关的法律保护看书的合法权益°意义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假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以便为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法律管辖竞合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能够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者其基本原则法律管辖竞合的根据
①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一些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背景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②合同法与有关法的关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者个人主体适用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专属管辖《会同法》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涉外合同的争议包含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选择或者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合同解释的规则
①按文字含义解释;
②按条款精神解释;
③按合同目的解释;
④按交易习惯解释;
⑤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按常懂得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方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使用非格式条款
⑥按文本解释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能够通过与解或者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2)当事人不愿与解、调解或者者与解、调解不成的,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者仲裁协议无效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九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②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③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除外效力对出卖人的效力:
①交付标的物;
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与资料;
③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④按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⑤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⑥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
⑦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买受人的效力:
①支付价款;
②同意标的物;
③对标的物进行检查;
④通知责任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对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