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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全)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准则篇)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碰到可能有的业内朋友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今天笔者就为您全面理清这个问题全文是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两方面来写的写了一半后笔者看了一下,文章又会长得令人发指所以笔者打算还是拆成若干篇算了今天就只写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作为上篇PART1关联方的定义准则中明确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也就是说,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共有九种,一方对另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这三种,以及两方同受控制、两方同受共同控制、两方同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PART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考虑到上交所科创板有单独的股票上市规则,故此文件应仅适用于上交所主板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
(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行文上与上交所主板有所不同,其不再区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规定实质上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具体条文如下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适用于深交所的传统板块(原主板和中小板,现已合并)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
(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
(一)项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交易所各个文件的共性和个性内容分析
一、共性内容经笔者整理,以下内容是所有交易所相关文件均涵盖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排除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自然人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兜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四视同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
一二、交易所各文件个性内容以下是笔者为大家整理的交易所各相关文件之间的细微区别-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条规定是比较奇怪的,在会计准则定义的范畴中,这类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颁布于2011年,后续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无此类条款,推测是在新文件中修正了这部分内容故笔者个人认为,如非怀疑存在上市公司对其有利益倾斜的情形,通常情况下仅这类关系可以为不作为关联方关系披露当然对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或IPO企业,严格按此执行进行关联方的认定,也是一种谨慎的做法
(二)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笔者理解,实务中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可能存在有些人实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但为了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故意不担任董监高的情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达到控制程度)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条规定相比其他板块对关联方认定严格的多(其他板块均只要求达到控制程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向下延伸)上交所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或IPO企业需特别注意一下3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客观的说,独立董事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或其他公众公司)的影响其实是十分有限的,其本身就被要求与公司具备相当的独立性,所以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已经比较严格,将与独立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方也再拉进来作为关联方通常情况下确实是没有必要了受重大影响、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重大影响、一方受共同控制另一方受重大影响这六种补充情形准则规范性文件目前准则相关文件涉及关联方关系认定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具体关系类型,笔者在后面进行了标注)(-)该企业的母公司(控制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控制关系)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受控制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共同控制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重大影响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关系)
4.明确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为关联方为了规避减持的限制,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安排时,故意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在几个法人主体或其他组织之内这几个主体单独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和股份5%均不足5%,但各主体合计将会超出5%上交所科创板的这条规定,应该是为了应对这类情形的
(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传统板块)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增加的这个一致行动人,据笔者理解,和上述的上交所科创板增加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目的应该是相同的
(四)深交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同上交所科创板,明确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同深交所主板,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增加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于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所有的交易所文件均只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以笔者很是怀疑,这是一个笔误因为原文〃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其他交易所文件中都是表述为本条(认定关联自然人)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里整理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就是比其他交易所文件中多规定的第三项怀疑归怀疑,既然正式文件中已经这么规定了,作为屁民那就只有执行的份了从正常执行范围来说,基本上可以按笔者整理的所有板块的共性内容和各板块的个性差异内容来进行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当然,对于其他各板块特别提到的其他关联方关系也同样参照执行,也不失为一种谨慎的做法PART8交易所文件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除独立董事人高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认定为关联方,但需注意关联自然人担任监事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被认定为关联方因为所有的交易所文件行文中,这部分均是未将监事列入的原因据笔者理解,应该和有些板块将独立董事的其他关联方排除是相同的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下■补充及总结篇)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碰到可能有的业内朋友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本文笔者就为您全面理清这个问题前两篇,我们讲了会计准则和交易所各自的相关规定今天打算做下最后的补充和总结吧本篇导读如下第一部分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比较第二部分其他补充内容第三部分实务操作中的建议PART1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会计准则的对应比较以下内容十分枯燥,请做好准备,只想泛泛了解的,建议看下加粗部分或忽略进入第二部分一.各交易所文件共性内容(-)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准则控制关系,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一));.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排除同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准则同受控制关系,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St则二方受控制另一方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十)),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受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最后半条上修交特殊,和准则列举情形
(十)应该说是部分对应关系,需要拿出来单独说一下准则列举情形
