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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作业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起重机安全规程》(GB
6067.1)《建筑施工塔架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JGJ196)及上级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场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使用起重工具,如千斤顶、手拉葫芦、各种绳索等,垂直升降或水平移动重物,均属于起重作业范畴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第四条起重设备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五条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六条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需检验合格且工作负荷,不得超过铭牌规定第七条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禁止施工.单台起重机起吊时,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设备在带电导体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第九条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第十条机舱、叶轮、叶片等部件吊装时,风速不应高于该机型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8m/s时,不宜进行叶片和叶轮吊装;风速超过10m/s时,不宜进行机舱、轮毂、发电机等设备吊装工作第十一条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等情况时,不应进行起重工作第十二条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第十三条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或通过第十五条禁止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路进行作业第十六条物件起吊时,应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0mm-200m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继续提升放置物件时,必须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放钩第十七条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第十八条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GB26860规定距离,如在潮湿天气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第十九条吊具栓挂必须牢靠,吊钩必须封钩,若绑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吊装带)与物件的接触处,应采取防护措施第二十条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应用吊笼或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严禁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第二十一条大部件就位后,应立即按照紧固技术要求进行紧固使用的各类紧固器具,应经过检测合格并有检验合格标识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并应符合JGJ46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机组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牌,在吊装场地周围设立警戒线,非作业人员不应入内,夜间不宜作业第二十四条试用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时,机械设备本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2的软铜线可靠接地第二十五条塔筒、机舱、叶轮、传动链在地面放置应设置专用的支撑座第二十六条风力发电机组吊装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循DL/T5248《履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DL/T5250《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Q/GDW
1799.5《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风电场部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o.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第二十八条链条葫芦L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吊重量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操作时,人员不准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第二十九条合成纤维吊装带.合成纤维吊装带应按出厂数据使用,无数据时禁止使用使用中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如无法避免应装设必要的护套.使用环境温度-40〜10CTC.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定值使用.发现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场部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各场部负责人负责检查本场部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