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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甸小学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第三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调查,包括1)如果该合同涉及到经济项目,认真查看项目的招标情况;2)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乂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四条实行合同谈判联席制度,由分管校长、总务处、财会人员联合与对方进行谈判,重大经济合同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谈判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进行记录和保存第五条建立合同会审制度,拟定合同文本后,由归口处室联合审查后,交由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签署,并由校务办公章管理人盖章第六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八条学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学校纪检小组和内部审计小组及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十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十二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第十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第十六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五章合同价款支付第十八条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在临近结算期限的合理时间内提示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第十九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收集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室办理结算,财务室对合同条款和经审批的结算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方可报上级部门审批、支付第六章合同的管理第二十条学校签署的合同由校务办专人负责负责人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合同终结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第二十二条合同流转、借阅须经分管校长同意并登记,及时归还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人员须坚持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第七章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二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校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二十七条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承办人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分管领导提请校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十八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雷甸小学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雷甸小学2015年1月1日。