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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工业企业特别是民营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由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行政区域,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正常,有发展潜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服务平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第二章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第四条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县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15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15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县工投公司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第五条基金使用条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且在合作银行发生增量贷款的工业企业和工业服务平台公司,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和利息逾期两个月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第六条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第七条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第八条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县工投公司、县经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第三章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第九条贷款对象选择县经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征集符合条件且需要信贷支持的工业企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工业服务平台公司,初步筛选后推荐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双人实地尽职调查后,将符合信贷政策的企业推荐至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合作银行自营客户经推荐审核,也可纳入该名单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第十条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单户企业原则上提供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融资额度,重点扶持企业原则上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的融资额度第十一条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在洪雅本地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第十二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5%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县工投公司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还款第十三条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上浮不得超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第十五条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方式为主,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在企业有能力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或无形资产(应收账款、注册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第十六条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第五章基金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工业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洪雅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县工投公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经开区管委会、合作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认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日常工作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确定、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县经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名单;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县人民银行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县工投公司负责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企业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第十九条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工业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反之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第二十条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立即归还贷款,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失信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