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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集风景名胜、悠闲健身、旅游观光、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宗教文化于一体的市级风景名胜区为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生态、安全平安的景区环境,不断提高景区的综合品位,更好地服务广大游客根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规定》,供广大游客遵守执行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做到文明礼貌、安全游玩(依据
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
二、除公安、消防应急、医护、垃圾运输等车辆外,未经允许,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景区游客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指挥,在景区停车场有序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23条)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4条)
四、不得擅自砍伐景区内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处同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7条)
五、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处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景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30条)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景区,严禁在景区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和聚众赌博、斗殴、吸毒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
26、
32、
42、
70、72条)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景区,若违规带宠物进入景区的,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宠物咬人致伤的,除了责令立即捕杀外,宠物主或携带者还应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75条,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4条、15条)
八、禁止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砂、米石、取土;
(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四)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砍伐古树名木;
(六)乱扔废弃物,攀折踩踏花草树木;
(七)私自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
(一)至
(七)依据
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5条)(A)高声喧哗,设置播放高音喇叭、音响;(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5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24条)
(九)私自设立茶座、烧烤、野炊;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24条)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进入景区的儿童和老人、行动不便者需由成人照管看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依据
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严禁攀越丽泽湖护栏、下湖采摘植物、捞鱼、取土、游泳、戏水(依据
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4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6条)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在景区的森林防火区严禁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第24条)
十二、未经风景区管理处审核、同意,在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联合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9条、第六章第45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进行处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依据
1、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第29条、第六章第45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
十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4条)
十四、在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1条进行处理(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1条)个人在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3条进行处理(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43条)责令限期拆除在景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依据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51条)
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
(四)、
(六)、
(八)、
(九)、
(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第
(一)、
(二)、
(三)、
(五)、
(七)项规定的,风景区管理处联合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第38条)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饶平县石壁山风景区管理处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