(十)提到的关联自然人仅包括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比较来说,交易所的关联自然人范围就更大一些,还包括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其中部分人员对上市公司仅有重大影响作用,而且这部分人员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仅有重大影响而会计准则解释13号中明确,仅受两方重大影响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关联方所以这条交易所的规定,部分超出了会计准则规定的范围.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准则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对准则规定的主要投资者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四)、
(五));
(二)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准则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对准则规定的主要投资者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八)、
(四)、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九));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会计准则讲解应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控制方向上穿透;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九));.关联自然人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取八)、
(九))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相比准则的举例,交易所文件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列举未包括子公司
(二).合营企业
(六)和联营企业
(七),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原本就在交易所规定的披露范围格式在内
(三)兜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所的兜底条款很明显和体现出了会计准则和监管文件的区别,会计准则强调的关联方关系,凡是属于准则规定的9种关联方关系之一的(具体详见上篇内容),就应该作为关联方;而交易所更强调的是可能导致利益倾斜,凡是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就是关联方关系
(四)视同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这条也明显体现出了会计准则制订方和监管方的思路差异从会计准则上来说,不存在视同关联人的概念,而监管方考虑到了即将变成关联方之前或刚变南E关联方之后也可能出现的利益倾斜安排,所以增加了这条规定
二、交易所各文件个性内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条在中篇时,笔者就提过,在会计准则定义的范畴中,这此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颁布于2011年,后续的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无此类条款,推测是在新文件中修正这部分内容
(二)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九),对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在董监高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达到控制程度)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受控制或共同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十));.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如果把独立董事认定为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的话,这条是一方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另一方受重大影响,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十)但考虑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实际比较有限,所以这条规定虽然从形式上可能与准则规定不符,但显得更务实一些.明确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为关联方(控制、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对主要投资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主板)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控制、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对主要投资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同上交所科创板,明确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构成关联方(同上,不再赘述).同深交所主板,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的一致行动人(同上,不再赘述);.增加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控制方向上穿透;对应准则列举情形
(九))°PART2其他补充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考虑会计准则和交易所的文件里均明确,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为什么呢?两个国有企业,虽然同受国家控制,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没有动用这种控制力去影响双方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行为的动机,所以也没有必要将双方认定为关联方另外,我国国有企业数量极其众多,如果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就可能会极其繁琐那什么情况下,国有企业相互间要被认为定关联方呢?准则没有明确,交易所给出的指引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有的表述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上市公司与这个国有企业构成关联方因为交易所文件还有兜底条款的存在,所以个人认为这个定义范围可能有点窄笔者认为,两个国有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比较合适的定义是,受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并且相互间发生了由同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导的关联交易行为(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利用了其控制权力导致双方发生了可能不正常的商业行为)
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姿料除了交易所正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外,《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0年第2期(总第2期)中,讲述了同一自然人同在两个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是否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关联方的案例,同时也有涉及对关联方关系如何认定的指引案例2:关联方认定和披露近期,部分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存在疑问A公司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自然人甲同时在A公司和B公司担任独立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关系)O(A)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实际行使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受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准则以上对关联方关系进行了举例,但并不意味着不在上述范围的关系就不是关联方关系在实务判断中,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准则规定的九种关联方情形之一PART4董事,除上述任职外,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A和B三方均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A和B是否构成关联方?实务中,针对招股说明书中的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发行人和保荐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一是明确关联方认定和披露适用规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号)规定,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务中,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一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二是厘清关联方认定理念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理念、具体范围均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为出发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认定则以〃特殊关系〃〃利益倾斜〃为出发点,认为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组织或自然人为关联方,并适用前后十二个月追溯认定原则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对关联方认定和披露时,应考虑全面,避免遗漏在本案例中,A和B是否构成关联方,应从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考虑一方面,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甲作为A、B的独立董事,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或合营企业,因此,甲虽然因其独立董事身份对A和B均施加重大影响,但A和B并不构成会计上的关联方另一方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于2020年6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
7.
