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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设施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设施维修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经费单位出资的管控权限内的维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施维修工程项目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设施类资产,所实施的不涉及改变消防、结构等安全问题,且不改变原有规模、功能、标准的修复性工程对于零修等非工程类项目,采用定额和造价信息确定造价的,遵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选库”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结算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第五条设施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检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检查工期、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第六条合同额为5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由被审计单位向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5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被审计单位自行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定期对各单位限额以下项目结算审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章审计方法第七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进行设施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直接审计;.与集团公司相关部室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八条维修项目中涉及拆除工程或隐蔽工程的,被审计单位需留存相关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必要时需及时通知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形成相关数据成果,并由被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审计依据如因被审计单位通知不及时导致的现场工程量存在疑义的,工程量以审计人员常规性判断作为结算审计的相关依据第九条5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审计单位需向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办理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如下资料.维修项目年度预算情况;.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涉及统筹实施的项目提供相关直接委托资料,如未招标备案书、招标控制价或报价等);.施工合同;.开工手续;.经被审计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盖章版结算书及造价软件电子版结算书);.竣工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由于规模较小,无法提供正式竣工图纸的项目,应采用简图形式予以表述);.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工程变更资料;.造价咨询单位选用说明;.资料移交清单;.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及时将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为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结算资料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做任意修改或撤回经审核结算材料不齐全的,被审计单位需在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第十一条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配合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复核,对结算资料中的问题进行澄清答复第十二条50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被审计单位应自行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计工作,相关审计要求参照限额以上结算审计工作要求第四章审计处理第十三条50万元及以上维修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根据审核报告拟定、下发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付款5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被审计单位应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付款第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工程量不真实、套项及报价不合理、取费不合规、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等,结算审计时将予以调整第十五条对维修项目结算审计中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抄送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处置.违反《**(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维修项目结算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职责的;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维修项目结算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第五章考核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对照本办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设施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流程设施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