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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总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恩见义勇为[2023)号平市评定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并列入市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事项
(一)垫支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慰问;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第五条行为人未发生伤亡的见义勇为,由本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行为人发生伤亡或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由本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给江门市、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第六条行为人和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派出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由派出所收集后报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事发地派出所或恩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确认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向恩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三)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四)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须提交行为人的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第八条恩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本级有权确认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需由上级确认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对见义勇为的评定或初审,应有80%以上的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将其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除《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委托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见义勇为人员伤残1至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市见义勇为委员会批准,对确认的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35万元抚恤奖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1万元抚恤奖金;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4万元抚恤奖金;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7万元抚恤奖金第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10万元以内部分,由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先行垫付;10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见义勇为委员会向上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垫付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垫付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被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人每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三条经民政部门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的,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按程序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第十四条未发生伤亡,根据见义勇为行为事迹实际情况,经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予以通报表彰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表彰和保障,由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按资金审批规定报批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发放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行为人是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为的人员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市见义勇为办以前制定的《恩平市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恩见义勇为
(2022)2号)、《恩平市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程序和奖励标准(试行)》(恩见义勇为
(2022)3号)、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