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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聚焦打赢总目标,保障驻茂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副市长和军分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民政府协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资委、军分区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事宜,指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领导兼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第三章部门相关职责第五条军分区负责协调驻茂部队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收集、统筹汇总年度驻茂部队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审核随军手续、军人职务、立功受奖等与军人有关的材料,商其他驻茂部队制定安置的具体办法等其他驻茂部队负责提供拟安置或随调随军家属相关资料,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协同驻地政府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委组织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委编办负责提供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对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统计统筹协调驻茂部队和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及时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的实施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四章就业安置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按规定办理转任手续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编制内予以安置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企业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由驻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第十条鼓励随军家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考录(招聘)考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考录(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第十一条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市直及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结合当地实际,由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通过定向招聘的方式,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第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第十三条随军家属落实工作单位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工作第十四条采取属地安置和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分级负担安置的办法
(一)市直用人单位负责军分区机关,武警支队机关、武警支队中队、武警支队机动中队、武警支队勤务保障中队、武警支队卫生队、武警支队教导队和驻石化军代表办公室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二)驻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部队的随军家属,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就业安置,所需经费均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
(三)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但因本人原因未上班的除外),按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役、退休或调离后,其未就业家属不再享受按月发放生活费及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等待遇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应由负责安置的政府发放安置补助金,每月按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共补助36个月随军家属在领取安置补助金后2年内,通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和自行找到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需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入职手续的,须向原发放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安置补助金第十五条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随军家属通过市场途径就业促进工作,建立完善就业推介服务机制平台,加大优质岗位协调筹措力度,每年组织专场招聘会,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用随军家属,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有关单位招录招聘随军家属,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第十七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第五章安置程序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依照以下程序按年度组织实施
(一)每年1月份,驻茂部队开展安置政策宣传、摸底调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及材料收集工作,掌握安置对象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以及军人干部的职务、职级、服役年限和立功受奖等情况
(二)每年2月份,驻茂部队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等相关资料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
(三)每年3月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复核驻茂部队上报的材料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和用人单位制定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报送人民政府审批后,各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已在驻地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以及军人、军属被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没有结案的,军人当年度确定为转业的,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不列入本驻地就业安置范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驻茂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要对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度组织成员单位,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相关规定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考核内容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家属安置参照现役军人家属安置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