2.3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上市公司体系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人或组织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修订后的规则中,〃独立董事除外〃的相关陈述,明确了在认定关联方时应剔除关联自然人在第三方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本案例中甲同时担任A和B的独立董事,也不构成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的关联方按照上述分析,由同一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A和B不构成关联方,但值得注意的是,作出本判断是基于〃甲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A和B三方均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利益安排〃的前提条件如果A和B除甲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外,在报告期内或者前后十二个月内还存在其他〃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或〃利益倾斜〃的关系,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认定PART3实务操作中的建议实务中可能产生关联方关系的情形会非常多,虽然准则和交易所文件进行了大量的举例,但一定还存在不在列示范围之内同时相互之间存在各种千丝万缕关系的情形实务中对关联方的认定究竟该如何操作呢?作为全文的结束部分,笔者打算为您全面总结一下个人的想法,供各位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和IPO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即笔者为您整理的上篇内容的9种关联关系
二、对于上市公司和IPO企业,需同时符合会计准则和对应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即笔者为您整理的上篇和中篇内容,建议对应内容您都看下
四、上市公司或IPO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之间,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关联方的认定两个国有企业均非上市公司或IPO企业的,建议参考笔者在下篇的认定思路五.会计准则和交易所文件中均未明确的其他关系(-)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并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则可以不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二)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且交易金额足够,N不可能利用很小的金额进行利益倾斜),也可以不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三)如果其相互之间的交易没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利益倾斜可能,且交易金额较大,建议从严认定为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规定解释第13号首先明确了两点第
一、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第
二、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第一点解读上面的第
(一)条中,说明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笔者觉得略有些费解首先,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应该是指准则中明确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两个条款(也有官方解释为上述准则列举的第
(五)种和第
(六)种关联方情形,但这更令人费解)所以这句话并没有排除同受重大影响可以不被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那么,上述准则中列举的十种关联方情形中,第
(十)条就有可能这一规定相互矛盾了我们把这一条款针对性地修改一下,剔除无关说明的因素,可以明显感觉到这一条列举的关联方关系,应该包括同受重大影响大家看看修改后的条款如下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受这一主要投资者个人的重大影响)所以笔者只能这样理解,除了第十条这条涉及的同受重大影响关系,其他同受重大影响不构成关联方第二点解读上面的第
(二)条明确了一个向下穿透的原则,这个原则笔者大致总结即为〃关联方的控制关系在关联方认定中可以向下传导,身份不变〃即联营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视同联营企业关系,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视同合营企业但如果不是控制关系的,而是重大影响关系,则不能视同身份不变而向下传导如A公司有一个联营企业BA对B有重大影响B有一个联营企业CB对C有重大影响则最后不能认定为A对C有重大影响如果是共同控制关系呢?虽然准则没有明确,笔者倾向认为是可以向下传导的即一个企业,其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关系),也视同为其的合营企业
三、准则解释第13号在准则的基础上,补充了两种关联方关系,分别如下(-)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一方受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一方受共同控制,另一方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同样,笔者也为您标注了补充的这两种关联方关系的类型够体贴吧一文理清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中-监管篇)关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基本上都会碰到可能有的业内朋友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还是有些模糊本文笔者就为您全面理清这个问题上一篇,我们讲到准则的规定的9种情形今天笔者带大家再看看,作为监管机构的代表,交易所在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上,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并且带给各位看官笔者的整理分析本篇导读如下第一部分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的详细规定摘录第二部分交易所各个文件的共性和个性内容分析(干货)第三部分交易所文件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干货)PART1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交易所对关联方关系进行明确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共有五个,分别是: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发布)
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三、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四、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为各个相关文件对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具体规定,首次阅读时建议快速带过PART2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于2011年发布,是交易所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唯——个单独文件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上市公司关联人分成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三类,各自的明细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
(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构控制);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第
(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